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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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下编分论

•第七章国家领土

•第八章国际海洋法

•第九章国际航空法

•第十章外层空间法

•第十一章国际组织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三章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四章条约法

•第十五章国家责任

•第十六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

•第三节国际法理论学说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定义

•1.国家认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对国家有拘束的法律

•我国通说: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

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名称

三、国际法的性质

•(一)国际法否定论

•代表人物:奥斯汀、普芬道夫、霍布斯

•(二)国际法肯定论

•理由:

•1.世界各国政府全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2.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

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国际法具有强制性。

•4.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三)特殊性

•1.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协议的方式制定

•3.国际法实施靠国家本身或国家的活动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

传统国际法的性质

•阿尔及利亚学者贝贾维论传统国际法的性质:

•法理基础(欧洲法)

•宗教伦理(基督教法)

•经济动机(重商主义法)

•政治目的(帝国主义法)

现代国际法的性质

•和平性

•民族性

•多元性

第三节国际法理论学说

•一、自然法学说

•代表人物: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瓦泰尔

•二、实在法学说

•代表人物:真提利斯、奥斯汀、凯尔逊

•三、格老秀斯学说

•四、政策定向学说

•代表人物:麦克杜格尔

•五、其他学说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

•2.国际法优先说(凯尔森)

•(二)二元论(特里佩尔、安茨洛蒂、奥本海)

•(三)相互联系论

•1.联系:

•(1)都以国家的存在及其意志活动为前提。

•(2)国家对内对外职能政策分属不同领域,彼此密切相关。•(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4)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影响

•2.区别:

•各有其适用范围

•国内法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制度;

•国际法也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二、实践

•(一)国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效力

•1.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通常会受到他方的尊重。

•2.国际裁判中,从国内法中寻找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二)国际法在国内效力

•通过某种程序国际法能在国内适用

•(1)转化(2)并入(3)混合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处理

•1.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

•A.条约在国内适用中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比、法)

•B.具有同等效力,后法优于前法(美、德、奥)

•C.国内法优先(荷)

•2.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冲突

•A.通常国际习惯法优先(德、意)

•B.在成文法优先于不成文法的国家中国内成文法优先(英、荷)

•(四)中国的实践

•1.国际条约

•1)并入

•2)转化

•3)冲突时条约(没有提出保留)优先

•2.国际习惯

(五)其他国家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英国的实践

1.条约法的实践。按照英国宪法,条约的缔结和批准英王的特权,而

条约如果影响私人权利,或者一般地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以履行条约,在英国法院能使条约所要求的法律变动具有效力以前,法律的必要变动必须是国会采取行动

或国会法案授权的对象。这样,条约必须经过国会立法才能有国内的效力,一经批准,条约的效力等同于国内法的效力。

2.其他国际法,主要是习惯法的实践。国际习惯法规则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将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并给予效力,而不需要任何特殊行为将这项规则纳入英国法。也就是说,国际习惯法在英国是可以直接适用的。但是这并不表明国际习惯法可以凌驾于英国制定法之上,因为在英国,制定法具有超越一切的效力。

美国的实践

1.条约法的实践。《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第2项规定:“在美国

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即使任何州的宪法或者法律与之相抵触,每一州的法官仍受其约束。”从理论上说,条约与美国国会的立法一样,具有同等的效力,可以直接获得效力和直接适用。但是,在实践中,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任何条约都不能背离美国宪法。

条约分为“自执行条约”,“非自执行条约”。

2.习惯法的实践。美国基本上采用与英国相似的原则,即“国际法是本国法

律的一部分”的原则。因此,得到普遍同意或者得到美国同意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国内是有效力的,为美国法院所适用。

法国的实践

1.条约法的实践。法国的宪法第55条规定,“经过合法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或协定,在公布后,具有法律的权威,但以缔约他方实施该条约或协定为条件。”此规定表明条约在国内高于法律的效力,但是必须以互惠为前提条件。第54条规定,宪法委员会可以宣告一项条约违反宪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宪法经过修改以后,才能够批准或核准该条约。

2.国际习惯法的实践。在法国,1946年的宪法在序言中就承认国际法规则,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又予以重新确认。在法国,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意大利的实践

1.条约法的实践。按照1948年意大利的《宪法》第80条的规定,条约在意大利国内的效力必须有将条约规定纳入意大利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如果条约引起意大利法律的变动,就需要有法律授权批准。因此,条约在意大利具有与法律同等的地位。

2.国际习惯法的实践。1947年意大利《宪法》(1948年生效)第10条第1款宣布:“意大利的法律体系应符合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就这一点而言,说明国际习惯法的规则是高于意大利国内法的,一旦意大利国内法的规则违反一般国际法,就表明这一法律违反了宪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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