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目的讲稿

合集下载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

一、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

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子,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二、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三、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作用。

它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

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用于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将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

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

(二)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人的心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一些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与犯罪斗争,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12第十二讲刑罚概述课稿

12第十二讲刑罚概述课稿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2、适用对象与范围 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4、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返回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 法院禁止令
(二)拘役 1.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之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的对象不同 (3)适用于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2.拘役的特征 (1)剥夺人身自由。 (2)期限较短。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
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待遇。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 量发给报酬。
(4)“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3条)
三、附加刑 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 (一)罚金 1.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刑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和种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犯罪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保护社会利益:刑罚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财产等社会利益。

3.教育和改造罪犯: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种。

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人主要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选择。

2.从刑:从刑是对犯罪人的附加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或者作为主刑的补充。

3.附加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常见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暂时不用存入国库。

此外还包括并处、数罪并罚等多种执行方式和缓刑等适用情况。

4.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无法给予罪犯刑罚处罚,因此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死刑已经被废除或限制使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拘役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较轻的刑罚方式。

总之,刑罚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注重教育和改造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关于刑罚的演讲稿三分钟

关于刑罚的演讲稿三分钟

关于刑罚的演讲稿三分钟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刑罚的问题。

刑罚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我们审视刑罚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刑罚的目的应该是惩罚犯罪,但同时也要追求改造犯人的目标。

刑罚不应仅仅是报复的手段,更应注重犯人的改造和社会复员。

我们应该提倡刑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惩罚方式,帮助罪犯认识到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对待刑罚应该考虑人权和尊严的问题。

罪犯在服刑期间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不应受到虐待和侮辱。

我们应该重视监狱环境的改善,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工作机会,为罪犯创造改过自新的条件。

另外,我们也需要思考刑罚的普遍性和不公平性问题。

不同犯罪行为应该有不同的刑罚标准,一个统一的刑罚制度可能无法真正公正地对待不同的案件和个体。

我们应该鼓励法官在判决时综合考虑案情、社会背景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量刑,以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们也应该关注刑罚对于社会的影响。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应对措施,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治安。

我们应该加强犯罪预防教育,推动社会公正,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降低刑罚的需要。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刑罚是社会治理和犯罪对待的一种重要手段,但也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我们应该坚持非暴力和人道的原则,注重刑罚与教育相结合,关注罪犯的改造和复员问题,保护人权和尊严,追求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以及加强犯罪预防教育。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谢谢大家!。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请依法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有哪 些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并简述理由。
4、自首
概念 Voluntary Surrender
自首与坦 白的区别
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 免除处罚。
自首的条件
犯罪后必须是自动投案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间,李某一直在院门口望风放哨。陈某从室 内出来后,分给李某人民币3000元,俩人各自回家。 李某回家后十分惧怕,后来由其父陪同去公安机关 投案,并如实交代了陈某入室盗窃的事实。不久, 陈某被捕获,检察机关以陈、李二人共同犯有盗窃 罪和强奸罪提起公诉。 请你运用你所学的刑法知识,正确认定李某构 成的罪名,并提出其具有的可以或者应当从轻的法 定理由。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 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 期1日。每月可回家1-2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fixed-term imprisonment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 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有劳动 能力的参加劳动。(无报酬)
(2)适用死刑的原则 ——保留死刑,但又严格控制
①严格控制范围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④死刑核准制度 ⑤死刑缓刑制度
死刑缓刑制度

概念: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 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两年 执行。 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刑种。
死刑缓刑制度
死缓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 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 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酷刑的演讲稿

酷刑的演讲稿

酷刑的演讲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酷刑”。

酷刑,作为一种严刑峻法,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所谓酷刑,是指法官或官方机构通过采用残忍、严厉的方式对待犯人,以达到惩罚、取证或审讯的目的。

然而,我对酷刑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在我看来,酷刑所引发的心理和生理痛苦,与人权和尊严相违背,且其取证作用存在争议,很难被称之为一种正当且有效的执行手段。

首先,酷刑侵犯了犯人的人权和尊严。

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人权被认为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之一。

而采用酷刑的手段无疑违背了对于人类尊严的尊重。

在酷刑的过程中,犯人遭受到长时间的肉体和心理折磨,导致其尊严受到质疑和伤害。

这不仅与国际人权准则相违背,也无助于构建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

其次,酷刑的取证作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采用酷刑或高压审讯手段往往会导致犯人在身体上出于迫于压力而同意一些并非真实的陈述。

