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
超龄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 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自 申 愿 请办理参保手续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办理参保手续
时当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 . 2 %1例一次 陛缴纳 l 以 0 : L 5
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
对于 目 以低保为主要生活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 职工 和返城知青 . 一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 ( [0 53 号 ) 神 , 2 0 ]5 精 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 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0 63 ( 2 0 33号) 要求 , 提高我省技工教 育办学质量 . 进一步做好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 现就在技工学校推
设推动各项教学基本建设 , 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带动
技工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 ) - 工作 目标 重点专业建设是技工学校办学的重要基础 建设之一 . 是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思路的具体落实。 要以推 动一体化教学改革为方向. 以强化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为手段 , 以
员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后 ,享受今后 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正常 调整等相关政策。 ( ) 二 超龄 ^ 员按上述规定 保险费后, 如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隋形的, 其连续工 龄视为缴费年限,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 超龄人员一次性缴 费年 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 三) 按照办理 参保手续 时当年的缴费基数计算 。
( ) 一 妥善解决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未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 、 工作量 大 、 涉及时间跨 度长 、 情况 复杂 , ( )县 ( 区) 各市 州 、 市、 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 精心组织 , 成
立 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 , 劳动保 障 、 财政 、 原用人单位的主管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5\06\28)劳人培(1985)23号【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章名】通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
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
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
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
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
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知青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知青养老保险政策摘录一、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上述人员参保缴费后,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上山下乡插队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所指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政策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三类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
三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关于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如本人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知青的养老金参保是怎么规定的
知青的养⽼⾦参保是怎么规定的所谓“⽼知青”,主要是指20世纪60年代及70年代初从城镇上⼭下乡到农村当知青的这⼀⼤批⼈。
⽬前,这⼀⼤批⼈中的⼤多数已到了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年龄。
他们中的许多⼈返城后⼯资不⾼,退休后收⼊就更少,还有不少⼈因企业的关、停、并、转下岗⽽多年⽣活...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知青的养⽼⾦参保是怎么规定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所谓“⽼知青”,主要是指20世纪60年代及70年代初从城镇上⼭下乡到农村当知青的这⼀⼤批⼈。
⽬前,这⼀⼤批⼈中的⼤多数已到了退休或即将退休的年龄。
他们中的许多⼈返城后⼯资不⾼,退休后收⼊就更少,还有不少⼈因企业的关、停、并、转下岗⽽多年⽣活⽆着落,因⽽成为社会⼜⼀新的困难群体。
“⽼知青”中的特困群体问题不仅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在⼤多数地⽅⼀直都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从有关媒体看,这个问题不仅在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和⼤城市存在,⽽且在不少中、⼩城市和城镇同样⽐较突出。
⽬前从不少渠道反映的信息看,“⽼知青”问题在不少地⽅解决得并不如意。
为此,我们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对“⽼知青”给予更多的关注,妥善解决“⽼知青”社会养⽼问题,把它看做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个重要元素。
我们建议:1.国家政府部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出⾯协调地⽅有关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返城知青的退休养⽼⾦和医疗保险的关系转到现在的居住地。
2.各地政府制定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后在纳⼊城镇职⼯基本养⽼保险或城市居民“低保”时,其知青⾝份和下乡年限以原劳动(知青办)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为准。
具体操作办法应由省级政府统⼀制定。
同时,通过国家有关⽅⾯出台的相应政策,规定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将已经“农转⾮”的下乡知青作为扩⼤城镇职⼯养⽼保险和城市居民“低保”覆盖⾯的重点,尽快纳⼊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活。
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
、
关于川办函[0 8 1 5号文件 的适用范囱 2 0 ]8
( ) 一 川办函 [0 8 15号文件适用 范 围, 2 0 ]8 为在 20 0 8年 l 2 月 3 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且男年满 6 周岁 、 1E l 0 女年满 5 0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劳保 川动障
/政 策 杖 定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高于东部地 区。
白 281 \第 ∞ o/- 总 ‘ oll | 期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 乙肝病毒感染 。 也具有传染 陛, 但
肝功能在正常范围。 肝组 织无 明显损伤 , 不表现临床症状 , E 在 t 常工作、 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
员 .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 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 自 愿申请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
( 曾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 险 , 四) 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
本养老金条件 已作一次 『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 系的超龄 生 人员 . 可按照川办  ̄[o 8 1 5 2o ]8 号文件规定重新 自愿 申请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 ( ) 五 除上述超龄人 员外 。 我省具有城镇户籍的其他各级机 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已离 职的原职工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
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九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现行规定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ill府发200613号四川i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i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oil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岳府办发〔2009〕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省市驻岳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和《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广安劳社办〔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妥善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男年满60周岁(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0周岁(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列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二)原厂矿、街道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招用且具有原始档案依据的超龄人员。
(三)曾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超龄人员。
(四)户籍所在地和原城镇集体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超龄人员,可凭档案及原城镇集体企业主管局有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保。
(五)具有我县城镇户籍的其他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已离职的原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参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此次解决范围。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一)办理时间。
自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5月31日,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31日。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37号、38号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人员的参保问题。
对部分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的,可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或现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由3名以上当时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联合署名担保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按38号文规定程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参保范围。
二、关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37号、38号文规定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待遇计发问题。
