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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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9.07•【文号】民发[2009]12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社会工作者人员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者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队伍管理,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类社会工作者,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原则:社会工作者的信息、评价、待遇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公平公正原则:对社会工作者的评价、选拔、晋升等公平公正,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四)以人为本原则:关心社会工作者的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职业资格第四条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以下职业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水平证书;(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五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第三章职业培训与教育第六条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社会工作者在职期间,应接受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培训、技能提升等。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包括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社会工作专业理论等;选修课包括社会工作实务、心理咨询、项目管理等。

第四章职业评价与晋升第九条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实行年度考核和晋升制度。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表现;(二)职业道德表现;(三)业务能力水平;(四)工作业绩;(五)团队协作能力。

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晋升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职业水平证书;(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四)具备晋升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1.23•【文号】民办函[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要求,现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18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情况通报你们,请认真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1月23日《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中央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9 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重要进展,具体情况如下:一、工作部署情况(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北京、上海、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贵州、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宁波、深圳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以训代会方式,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

湖南等省份还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通知。

(二)在相关会议重点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渝人社〔2023〕548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5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办、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市级相关部门,重庆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市级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助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2023年“重庆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2年至2023年),在我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组织等。

本通知所称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表彰名额“重庆慈善奖”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50个。

其中,慈善楷模不超过10个(集体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6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不超过20个、捐赠企业不超过8个、捐赠个人不超过8个,突出贡献慈善组织不超过4个,每个参评对象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06
•【字号】渝人社办〔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公布我市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征集我市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要求,经机构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评估、公示等程序,确定重庆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等31家机构为我市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现予以公布。

按照《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渝人
社发〔2020〕108号)要求,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从即日起进行线上备案,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备案后,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夯实工作基础,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积极面向社会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附件:重庆市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附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素质,现将《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精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重庆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等社会服务机构中,直接面向服务对象从事关系调适、矛盾调处、困难救助、能力提升、行为矫治、心理辅导等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重庆市社会工作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市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按制度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渝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转发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民〔2015〕34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渝人考〔2015〕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好考试报名工作。

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是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职业地位、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做好考试报名工作是考试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报名工作。

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部署,广泛发动,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吸引力,确保报考工作顺利实施。

要切实加强宣传组织。

通过会议传达、网络宣传、印发文件、群发短信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将《关于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对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进行有效宣传,及时让辖区内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都能尽快知悉今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的有关信息。

要加强与组织、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信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系统的沟通交流,积极支持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考试。

重点动员和鼓励民政系统、民政范围的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特别是社区工作人员,踊跃报名参加考试。

该项工作将纳入2015年市民政局对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局属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4.08•【文号】民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已经2009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户籍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一)身份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受理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正文:----------------------------------------------------------------------------------------------------------------------------------------------------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人事部、民政部2006年7月20日以国人部发[2006]7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Junior Social WorkerSocial Worker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民政部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民政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1.05.14•【字号】渝劳社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为了做好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类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除外)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现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的对象(一)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二)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三)各企事业单位举办并向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占2/3以上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四)自然人出资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教育机构。

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3种。

其中法人单位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三、登记程序和方法(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2001]32号)的要求,参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具体步骤是:1.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向原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登记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社会工作者实行登记(换证)和继续教育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社会工作者实行登记(换证)和继续教育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社会工作者实行登记(换证)和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社会工作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社会工作者实行登记(换证)和继续教育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0月份开始,委托市社会工作协会对全市社会工作者实行登记(换证)和继续教育。

请各区县按照《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15年10月14日附件: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附件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提高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质为目标,紧紧围绕社会工作岗位需求,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着眼提高社会工作者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水平,使全市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服务技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参加对象和学时要求(一)参加对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进行注册登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的人员。

(二)学习时间。

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三、学习方式和内容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可以选择网上学习、学历教育、发表论文或其他方式。

采取网上学习、网上考试的方式,须通过必修、选修相关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

课程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社会工作理论、实务、综合能力,社会心理学等。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的通知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的通知各有关人员:根据《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冀民规[2020]2号)文件要求,我市于2020年9月27日-10月20日进行全市社会工作取证人员再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再登记对象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后每满3年需进行再登记。

