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湘政办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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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0)8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全省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民建房负担有所减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收费行为不规范、有关政策还不够明确等问题。为了抓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凡未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要求认真进行专项治理的,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治理任务;凡越权自行出台的向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必须一律废止,停止收费行为。各市、州政府于10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汇报。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明确如下:

1、凡农民在原宅基地上或荒山坡、空坪隙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开垦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对不能开垦的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3、凡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分别依照上述第1-2项相应规定办理。

4、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自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上

述第1-2项相应规定办理外,可加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每户最高不超过300元。

5、上述四种情况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6、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

7、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1996]湘价房字第235号文规定办理,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三、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农民建房中一些服务性工作,如测量、图纸设计、代办审批手续等,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的,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机构按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可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核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简化手续,提高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的透明度。各地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行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办公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政策,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的督查监管。各级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民建房收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查处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调整标准和搭车收费,各市县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受理

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举报,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实处理。因推诿、拖延造成矛盾激化的,要追究当地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六、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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