非法证据的认定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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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姓名:黄力乾区队:10级涉外警务二区队学号:201020720064 首先来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提供的证据。

(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3)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或者最主要的非法证据则仅指第三种。

而在实际的治安案件查处的过程中,采取狭义的非法证据定义是片面的。

例如面对一个经常撒谎并有违法前科的证人,是不是能完全采纳他的证言呢?这名证人的证言即便是在没有任何干扰下取得的,其证明力也值得怀疑。

所以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非法证据的定义应该是广义的。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复杂繁多的。

大体总结出来的有以下五种:(1)真实肯定,凡是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也都可以采纳。

(2)一律排除,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3)排除加例外,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4)线索转化,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做证据线索,经转化为合法程序或手段之后,可以采纳。

(5)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采用,也不要一律排除。

具体来说,这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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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试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试论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研 究 基 地 — — “ 台大 学 应 用 法 学 研究 中 心 ” 烟 的资 助 。 作 者 简 介 : 曙 光 (9 5 )男 , 东 寿 光 人 , 台 大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要研 究 方 向 为宪 法 和 行 政 法 。 杨 t7 一 , 山 爝 硕 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材料 。 它包括 四种 非法 情形: 一 ,证据 内容 不 第 合法 。 如 , 例 当事人 无 正 当理 由拒 不 提供 原 件 、 原
物. 又无 其 他 证 据 印 证 。 对方 当事 人 不 予 认 可 且 的证 据 的 复制 件或 者 复制 品 ; 当事 人 或 者他 人 被
何 谓 非法 证据 . 国法学 界 并 没有 达 成 统一 我 认 识 。笔者 在涉 猎资料 的 基础上 共 归纳 了以下 几 种 观点 :第一 种 观点认 为 非法证 据 是指 执法 机关 违 反法 定程 序调查 收集 的证 据 。第二 种观 点认 为 非法 证 据 是 指 执 法 机 关 采 取 非 法手 段 调 查 收 集 的证 据 . 所谓 非 法手 段 包括 违 反法 定 程序 采 取 的 手段 。也 包 括 超 越 职 权 或 滥 用 职权 所 采 取 的 手 段 ,也 就是说 非法 既包括 程序违 法也 包括 实体 违 法 。 三种观 点认 为 。 第 非法证 据是指 有关 国家官 员 违反法 律规定 的权 限或程 序 .或 以违 法方 法取 得 的证据材 料。 四种观 点认为, 『 I 第 非法证 据的非 法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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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 淮端 理 212 02 .
的证据 材 料 ; 以偷 拍 、 录 、 偷 窃听 等 手段 获 取侵 害
他 人 合法 权 益 的证 据 材 料 ; 以利 诱 、 诈 、 迫 、 欺 胁 暴力 等不 正 当手段 获取 的证据 材料 。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地规定了⾮法证据排除制度。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法取证⾏为,《解释》设专节对⾮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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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1、进⼀步明确了“⾮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使⽤⾁刑或者变相⾁刑,或者采⽤其他使被告⼈在⾁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法,迫使被告⼈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法⽅法”。

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规定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民法院在向被告⼈及其辩护⼈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

《解释》规定:(1)开庭审理前,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提出排除⾮法证据的申请后进⾏,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

开庭前已掌握⾮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开庭前不提出排除⾮法证据申请,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

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①(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

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

③(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

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

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

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九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

第九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和机制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提供明确的裁判依据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机制,确保规则得到有效执行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加强司法人员的 培训和教育,提 高其法律素养和 业务能力
建立完善的司法 人员选拔机制, 确保其具备较高 的专业素质和职 业道德
非法实物证据:采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
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对于某些特定情形的证据,即使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也可以考虑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均有权排除非法证据
0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渊源
单击添加标题
应当一并排除。
单击添加标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规定,以刑讯逼供等 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 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
以排除。
单击添加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 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 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 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供
启示: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需要不 断完善,以适应 时代发展的需要
案例分析: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在 中国的实践与探 索
0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完善法律规定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 序规定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 用范围
强化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 制裁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 督机制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
则排除该证据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证据排除的五十三种情形汇总(附相关法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五十三种情形汇总(附相关法条)

⾮法证据排除的五⼗三种情形汇总(附相关法条)第⼀类犯罪嫌疑⼈、被告⼈供述⼀、采⽤刑讯逼供等⾮法⼿段取得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

(使⽤⾁刑或者变相⾁刑,或者采⽤其他使被告⼈在⾁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法,迫使被告⼈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法⽅法”。