根据37号、38号文件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37号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改办参保;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工作过、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可参照38号文第二条参保政策参保。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与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之和计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的“老有所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实施范围和对象(一)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是指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原城镇上山下乡插队知识青年,返城后一直未经县以上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二)认定上山下乡知青身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1962年以来,城镇青年由县级及县以上知青安置办、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组织动员上山下乡的;(2)1968年以来,动员城镇居民下乡随同下乡的子女,当时年龄在16至25周岁的,以及城镇居民“收回”时,留在农村的子女年满17周岁的;(3)落实政策“收回”的干部、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原属城镇户口,“收回”时年龄满17周岁的。
二、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办法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本人自愿,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照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2022江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2022江西省退休⼈员养⽼⾦上调最新消息养⽼是中国⼈最关⼼的问题之⼀,⽽退休⼈员的养⽼⾦就是核⼼问题。
那么江西省退休⼈员养⽼⾦是否会上调?江西省养⽼⾦上调有⽆最新消息?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江西省退休⼈员养⽼⾦上调最新消息江西省2020年执⾏的仍是2019年出台的养⽼⾦标准,内容如下:《江西省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1⽇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以下简称“退休⼈员”)基本养⽼⾦。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参加调整的⼈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续并按⽉领取基本养⽼⾦的退休⼈员。
调整时间从2019年1⽉1⽇起执⾏。
⼆、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基本养⽼⾦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企业退休⼈员调整办法1.按定额调整,每⼈每⽉增加38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每⽉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员,按每满⼀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年的按⼀年计算。
其中,对原按江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员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件有关规定,选择⼀次性缴费32500元⾄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劝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月27日人退发<1992>2号)近来,许多省市来电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并要求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人事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
本着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也要有适当积累的思想,统筹安排养老保险基金。
要在总结我国现行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改革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人员在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交流。
特别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人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摆上重要位置,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力量。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返城未参保老知青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养老[2010]2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返城未参保老知青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返城未参保老知青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养老[2010]27号)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解决未就业老知青养老保障问题的请示》(信人社报〔2010〕5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返城后未安置工作、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老知青,目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原则同意其在自愿基础上,参照《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条件的返城老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
其缴费基数和比例、计息和记账办法、待遇计发按照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补费后,其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下乡时段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符合条件的返城老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这部分人员申请参保时,应提供批准本人下乡及返城原始资料等材料。
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返城老知青参保,由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省辖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结束——。
河北省关于解决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冀劳社[002]80号
河北省关于解决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关于解决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8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信访局:为了保证原城市下乡知青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通知如下:一、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被招用为企业职工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下乡期间的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与“农转非”后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截止到1998年1月1日,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没有参加工作和没有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其他非工薪劳动、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可以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参保办法,从1998年1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补缴1998年1月以来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正常缴纳以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我省规定的费率执行;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现行费率执行,按此办法一次性补缴后不再补缴利息。
上述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其下乡期间的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在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视作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并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关于贯彻执行川办函[2008]185号四川劳社办[2008]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实施细则的通知} l Oi 劳社发[061 号) - 0 ]8 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 2
_
养老金 。 四、 关于生活 困难的超龄人员延期分次缴费
( ) 十 属于城镇低保 户的超龄人员和属于国家认定 的“. ” 51 2
汶川地震极重灾 区、 重灾区的因灾导致生活 困难的超龄人员 , 按
照执行。 ‘
四劳保 川动障
国 8/- 第 ∞ ∞l ll 期 _
 ̄ J劳社办 [0 8 6 Dl l 2 0 ]6号文件 有 关 问题 的 紧 急通 知
川 劳社 函[0 8 6 6号 20 11
省政府办公厅 《 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Jl (l  ̄ 『0 8 15 , 2 0 ]8 号 以下
关于公布 2 0 0 8年企业职 工基本 养老保 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川 劳社 办『0 8 7 2 0 ]2号
根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四川省完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 川 ( 劳社发 [0 7 1 ) 个人 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 , 2 0 ]7号 中“ 由省劳动
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实施办法的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由各地 自行 负担 , 封闭运行 。各市( 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以讲政治 、讲大局 的积极
态度 , 加强对各县 ( ) 区 贯彻落实省政府《 通知》 和两厅《 实施意 见》 工作的督导 , 确保工作顺利平稳推进。
民生的工作做好 .同时必须在文件规定 的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推
进工作 , 确保 全省执行政策统一规范 。在涉及参保范围、 缴费标
知青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知青养老保险政策摘录一、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
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上述人员参保缴费后,其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上山下乡插队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截止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贯彻落实《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所指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原城镇知识青年和城镇复员退伍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参保缴费、待遇计发等政策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有所不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三类人员退休年龄的问题。
