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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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培训资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国家基本药物相关内容培训讲义(一)

时间:2016年3月4日地点:会议室

主讲人:

内容:(一)基本药物是20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理念,并据此制订了基本药物示范目录,同时制订了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促进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WHO处方集内容

遴选药品的重要临床应用信息

为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提供药品管理政策信息和技术信息

指导医师、药师按规定安全、有效、经济的使用药品

(二)合理使用药物的概述

世界卫生组织对合理用药的定义“患者能得到适合于他们的临床需要和符合他们个体需要的药品,以及正确的用药方法(给药途径、剂量、给药间隔时间和疗程);这些药物必须质量可靠、可获得,而且可负担得起(对患者和社会的费用最低)”。

(三)药物作用

药物作用可使机体的器官组织原有水平增强或降低,药物吸收入血后并非分布于全身,分布与药物对组织的亲和率有关。某些药物只选择地影响某个或几个组织器官的功能

钙通道阻滞药对血管平滑肌的作用

利尿药对肾小球的作用

青霉素对革兰阳性菌的杀菌作用

(四)药物的剂量

常用量:能出现最佳治疗作用的剂量

最大治疗量或极量:是指超过这一剂量就可能出现中毒反应

中毒量:会引起中毒的剂量

致死量:会引起死亡的剂量

各种剂量常常是一个范围,可因年龄、对药物的敏感性、人体差异等不同,剂量也有差别

医生开写处方时对于药品的剂量必须准确无误

(五)药物的不良反应

药物对机体可能产生治疗作用和副作用,这就是药物具有“双重性”

药物的不良反应是指在正常的使用方法和治疗量时出现与治疗无关的不适反应(副作用、毒性反应、变态反应、后遗效益、继发反应、致畸、致癌)

如:阿托品缓解胃痉挛是治疗作用,口干就成了副作用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异常,以便采取有效措施

(六)特殊人群的用药

儿童用药

儿科用药剂量的计算方法

按年龄折算剂量较低,较安全,因不是成人剂量的简单缩减,不够合理

按体重折算方法简单,最常用的方法

儿童剂量=剂量/kg×儿童体重(kg)

按体表面积折算近年来推荐的方法,比较合理,但计算比较复杂

老年人药代动力学特点

老年人生理、心理处于衰退状态,常伴有多种疾病和慢性疾病,容易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和蓄积,引起药物不良反应

由于肾脏血管硬化、血流减少,肾脏功能仅为年轻人的一半

服用地高辛半衰期延长出现中枢性和心脏性的毒性

了解老人的生理、病理的改变和药动学和药效学的改变,正确使用药

物。

孕妇

肝、肾功能不全者的用药

小儿许多脏器、神经系统发育尚不完全,对药物的吸收、分布、生物转化过程和药物的敏感性均有影响

肝功能不全者既

1)不能应用可能损害肝脏功能的药物

2)又要注意使用能被肝代谢的药物

应合理选择药物和用药剂量,预防药源性肝损害的发生

肾功能可分为正常、轻度损害、中毒损害、较重损害、严重损害等五类。国家基本药物相关内容培训讲义(二)

时间:2016年6月25日地点:会议室

主讲人:

内容:开具合理的处方做到五个适宜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并且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ADR尽可能小

适宜的信息:为患者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的正确、重要、清楚的信息

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的意外药物效应和对策预案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

用药不对症,无适应证用药

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

用量不适当——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

用法不适当——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

不适当的联合用药——诱发相互作用

重复用药——造成损害(抗感冒药)

使用不必要的昂贵药品(辅助治疗药使用过度)

按病人要求开药(无原则的人情方)

不合理使用药物的后果

资源的浪费:浪费了将近所有药物一半的价值

因药物不良反应致残

抗菌药物的严重耐药

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

全国统一处方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

处方的内容:前记、正文、后记

普通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

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要求

医师应规范开具处方

(克服处方书写中容易出现的内容缺项,字迹难以辨认、签章不规范、年龄、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规范、用法用量不清、临床诊断不全等问题)

处方剂量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注明理由的

医师开具处方需用药品通用名

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规范的英文名称

院内制剂处方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药品说明书是医师用药的法律依据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中国药典、药品说明书是医师用药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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