这将带来法律的不可靠性和不公正性。

另一方面,酷刑陷于道德和伦理的困境。

由于酷刑所引发的痛苦和伤害,它不仅侵犯了犯人的权利,也让执行者及相关人员蒙受心理上的压力和负罪感。

因此,酷刑不仅在法律上存在问题,更是与道德和人伦相悖。

再次,酷刑的效果不容忽视。

实际上,酷刑并不能保证获得真实而可靠的信息。

由于受到严刑的迫害,被审讯者可能会为了停止痛苦而说出不真实的陈述以达到审讯官的预期。

这种情况下,真正的正义难以实现。

相反,平等、公正的审判程序和调查手段更能确保真相的浮出水面,并对涉事人员进行合理的惩罚。

最后,面对酷刑的存在,国际社会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和约束。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并推行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所有人免受酷刑和虐待。

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酷刑的态度以及其在人权保护领域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我坚决反对酷刑。

酷刑无论是从人权尊严还是取证有效性的角度看,都是不可取的。

我们应当尊重每个人的人权和尊严,以及查实真相的正当途径。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一、刑罚的目的
(一)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二、刑罚的权力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一)制刑权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二)求刑权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

这其中就产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三)量刑权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

(四)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论刑罚的目的(一)

论刑罚的目的(一)

论刑罚的目的(一)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教育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教育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与改造教育在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是一项重要环节,它不仅要起到对罪犯进行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改造教育,帮助罪犯认识到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从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改造教育的方法与效果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刑罚执行的目的与原则刑罚执行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安全、促进罪犯的改造。

刑罚的执行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公正进行,确保每一位罪犯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刑罚执行的原则包括正当程序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教育改造原则等。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前必须经过审判程序,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在刑罚执行中要尊重人权,保护罪犯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教育改造原则强调刑罚执行应当注重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改造并重新融入社会。

二、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与措施刑罚执行的具体方式和措施包括监狱改造、缓刑、社区矫正等。

其中,监狱改造是最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

监狱改造通过在监狱内给予罪犯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严格的管理,以及心理辅导和技能培训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提高其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帮助其重新投入社会。

缓刑是对一些特殊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它以对罪犯的改造为重点,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刑罚,并要求罪犯在缓刑期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义务。

社区矫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将罪犯从监狱中解脱出来,让其回到社会生活,但同时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教育改造。

社区矫正能够更好地帮助罪犯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社区的关爱和帮助下逐渐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三、改造教育的方法与效果改造教育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它通过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方式,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其积极改造。

在思想教育方面,罪犯需要通过审判程序和法律教育,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和危害性,明确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明白自己应当受到改造和教育的必要性。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引言: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改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应用。

一、刑罚的目的1. 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刑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刑罚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公平正义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

刑罚机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实现对罪犯的公正惩罚,让罪有应得。

这样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也能平衡和抵消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产生警示作用,威慑犯罪分子,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同时,罪犯在刑罚过程中也会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刑罚的功能1. 惩罚功能惩罚是刑罚的主要功能之一。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既可以让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也能产生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警示作用,以起到威慑效果。

刑罚的惩罚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也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

2. 预防功能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阻止他们在考虑犯罪之前。

这种威慑效应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改造功能,刑罚能够改变罪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降低再犯率,构建和谐社会。

4. 治安维护功能刑罚的治安维护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制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刑罚能够使罪犯失去自由,削弱他们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

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的目的与原则探究——刑罚的价值及限制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

而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一定的价值和限制。

本文将从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出发,探究刑罚的价值及其受到的限制。

一、刑法的目的与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并实现法律的公正和高效。

刑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达到制止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使人民能够在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下发展生活。

刑法还通过刑罚的施行来实现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促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社会中。

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基本原则需要遵守。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即刑法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判罚公正合法,避免了滥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的类型和程度应该明确规定在法律中,不得随意变动和扩大。

这个原则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使刑罚能够适用到所有的相同情况下的罪犯身上。

此外,还有量刑适度原则、人权原则、法律干预原则等一系列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刑法的实施。

二、刑罚的价值刑罚作为刑法的实体,其具有一定的价值。

首先,刑罚能有效地制止犯罪。

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可以给予罪犯可感知的惩罚,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刑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能够使社会更加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再次,刑罚能够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