三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二)、关于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三类人员,如本人自愿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补缴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至2005年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精选最新知青工龄退休新政策|下乡知青退休新政策内容3篇
国家近几年对于下乡知青的后代以及退休后的待遇有所提升,关于知青退休的补偿方案近期有上海新出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可凭退休证、现户口证、原上海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现归属新户口人的证明,就可以落实上海户口!由于过去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没有能力恰当地补偿他们的贡献与牺牲,现今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知青退休的补偿方案也是不断的更新,国家政策也是越来越好。
下面就来看看国家对于知青退休的最新待遇。
知青子女回沪政策针对原上海知青、支内,现在已经退休的职工,上海市2007年8月刚刚出台了一个新政策。
可凭退休证、现户口证、原上海户口所在派出所证明、现归属新户口人的证明,就可以落实上海户口!知青退休金补偿方案“家有知青的注意了,给老知青补偿的方案终于定下。
一、插队和兵团一样待遇。
二、目前退休金不足每月4000元的,每月补600元;不足6000元的,每月补300元;不足8000元的,每月补100元;超过8000元的,每月补50元。
三、下乡时间不足3年的,按上述档次的80%补偿;不足6年的,按上述档次的100%补偿,超过6年不满10年的,按上述档次的120%补偿;10年以上的,按上述档次的150%补偿。
四、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0%。
养老金增加可靠消息,每人130元,工龄工资每年3元,再在12月工资的基础上增加4%。
去年是3%,提高了1%,还算可以。
16日到账。
60岁加20元,70岁加40元,80岁加60元,对于这则微信消息中所提到的内容,呼和浩特晚报记者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情况。
据一位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这则消息为假消息,近期并没有类似的信息发布。
上山下乡知青退休后的待遇,在1966年--1977年间,城市中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这是当时的国策.由此造成了这部分人员在最宝贵的年龄段,失去了学习的机会,错过了能力储备的黄金时期.目前大批"4050"人员的下岗失业人员也正是这批人.即缺乏学历,又没有技能.是城市生活中最困难的群体.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在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还在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心中唯一的期盼就是快点到退休年龄,拿到养老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
岳府办发〔200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省市驻岳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和《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安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广安劳社办〔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妥善解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男年满60周岁(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0周岁(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下列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二)原厂矿、街道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招用且具有原始档案依据的超龄人员。
(三)曾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
件已作一次性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超龄人员。
(四)户籍所在地和原城镇集体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超龄人员,可凭
档案及原城镇集体企业主管局有关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
参保。
(五)具有我县城镇户籍的其他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已离职的
原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参照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规定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此次解决范围。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一)办理时间。
自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5月31日,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31日。
(二)办理程序。
1.审查身份。
凡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需自行准备个人原始档案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等资料。
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到县档案馆复印上山下乡原始依据并加盖县档
案局鲜章后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资料;原街道企业、镇办企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审核档案资料;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街道企业)已离职的原职工到主管部门填写《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申报表》(见附件2),由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审核档案资料。
乡镇、县级主管部门在审查档案资料后,将确认人员名单公示三天,并由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复核身份。
乡镇、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人员的档案资料和花名册分期分批移送县社保局,县社保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公示审定。
3.办理缴费手续。
县社保局复核公示审定后,参保人员按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保缴费时间安排表(见附件4)到县社保局办理缴费手续。
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凡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完清缴费手续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劳动部门的正式招工手续或知青年限证明或军龄证明),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县社保局根据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文件计算相关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三、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一)我县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312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以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38362元,其15年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
县社保局在其足额缴费后按8%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入额为15344.8元。
(二)超龄人员按规定缴费参保后,其一次性缴费15年的缴费年限均记录于缴费当月,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计算。
(三)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我县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990年1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超龄人员的知青年限和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超龄人员参保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超龄人员在办毕参保缴费手续后,从2009年1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年龄超过70岁的超龄人员,其计发月数均按70岁相对应的月数(即56个月)计发。
(三)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后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符合本文参保范围,已参加我县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在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若本人自愿申请,可按川劳社办〔2008〕66号文件规定全额缴费(以此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进行补差)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正在享受遗属待遇或城镇低保的超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所享受的遗属待遇或城镇低保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可延期分次缴费
(一)目前因生活困难正在享受城镇低保的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凭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领取低保金的相关资料,在初次缴费不低于2万元的基础上,与县社保局签订后续缴费协议,并在2年内分两次缴清剩余的养老保险费。
第一次欠费补缴在2009年的12月底以前,缴费额不得少于所欠金额50%,第二次欠费补缴在2010年12月底以前,缴清全部欠费。
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参保后,应按承诺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如发生拖欠,将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补清欠费后,再予以补发。
(二)生活困难的超龄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首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其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发资料等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原城镇集体企业
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组织领导。
妥善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时间跨度大,情况复杂。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岳池县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县人武部、民政局、档案局等相关部门要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县公安、监察、信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积极支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职工原工作单位和县档案局、县人武部等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务必实事求是,认真核查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对把关不严的依纪处理,实行责任倒查制,凡经查出在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及材料的,取消当事人的参保资格,追回所享受待遇,并按程序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岳池县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申报表
3.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人员花名册
4.岳池县原城镇集体企业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时间安排表
二○○九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超龄人员△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