)【依据】《刑诉法》第五⼗四条、《⾮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九条、《刑诉法解释》第九⼗五条⼆、采⽤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法⽅法收集的被告⼈供述,应当排除。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1款三、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四、未依法对讯问进⾏全程录⾳录像取得的供述。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五、不能排除以⾮法⽅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依据】《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六、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七、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讯问不通晓当地通⽤语⾔、⽂字的被告⼈,应当提供翻译⼈员⽽未提供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九、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记录⼈、法定代理⼈等有误或者存在⽭盾,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讯问⼈没有签名,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条第⼆类证⼈证⾔、被害⼈陈述⼀、采⽤暴⼒、威胁等⾮法⼿段取得的证⼈证⾔、被害⼈陈述。

【依据】《刑诉法》第五⼗四条、《⾮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第⼀、⼆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条第⼀款⼆、处于明显醉酒、⿇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所提供的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然而,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运而生,它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例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抄录、非法监视等。

这些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都存在疑问,因此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其主要意义在于:1.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那么被告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出现,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的使用会导致司法公正和权威受到质疑,这对司法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

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

只有在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合法的,那么即使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也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证据的非法性明显。

证据的非法性必须是明显的,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者推测。

只有当证据的非法性是明显的,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3.证据的排除不影响事实的查明。

证据的排除不能影响事实的查明,也不能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证据的排除会对事实的查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确定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那么就需要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款
第二款
>
疑问调查原则的依据(2)——
01
02
03
“威胁”问题
刑诉法 第50 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 己有罪。
刑诉法 第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 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其实,世上最温暖的语言,“ 不是我爱你,而是在一起。” 所以懂得才是最美的相遇!只有彼此以诚相待,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懂得,才能走的更远。 相遇是缘,相守是爱。缘是多么的妙不可言,而懂得又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否则就会错过一时,错过一世! 择一人深爱,陪一人到老。一路相扶相持,一路心手相牵,一路笑对风雨。在平凡的世界,不求爱的轰轰烈烈;不求誓言多么美丽;唯愿简单的相处,真心地付出, 平淡地相守,才不负最美的人生;不负善良的自己。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 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忘记该忘记的人,忘记该忘记的事儿,忘记 苦乐年华的悲喜交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对于离开的人,不必折磨自己脆弱的生命,虚度了美好的朝夕;不必让心灵痛苦不堪,弄丢了快乐的自己。擦汗眼泪,告诉自己, 日子还得继续,谁都不是谁的唯一,相信最美的风景一直在路上。 人生,就是一场修行。你路过我,我忘记你;你有情,他无意。谁都希望在正确的时间遇见对的人,然而事与愿违时,你越渴望的东西,也许越是无情无义地弃你 而去。所以美好的愿望,就会像肥皂泡一样破灭,只能在错误的时间遇到错的人。 岁月匆匆像一阵风,有多少故事留下感动。愿曾经的相遇,无论是锦上添花,还是追悔莫及;无论是青涩年华的懵懂赏识,还是成长岁月无法躲避的经历……愿曾 经的过往,依然如花芬芳四溢,永远无悔岁月赐予的美好相遇。 其实,人生之路的每一段相遇,都是一笔财富,尤其亲情、友情和爱情。在漫长的旅途上,他们都会丰富你的生命,使你的生命更充实,更真实;丰盈你的内心, 使你的内心更慈悲,更善良。所以生活的美好,缘于一颗善良的心,愿我们都能善待自己和他人。 一路走来,愿相亲相爱的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百年好合。愿有情有意的人,不离不弃,相惜相守,共度人生的每一个朝夕……直到老得哪也去不了,依然是 彼此手心里的宝,感恩一路有你!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

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都算非法证据,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首先要排除非法证据。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
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是指: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

例如,商
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例如非法搜查、扣
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
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查程序是怎样的?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注意:无辩解)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讯了——立马排除)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需要达到此种程度,并不是说只要威胁了,就排除了),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要是剥夺自由状态下)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重复供述——第一次供述是被揍的,以后害怕被揍,做的一样的供述),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换人之后,和之前非法审讯做的供述是一样的,不再排除)(注意:采用“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定性上来说是非法的,但是却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是却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下面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一番阐述。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而得到的证据。

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窃听、非法侦测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依法获得的证据,在证明有罪无罪方面应该予以保留,不能排除。

而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排除的内容包括证据本身及其衍生物。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1.法律权威原则。

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证据才能被排除,不能用道德标准或秩序观念替代法律标准。

2.原则性排除原则。

对涉嫌犯罪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不算非法证据,但是,如果强制要求,即使认定犯罪,也应排除。

3.合理期待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某些证据仍然能够合理期待。

比如合法的巡视、检查和审计等。

四、证据排除的具体办法1.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2.排除被非法证据所影响的其他证据。

3.制止违法证据的发掘、调取、复制和传递。

4.排除非法证据的罗网。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该在每一审阶段都能够实现,但是,具体时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一份证据在审理阶段已经被排除,再次出现该证据时,法官应该予以驳回。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只有遵循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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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认定与例外
作者:仇欣欣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8期
摘要:现行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十分模糊,导致同案不同裁判标准,极易给司法公正和权威蒙上阴影。