通过刑罚的执行,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反思和改造,为再次回到社会做好准备。

然而,刑罚的价值也需要在一定的限制下实现。

三、刑罚的限制刑罚的限制是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刑罚滥用和过度扩大。

首先,刑罚应该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定性原则。

即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变动。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

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刑罚执行是指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惩罚、改造和监管的过程。

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来说,了解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它涉及到法律、人权、社会秩序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减刑与假释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教育犯罪分子,预防犯罪。

刑罚执行的最终目标是使得刑罚的对象能够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二、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刑罚生效、服刑入监、改造教育、刑满释放等。

首先,刑罚在判决生效后,才能正式实施。

接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被送往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或者看守所。

在监狱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会进行相应的改造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最后,在服刑期满后,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评估,判定是否进行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犯罪分子将重新回到社会,并接受社会的观察和监管。

三、刑罚减刑与假释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可以采取刑罚减刑和假释的措施。

刑罚减刑是指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悔罪并能改过自新的犯罪分子,减少其刑期的措施。

而假释则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前,根据其表现和社会适应能力,提前释放的法律规定。

刑罚减刑和假释的实施是一项严谨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仔细评估和监督,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效果。

四、刑罚执行的改革与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罚执行理念的不断更新,刑罚执行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与创新。

一方面,刑罚执行机关注重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使其在服刑期间得到改造,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电子监管等技术手段,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提高刑罚执行的效率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刑罚执行的基本知识涉及刑罚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程序、刑罚减刑与假释等方面。

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能够保证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性,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达到惩罚犯罪、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第十四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十四章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在我国学者中,“预防说”是共识,“惩罚说”、“消灭犯罪说” 被否定。
2、双层次刑罚目的 刑罚的目的有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两个层次。
A、特殊预防,指预防特定的犯罪人重新犯罪。
a 改造教育犯罪人,成为守法的公民;
b 淘汰极少数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分子,使他不再危害社会。 B、一般预防,指预防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a 威慑、警告潜在的犯罪人使之不敢轻举妄动,实施犯罪。 b 教育、鼓励广大公民同犯罪作斗争,防止潜在的犯罪人犯罪。
5、刑罚是国家使用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第二节 刑罚功能(机能)
刑罚功能,指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 极作用。
刑罚有多方面的功能: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即限制、消灭其再犯条件的功能。2、教育改造功 能。 二、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 1 威慑功能(对可能犯罪的人);2 教育功能;3 鼓励功能;
C、二者关系是对立的统一
二者的对立体现在由于预防犯罪的对象不同,因此刑罚量的要求 会产生不同。二者的统一体现在,预防犯罪,防止危害社会的犯罪 行为发生。 二者在刑罚运行的不同阶段有不同作用 在刑罚制定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裁量 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 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三、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
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机能)。上述诸种功能的核心是预 防犯罪,保卫社会。
第三节 刑罚目的
一、定义
刑罚目的,指国家通过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1、刑罚目的不同于刑罚属性(惩罚)。二者是手段与目的关系, 所以惩罚不是刑罚目的。 2、刑罚目的不同与刑罚功能。二者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 3 、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始终的刑罚的核心问 题。 二、学说

刑法发言演讲稿三分钟(3篇)

刑法发言演讲稿三分钟(3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就刑法这一重要议题发表我的演讲。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石,承载着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期望。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法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引发我们对法律正义的思考。

首先,让我们共同回顾刑法的历史。

自古以来,我国刑法就承载着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秩序的使命。

从夏商时期的“刑起于兵”,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秦汉时期的“律令”,刑法始终伴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如今,刑法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人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刑罚与犯罪行为相匹配,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让我们探讨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

在当今社会,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

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稳定。

其次,刑法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坚实屏障。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对应的刑罚,使公民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刑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警示人们遵纪守法,促使社会风气不断好转。

然而,在刑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刑法应及时调整,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其次,要加强刑法的宣传和普及。

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刑法,提高法律意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再次,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法官和检察官要严守法律底线,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此,我想强调以下几点建议。