本次登记对象为我市范围内,2008年至2017年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进行再登记的人员。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1份;2.登记证书原件;3.继续教育学时证明;4.《社会工作师再登记申请表》2份,每份粘贴一张近期同一底片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再登记材料提交时间及地点请相关人员于2020年10月20日17点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选择就近相关管理站点提交再登记材料。

1.长安区:长安区社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金谈固家园居委会1楼106室),联系人:杜海芳134****0536白亚娜137****5259;2.桥西区:桥西区社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西二环与新石中路交叉口盛世御城二区5号楼一单元),联系人:李燕萍135****5365,联系电话0311-89827890;3.新华区:新华区社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与朝阳路交口路西翔翼路社区居委会四楼),联系人:齐慧丽177****6305;4.裕华区:裕华区社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裕华区裕强街道塔南路雅清苑居委会), 联系人:张雅冰189****3461;5.石家庄市周边县需要再登记的人员可选择邮寄方式将再登记资料邮寄到石家庄市社会工作协会(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龙岗小区1号楼102室,联系人王濡心155****4426、181****0729。

关于2023全国社会工作者合格证书考后多久发证

关于2023全国社会工作者合格证书考后多久发证

关于2023全国社会工作者合格证书考后多久发证2023全国社会工作者合格证书考后多久发证社工证成绩公布2个月左右可以领取社会工作者证书,预计2023年社工证领取时间在2023年11月到12月,具体的领证时间要以本地考试机构通知为准。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行电子证书。

需要纸质证书的社会工作者考生可以在所在省份的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登记,以便领取。

由于纸质证书需要统一制作和运输,因此拿到手的时间可能会比电子证书晚1个月左右。

考生需要耐心等待。

2023社会工作者证书领取方式第一种:邮寄服务目前部分地区提供邮寄服务,考生填写邮寄地址,付邮费后就可以等待社会工作者证书寄出了。

相信大部分上班族会选择这种方式,因为比较方便。

第二种:现场领取社会工作者职业合格证书领取方式各地区不同,可以是现场领取或者是由他人代领都可以。

领取地点一般为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或者民政或社工中心。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但是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详细信息还请随时关注自己省份的相关信息。

2023年考取社工证有什么用1、求职就业。

社会工作者证书虽然不是上岗证书,但许多单位和企业在招聘社工时都十分看重应聘者是不是持有社会工作者证书,持有社会工作者证书就比别人多了一份竞争力。

2、工资补贴,证书奖励。

近几年我国对于社会工作发展也在不断重视起来,许多省份和地区都会出台有关“考取社会工作者证书的补贴和奖励”措施,考下的社会工作者证书级别越高补贴越高,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考社会工作者证需要怎么考除以上费用之外,社会工作者还需要花费适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备考。

同时,建议大家选择正规、认证的机构进行考试和培训,以确保所得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在考取社会工作者证的过程中,费用虽然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每一步考试过程中,但是通过合理了解和规划,可以降低考取证书的总体费用,让自己更加顺利地完成考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4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4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组织,市属各国有企业: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现就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及认定范围(一)全市范围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含央企在渝分支机构),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其中,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和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生产所需、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关技术、生产工艺等在行业领先的,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要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企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2023社工证登记流程详解

2023社工证登记流程详解

2023社工证登记流程详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是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的重要证明,而社工证的登记则是确保社会工作者能够持续从业、提升专业水平的重要环节。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2023 社工证登记的流程。

一、登记前的准备1、了解登记要求在进行社工证登记之前,首先要清楚了解当地的登记要求。

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一般可以通过当地民政部门的官方网站、相关通知或者咨询电话获取准确信息。

2、准备相关材料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登记申请表。

这个申请表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填写时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继续教育证明(如果有要求)。

二、登记的途径1、线上登记大多数地区都开通了线上登记的渠道,方便快捷。

登录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网站,按照系统提示逐步填写和上传相关信息及材料。

2、线下登记如果所在地区不支持线上登记,或者个人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线上操作,可以选择线下登记。