本文着墨于非法证据认定和例外的探究,但求为证据排除规则统一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证据;善意例外;不得已例外;必然取得例外
一、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学术界对证据合法性的主流观点是: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证据表现形式不应该作为合法性的判断内容。

证据形成于争议案件发生之时,除了法定证据种类,以其他形式种类存在,都是合理的。

证据形式不应该成为证据合法性要件,阻碍证据进入诉讼。

缺少证据形式要件,应该视为“瑕疵证据”,不影响其证据能力。

但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程序,应该具备合法性。

将经过法定程序审查作为合法性的内容也没必要。

对证据的审查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之一,是判断合法性的行为,不是被判断的对象。

所以本文讨论的非法证据就是仅仅指民事诉讼中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资料。

我国现行民诉法律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非法证据判断标准。

以这种低门槛非法证据定义,在个案里可能会侵蚀实体正义。

笔者以为,有些证据受对方控制难以获取,只有“严重”侵害他人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证,才应被排除。

取证人轻微的侵害他人权益,但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权益的,两者衡量,不宜将证据排除。

“严重”是指取证手段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给他人或国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取证人有违法故意。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包括违反宪法、民事实体法律、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律规章。

严重侵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直接侵害案件相关人合法权益,如偷拍录像,秘密窃听侵害隐私权;二是虽然没有直接侵害案件相关人合法权益,但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违规泄露国家秘密。

王利明教授认为非法证据的认定有几类情况:第一,以刑事犯罪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第二,以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第三,以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善良习俗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第四,负有提交证据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主观上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未提出的。

笔者认为第一、二类证据属于同一类型,即严重侵权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三种标准过于严格,如公共场合偷拍、私自录音属于违反道德行为,但却不宜一律排除。

第四类证据不宜认定为非法证据,实践中,一审当事人处于保护自己利益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或是再审中又提出的证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但是行为人刻意隐瞒、销毁证据,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另行处理。

所以本文将非法证据分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两类。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
非法证据危害程序正义,有损法律稳定和威严,应该被排除,但是不能绝对被排除。

基于发现案件真相与实现程序公正的平衡,司法者在自由裁量是否排除某一证据时,可以引入利益衡量机制,将非法取证行为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与非法取证行为造成的危害进行对照比较,将非法取证行为的破坏性、案件的重要性、证据的关键性进行对照,从而判断何种权益更值得优先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应借鉴大陆法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做法,采取相对排除原则,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原则,考虑个案取证情节性质,在排除的原则上可以设置几种例外:
第一,善意例外,取证人不知道其取证的手段违法,即不存在违法取证的故意;第二,不得已例外,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证据,证据将灭失或被破坏的,应当采纳;第三,必然取得例外,非法收集的资料通过其他合法渠道也必然能够取得,则非法收集的证据仍可被采纳。

对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线索,利用该线索用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属于例外?这在理论界有分歧。

笔者赞成“毒树之果”应加以排除,否则容易形成一条难以控制的非法获取线索取证的通道。

根据前述,为了将非法证据认定排除标准明文化,笔者建议,在立法修正上可以采取增加一款作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二: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下列几种情形除外:①行为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②情况紧急,迫不得已收集的证据;③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也必然能够取得。

为简洁呈现非法证据排除如何运用,笔者运用法律公式的概念,将非法证据排除标准转化为如下公式:
(严重侵权∩¬A)∪(严重违法∩¬A)=非法证据排除
其中,A=无违法的故意∪不得已∪必然取得,A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条件。

这一公式将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一目了然地展示出来,容易为司法者掌握。

三、非法证据规则适用案例解析
案例A:离婚诉讼案件中,原告为了获取丈夫与第三者有婚外情证据,在自己的住宅安装了针孔监视器,后来监视器将丈夫与第三者偷情的事实拍录下来。

在诉讼中,法院认为监视器是安装在原告自己的住宅中的,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得不采取这种做法的,拍录地点是自己住宅,因而该视听资料是合法证据。

案例B:离婚案例中,原告起诉妻子要求离婚。

妻子得知原告丈夫与某女在该女子家种居住后,伺机将针孔摄像机放置于该女子家中,后摄像机拍摄到原告与该女子通奸画面。

法院在
对该案件审理中对偷录的视听资料予以排除,因为取证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该女子的隐私权。

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偷拍视听资料合法性认定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依据偷拍的动机,偷拍地点,偷拍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综合衡量而定。

案例A侵害他人隐私行为是由于不得已,具备A,不符合(严重侵权∩¬A),也不符合(严重违法∩¬A)。

案例B则符合(严重侵权∩¬A),属于应当排除的证据。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页
[2]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04年第1期,第35页
[3]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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