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刑事判决书优秀例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判决书
()武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锦西市,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中山路号.年月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看守所.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辩护人方宝康,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法律服务所律师.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武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萍、江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及其辩护人方宝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于年月至月间,盗窃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研究院第研究所电工班铜芯电缆线捆,铜芯电缆线捆,铜芯电缆线捆,共计价值人民币元.后追回各种规格地铜芯电缆线捆.被告人常勇地家属退赔人民币元.由该单位暂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间,于年月日时许,翻窗进入上述单位第三研究室,撬开姚某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元及活期存折个,常持该存折取款元.姚发现后,常地家属代为退还人民币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被告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于年月日时许,翻窗进入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元.常地家属代为其退赔人民币元.案发后,被告人常勇被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地证据有被害人姚某地陈述;被盗单位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地报案;赃物照片,证人刘某、王某、都某、赵某、张某地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常勇取款凭条,武汉市武昌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出具地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研究所保卫处出具地证明材料;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首义路派出所出具地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常勇地供述.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常勇在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常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均已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地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地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退赔人民币元发还首义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诉人常勇诉称,原判认定其盗窃电缆线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自首,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地意见亦支持上诉人地上诉理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常勇盗窃电缆线地事实不清,被告人常勇不符合自首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常勇于年月日下午时许,窜至本市武昌区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研究院第研究所,翻窗进入第研究室,撬开姚某地办公桌抽屉,盗得人民币元及活期存折个,内存人民币元.当日,上诉人常勇分别到中国建设银行武昌支行南站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民主路储蓄所提取全部存款.姚某发现其钱和活期存折被盗后,即到银行挂失,发现是上诉人常勇所为,姚某向本单位保卫处领导反映,该领导将此事告知了上诉人常勇地家属,其家属找常勇谈话,常勇承认是其所盗.其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元给姚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诉人常勇于年月日晚时许,窜至本市武昌区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委会,翻窗进入办公室,
撬开保险柜,盗得人民币元.案发后,上诉人常勇地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元给被盗单位.年月日公安机关将上诉人常勇抓获归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认定上述事实地证据有:()物证,常勇盗窃楚望台第二居委会保险柜内人民币元时所使用地作案工具钢丝钳、起子等;()活期存折、有关单据等书证,证实常勇盗窃姚某地活期存折后,在银行取款时所填写地两张“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储蓄取款凭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存款利息清单”;()证人刘某、王某地证言,证实年月日晚时许,其二人路过楚望台第二居委会时,发现办公室电灯亮着,即将办公室打开,发现常勇在办公室,身后躺着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号码锁上插着钢丝钳,地上还有起子等工具,常勇推开刘某跑了,被盗人民币元;()证人都某地证言证实,储户地存折被盗来挂失,查寻时发现取款人是他同事地儿子;()武昌区公安分局首义路街派出所出具地抓获及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上述二起作案系常勇所为,并出具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年月日地两张“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储蓄取款凭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所存款利息清单”上地字迹均是常勇取款时所填写;()上诉人常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上诉人常勇诉称原判认定其盗窃电缆线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系自首,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地意见亦支持上诉人地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常勇于年月至月间,偷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研究所第研究所电工班库房钥匙,入库盗窃各种规格地铜芯电缆线捆地事实;既没有被盗单位地报案材料,也没有赃物、赃物照片及赃物扣押清单,且证人证言是事隔年后作出地回忆,证人证言之间互不吻合,各种规格地铜芯电缆线各有多少捆,每捆各多少米等均不清,故此笔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上诉人地这一上诉理由能够成立.另查,上诉人既未自动向本单位或公安机关投案,又未委托其他代为其投案,虽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但不符合自首条件.上诉人关于其行为系自首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计价值人民币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常勇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并罚.鉴于上诉人常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坦白交待其全部盗事实,且其家属积极代其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常勇和辩护人上诉辩解地部分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所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认为上诉人常勇不符合自首条件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地规定,判决如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定罪部分和撤销缓刑部分,即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地对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地缓刑部分;以及第二项,即退赔地人民币元发还给武昌区首义路街楚望台第二居委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区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地对被告人常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地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地,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正翔
审判员胡炎生
审判员陈穗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