03刑罚的目的

03刑罚的目的

• 2、“惩罚改造说”, 认为刑罚具有教育
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同时具有惩罚犯罪 人的目的,因为对少 数犯罪人适用刑罚 不能不部分地以惩 罚和报复为目的
• 3、“双重预防目的 说”,认为我国的刑罚 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 表现为两个方面,即特 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 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 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 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 定、适用、执行刑罚, 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 罪。
双面预防论
• 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英国法学 家边沁均持此说。
教育刑论
• 认为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不 是天生固有的,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 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 而应当用刑罚来教育改造他们,使其尽快回 归社会,因而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以保 卫社会,才是刑罚的目的。该说是在特别预 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刑罚目的理
一般预防论
• 一般预防论,此论点指刑罚的实施主要是 为了震慑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力图消除的是 社会上一般人潜在犯罪的可能性。用刑罚 的方式使得潜在的犯罪人了解犯罪的痛苦, 因为害怕这种犯罪的痛苦而不敢犯罪。
特别预防论
• 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被科处刑罚的犯 罪人将来再实施犯罪。该说以实证主义、 决定论为基础,产生于19世纪末、风行于20 世纪前半叶,意大利的龙勃罗梭、菲利,德国 的李斯特是其代表人物。不可否认,特殊预 防的确是刑罚的目的,但刑罚的目的绝不仅 仅只是特殊预防。
• 以本案为例讨论刑罚目的。
(一)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 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所谓目的,则是 指“想要达到的地点和境地;想要得到的结果” 就事物本质自身而言,它并不事物之所以具有目 的性,完全是人为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引言刑罚是一种法律制度,它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达到一定的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目的及其意义。

一、保护社会安全刑罚的第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的安全。

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刑罚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将其从社会中隔离出来,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的目标。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社会能够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确保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二、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刑罚的第二个目的是作为社会的威慑力量。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更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来起到威慑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因此,刑罚在社会中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教育和纠正。

刑罚不仅仅是剥夺自由,还可以通过各种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犯罪者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悔过自新。

在刑罚的过程中,犯罪者有机会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技能,改变自己的思维和价值观念。

同时,刑罚还可以通过改造犯罪者的行为和思想,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结论刑罚是一种保护社会安全、作为社会威慑力量以及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的手段。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合适的刑罚,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安全和利益。

刑罚的严厉性和公正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当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他们会更加谨慎和畏惧,减少犯罪的动机和潜在危险。

同时,通过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方式,刑罚为犯罪者改造提供机会,使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重塑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刑法课件 刑罚目的种类

刑法课件 刑罚目的种类


有期徒刑的特点:
1、期限较长;6月—15年,数罪并罚不 超过20年 2、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3、强迫劳动改造。 注意:先前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罪犯终身自由;


2)强迫劳动改造。
3)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注意:先前羁押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五)死刑

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 称极刑。思考:死刑的存废争议。

死刑的适用原则:限制死刑的适用。
1)适用条件上:罪行极其严重。 2)适用对象上: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 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 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累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累犯不得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分为: 一般累犯和 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 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 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以后5年之内。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 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 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点: 1、刑罚的内容是对受刑罚者一定权益的限 制或剥夺。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论刑罚目的的重要性:刑法领域: 李斯特在谈到刑事政策的时候曾经说过,“刑事政策应当是刑法立法的老师”。

北京大学的梁根林教授在谈及刑罚目的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时指出,不同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所蕴涵的不同的刑罚政策选择,体现了对刑罚意义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刑罚目的之不同追求;对刑罚意义的不同理解以及刑罚目的之不同追求因而亦直接决定着不同的刑罚政策选择。

"社会领域:如果一个国家感到其现行的刑法已经不能满足犯罪防治的需要,希望对刑法加以改良以期达到更加积极的刑罚效能时,那么它不可避免地要研究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动用人民赋予的刑罚权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刑罚反映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

刑罚目的的概念:我国学者对此论述并不鲜见,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三种不同主张,即狭义的刑罚目的说、中义的刑罚目的说和广义的刑罚目的说,下面分述之。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应当进行狭义的理解,即刑罚目的是指适用刑罚的目的,即刑罚目的专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只限于量刑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社会结果。

由于这种观点将刑罚目的仅限于刑事司法阶段,在三种主要的不同观点中涉及的面最窄,可以将之称为狭义的刑罚目的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目的不仅仅指审判机关适用刑罚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制定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和审判机关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由于这种观点将刑罚目的从刑罚的适用扩展至刑罚的制定,但尚未将刑罚执行阶段涵盖进来,可以将之称为中义的刑罚目的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刑罚目的应当取广义的理解,即刑罚目的泛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我们可以将这种观点称为广义的刑罚目的说。

上述三种观点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刑罚目的之内涵,不同之处在于对刑罚目的外延的把握上存在明显差异。