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登记地点,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登记。

三、具体登记流程1、注册账号如果是线上登记,首先需要在登记系统中注册一个个人账号。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填写登记信息登录账号后,进入登记页面,按照要求填写个人的工作经历、专业领域、服务对象等相关信息。

3、上传证明材料将准备好的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按照系统要求进行上传,确保图片清晰、完整。

4、提交申请在确认所有信息填写无误、材料上传完整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5、审核提交申请后,登记机构会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时间会因地区和工作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会在几个工作日至几周内完成。

6、审核结果通知审核完成后,申请人会收到审核结果的通知。

如果审核通过,会获得登记证书或者相关登记证明;如果审核不通过,会告知不通过的原因,申请人需要根据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

四、登记的注意事项1、按时登记要注意登记的时间限制,一般在获得社工证后的一定期限内需要完成登记,逾期可能会影响证书的有效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渝民发〔2020〕2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渝民发〔2020〕29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 号)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现就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设置原则(一)坚持按需设岗、分类推进。

着眼适应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和现实需求,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特点,积极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不断提升民政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二)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

根据民政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合理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根据事业发展和功能变化的需要,对设置的社会工作岗位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单位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人岗相适、以岗定薪。

结合社会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择优聘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兑现相应薪酬待遇。

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管理、考核、评价、激励,落实薪酬待遇,做好相关激励保障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全市民政部门所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社会福利、困难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障康复、殡葬服务、婚姻收养服务、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等有关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包括直接提供服务或需与服务对象直接接触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和从事社会工作综合行政工作的社会工作管理岗位。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
用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9.06.04
•【文号】民函[2009]146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
通知
(民函〔2009〕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使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要求,现就各地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机构都要刻制使用统一的登记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为圆形,直径是4CM,中央刊五角星“★”,“★”外围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名称(自左至右环行),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

“★”下方刊“社会工作者登记专用章”(自左至右横排)。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
工作师登记证书》的首次登记和再登记,必须加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才能有效。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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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公告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和管理,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对具有重庆市户籍或在重庆市有工作单位,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

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登记方法
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获得社会工作
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复审。

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由单位汇总后,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复印件;
3、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彩色照片1张(重庆籍无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审核盖章)。

四、登记时间
重庆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30日。

五、领证时间
由申请人在提交登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点领取登记证书。

咨询电话:89188334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申请表编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相片(二寸)
身份证号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学历
工作单位单位类别
职务职称
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
证书等级获得职业水平证书时间
社会工作有关情况社会工作
专长
目前是否从
事社会工作
□是□否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单位、具体做何工作)

在单位意见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登记有
效期
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 申请表编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相 片 (二 寸)
政治面貌 学 历 所学专业
职 称
工作单位
单位类别 职 务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手 机
社会工作有关情况
社会工作专长
目前是否从
事社会工作
□ 是 □ 否
近三年从事社会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单位、具体做何工作) 参加 继续 教育 情况 (另附 证明)
时间 方式
内容
核准的 学时数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初 审 机 构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复 审 机 构 意 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登记 有效期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
1、《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初审部门保留一份,市民政局保留一份。

2、《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免费领取使用,申请人即可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免费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或复印使用。

3、申请人必须如实、按要求填写《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

4、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正楷字体,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5、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6、申请表照片为二寸近期免冠照片,需粘贴到指定位臵。

7、“学历”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根据学历相应填写。

8、“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

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工作单位。

无单位的可不填。

9、“单位类别”和“职务”无单位的可不填。

10、“单位类别”分别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1、“职务”填写现所在岗位名称。

“职称”分别填写正高级、
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见习期。

12、“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填写现在单位的地址、单位电话以及单位的邮编,无单位的填写现在居住所在地的地址和邮编。

13、“证书等级”填写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

14、“社会工作专长”分别按照服务对象领域如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等,或者按照服务场域如学校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等填写。

15、登记申请表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16、“登记有效期”由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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