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广义的刑罚目的说,理由在于,刑事活动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行刑活动等重要环节,虽然各环节彼此独立,但毕竟也彼此联系,相互依存。

上述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要么将刑罚目的局限于刑事司法阶段,要么将刑罚目的局限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阶段,割裂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失偏颇。

近年来,广义的刑罚目的说己经为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所接受。

在西方刑法理论界有两种学派: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即旧派与新派。

新派与旧派在刑罚论的根本对立是李斯特的报应刑与目的刑之划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

目前西方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可以说是稳定性与多元性的结合。

其中稳定性是指两大法系都将报应和预防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基本元素,只有略微差异。

这点正如储槐植先生总结到:大陆法系法学把刑罚理论归纳为报应刑和目的刑两大类,美国刑法理论归纳为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类,除表述方法有差异(大陆法系理论提-刑罚目的.,美国理论提-刑罚理由.,如此等等)之外,实质上是相同的。

而所谓的多元性就是指在刑罚目的这一理论问题上的流派纷争,主要因为对报应和预防两大元素所持观点的差别所造成。

刑罚目的理论中,有坚持报应目的和坚持预防目的的理论,亦有在报应和预防两种理念之间进行折衷架构的一体论。

报应论报应来源正义是刑罚发动的理由。

刑罚的正义性在于它对犯罪所具有的报应性。

报应,是指基于某一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对该事物的反应。

回报、应答等等,都反映了这种对等性的反应。

报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复仇。

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因而对于侵害行为进行惩罚的责任就交给了被害人,即由被害人向加害人实行复仇。

这种复仇在开始的时候是没有节制的,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复仇逐步向报应转化。

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想象,原始人在经过长期的权衡之后,找到了对于各种损害赔偿的公认的比价标准,这个标准使他们形成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新概念。

于是,粗暴的平等—以命抵命,终于为经济的平等所代替,复仇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报应代替了复仇,成为人们对待一切侵害行为的普遍观念。

由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直至后来的赎罪和赔偿的演变,明显地反映了复仇向报应的演化过程。

血族复仇与血亲复仇都是一种毫无限制的任意报复行为,它曾使原始人为任何冲突都付出了巨大的牺牲。

同态复仇是一种以行为事实为标准的等量报复,它“在规定和限制流血复仇时,证明折磨和迷住原始人的激情已平息而开始服从于量度的感情”(拉法格语),使复仇有了“量”的节制,但它仅仅改变了复仇的方式,并没有改变复仇的性质。

而赎罪和赔偿则以交换意义上的等价作为复仇的标准,这种由“量”到“价”的转化,正是复仇向报应演化的转折点。

所以,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中最后的,也是最合理的一种复仇方式,又是复仇向报应演化的前奏,而赎罪和赔偿己经实现了这种演化。

¹报应从复仇蜕变而来,但在一定意义上保留了复仇所具有的侵害与惩罚之间的对应性,这也正是朴素的平等与正义观念的反映。

报应论在西方刑法史上长期处于统治的地位。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者格老秀斯,都是报应论的积极倡导者。

刑罚目的报应论,或者称绝对主义、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

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的正义性;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社会所信守的道义原则。

刑罚基于正义报应的要求而产生。

刑罚目的的报应论主要是指将刑罚的目的视为对犯罪行为之完全的回报,坚持完整意义上的报应性是其与其他刑罚目的论的本质区别。

这种观点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犯罪是刑罚之前提原因,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基本的因果报应关系。

“刑罚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因而称之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或报复主义。

”“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其经典表述。

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被广泛地认为是人类私力报复本能的产物(但并不相等)。

然而报复论是一种危险的主张,它是一种本能的、非反应的行为,以及其情绪性以及难以预料性的特点,后来的报应主义者也抛弃了报复。

报复是一种本能行为,而本能行为与目的行为有着根本区别。

本能行为是整个自然界的动物体都具有的行为方式,并非是通过学习和人类智慧的产物。

而目的性则是人类精神发展进步的重要表征,它意味着人类开始从自发本能发展为自觉行为,是人类独特智慧的体现。

因此,如果报应要发展成人类的目的性行为,它必须同报复主义严格分开,比报复主义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这个发展过程中,报应论经历了神意报应、道德报应直到法律报应三个主要阶段。

神意报应论主要盛行于中世纪时期,分为替天行罚论和赎罪论。

替天行罚论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替天行罚都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思想。

其以神的旨意作为报应的理由,认为犯罪是违反了神的命令或上天的旨意,国家对罪犯适用刑罚是秉承神意给以惩罚和报应;赎罪论这种理论以基督教信条为其主要渊源。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违背上帝旨意的,社会让犯罪人承受刑罚的痛苦,可以让其在上帝面前赎清罪过、求得上帝的宽恕,从而得以在来世进入天堂。

道德报应论的代表者是康德,他坚持社会契约论,这就从从根本上否定了神权法的思想以及由此产生的神意报应主义,同时他又认为“人是目的”因此他反对预防论。

作为理性动物有意志自由,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的理性使意志自由。

因为犯罪是出于自由意思,所以有自由意思者对犯罪负有责任(道义的责任论)。

康德认为大类社会存在一个至高无上、永久不变、应当无条件遵守的道德原则,即绝对命令,并认为刑法是一种绝对命令。

如果一个人违犯公共法律,就构成犯罪。

违背道德上之原则,加恶害于他人者,须受恶害之报应(刑罚),此理有固然者也。

康德主张的等量报应,谋杀人者必须处死。

随着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以及法律成为社会主要控制手段,法律报应论还是逐渐发展成为新的报应主义刑罚理论。

黑格尔认为法是意志自由的定在。

人的行为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首先犯罪应予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因为它侵害作为法的法。

黑格尔指出刑罚报复的根据并不是出于外部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一个理性的内容,是“尊重”犯人的自由意志或犯人的理性,亦即犯人自己的法。

“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也就是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已经得到犯罪人的同意。

黑格尔虽然也是一个报应主义者,不同于康德的等量报应论,黑格尔提出了自己的等价报应论。

黑格尔认为刑罚与犯罪之间不可能完全实现量的等同,表现各异的犯罪现象具有本质的特征,这种本质的东西是具有等同性的。

正是这种犯罪的质的同一性决定了罪犯应该受到什么刑罚。

犯罪与刑罚的等同不是外在特征的等同,而是质的等同,即刑罚与犯罪之间内在价值上是等同的。

法律报应论认为,报应预先由法律规定并与犯罪之严重程度相对应,其不是为了报偿或者满足被犯罪伤害的被害人而施加的,即便其有这方面的作用,而是为了执行法律和恢复法律秩序。

与道德报应论内在指向不同,法律报应论的指向是人之生存期间的外在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其前提是个人有义务遵守的法律之规定,从而维护社会的存在。

英美法系法系流行的的“公正报应”就既包含对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志进行道德谴责的对内意义,又包含法律和社会强制惩罚的外在意义。

报应刑之所以深得人心的最重要的原因也许莫过于其对正义之实现的积极意义。

报应刑因为能够恢复被犯罪所侵犯的平衡感、具有与犯罪的均衡性、对犯罪人的平等性与该当性而合乎正义的结论,报应刑因为反对有罪不罚、无罪施罚、轻罪重罚与重罪轻罚而被奉为正义之刑。

然而,报应论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也有消极与不足的一面。

由于报应刑是对特定的规范的认可,因此,其是否正义,取决于其赖以存在的规范本身是否正义。

规范本身合乎正义的前提下的报应刑无疑是真正正义之刑。

假如规范本身不合正义,所谓报应正义便只是恶罚亦罚意义上的正义,亦即正义掩饰下的不义。

而且,这样的所谓报应正义往往是一种更为危险的不义。

因为其不但因披上了正义的外衣而更具欺骗性,而且,还构成培植与强化不义的工具。

因报应要求有罪必罚与刑罪相当,不允许基于犯罪之外的因素而减免刑罚,相对于宽容,它因而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更多剥夺与更少保障。

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报应正义又潜在着与刑罚的宽容性的冲突,进而构成对个人自由的一种更大限制乃至抑制。

此外,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在有严重后果的犯罪中,对罪犯施加惩罚甚至判其死刑,对于犯罪结果也已经于事无补。

预防论预防论的来源:这种刑罚目的观建立在对报应主义批判的基础之上。

刑罚报应论因为强调刑罚对已然之罪的报应,符合人的本能心理需求,被作为刑罚的基础看待。

然而预防论者认为报应只是人们利用刑罚追求的主观愿望,仅仅是一种刑罚的本能反应。

因此刑罚需要外在目的作为其创造者,这种外在目的就是防卫社会,以保护具体的秩序和法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