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7、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第一,遴选陪审员的条件问题。 第一,遴选陪审员的条件问题。 第二,由谁遴选和如何遴选陪审员? 第二,由谁遴选和如何遴选陪审员? 第三,一致通过原则在审判复杂案件时,往往行不通。 第三,一致通过原则在审判复杂案件时,往往行不通。 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 不得上诉。 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不得上诉。 第五,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 第五,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 第六,陪审团制度有利富人。 第六,陪审团制度有利富人。
美国陪审团制度
1、陪审团制度的产生 2、陪审团成员的挑选过程 3、陪审员的责任与义务 4、陪审员意见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5、陪审团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第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工作, 第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工作,体现了人民的民主 权利,可以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心。 权利,可以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心。 第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 第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 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听偏信,独断专行, 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听偏信,独断专行,出现误 判错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贿受贿的途径, 判错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贿受贿的途径,防止某 些贪赃枉法现象。 些贪赃枉法现象。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 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
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
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
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
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
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
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
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
(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刑事和民事陪审制度的另一分别,是民事案的陪审员往往要对案中个别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英文叫做「特别的裁决」(Specialverdict),例如案中某一事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另一事项上可能判决部分赔偿或毋须赔偿。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
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
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
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
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
美国陪审团制度PPT
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 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
以上,不然,裁决就将无
效,陪审团就要重新审议。
• 陪审团成员确定
Step1:由法官随机抽取最初的陪审员候选人。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成为陪审团的义务, 法官可以直接从当地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 候选人名单。 Step2:双方律师对抽取的候选人依次行使否 决权,决定最终的陪审员人选。 Step3: 选举产生陪审团主席
Jury System
不满18岁 不在本土居住
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 决 定
嫌犯是否有罪,是否起诉
不通晓英语 听力有缺陷
有前科
精神病 酗酒,吸毒
美国的陪审团可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 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 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陪审团投票
在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多少票数才能获得有效的判决,
依各州法律规定而异,一般都要多于
9票,但是对谋杀等
重罪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
在开庭前,法官将告知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和陪审团将在下次开庭 时宣布裁决结果。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主席是否形成裁决意见。 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主席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在陪审团主席宣 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 反对。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使 裁决就陪审员。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 。 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
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
陪审团听审
在美国不少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
美国法律案例陪审团(3篇)
第1篇一、引言陪审团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英国,后传入美国。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文以“辛普森案”为例,探讨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
二、案件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洛杉矶警方经过调查,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1995年,辛普森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受审,被控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
三、陪审团制度在“辛普森案”中的应用1. 陪审团组成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由12名普通公民组成,其中6名白人女性、3名黑人女性、2名白人男性、1名黑人男性。
陪审团成员的挑选过程称为“陪审团挑选”,目的是确保陪审团成员的代表性,避免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2. 陪审团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法官和检察官分别向陪审团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则对证据进行了质疑,并提出了无罪辩护。
3. 陪审团裁决经过长达数月的审理,陪审团最终作出裁决: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这一裁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四、陪审团制度在“辛普森案”中的影响1. 社会反响“辛普森案”的陪审团裁决引起了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认为陪审团制度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人质疑陪审团制度是否公正,是否存在种族、性别等因素的影响。
2. 法律制度反思“辛普森案”促使美国法律制度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反思。
一方面,美国加强了陪审团成员的选拔和培训,以提高陪审团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美国部分州开始尝试引入陪审团改革措施,如扩大法官对陪审团的影响、缩短陪审团审理时间等。
3. 陪审团制度的完善为了确保陪审团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以下改革:(1)加强陪审团成员的选拔和培训,提高陪审团的专业素质;(2)加强法官对陪审团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3)缩短陪审团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4)引入陪审团改革措施,如扩大法官对陪审团的影响、限制陪审团成员的接触信息等。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美国陪审制度
定义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发展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
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
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
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
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问题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
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
[1]陪审员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美国法律案例陪审团(3篇)
第1篇一、引言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英国普通法,旨在通过普通人的智慧来平衡司法权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陪审团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莫过于1995年的奥伦·詹姆斯·辛普森案。
本文将从辛普森案出发,探讨陪审团制度的优势与弊端。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詹姆斯·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的比弗利山被枪杀。
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辛普森的白色尼桑车,并在车内发现了血迹和凶器。
经过调查,警方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
三、陪审团审判1995年,辛普森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的陪审团由12名普通市民组成,其中包括6名白人、3名黑人、2名拉丁裔和1名亚裔。
审判过程中,陪审团面临诸多挑战,以下为其中几个关键点:1. 被告人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陪审团战略”,试图让陪审团相信,虽然案发现场有辛普森的血迹,但不足以证明他就是凶手。
他们强调,血迹可能是他人留下的,并试图将辛普森塑造成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2. 种族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和受害者均为非裔美国人,而陪审团中白人比例较高。
这引发了外界对于种族歧视的担忧,担心陪审团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影响。
3. 媒体关注辛普森案引起了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对陪审团产生了压力。
陪审团需要在这个背景下保持独立和公正。
四、审判结果经过长达几个月的审判,陪审团最终在1995年10月3日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结果震惊了世界,引发了关于陪审团制度、种族歧视和媒体影响的广泛讨论。
五、案例分析1. 陪审团制度的优势(1)平衡司法权力:陪审团制度使得司法权力不再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普通人的智慧:陪审团由普通市民组成,他们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中理解案件,为审判提供多元化的视角。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介绍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组成方式、功能和争议等方面,对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
二、历史发展2.1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英国陪审团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2世纪。
当时,陪审团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负责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对被告进行起诉。
这一制度起初主要用于解决土地纠纷和刑事案件。
2.2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受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这一制度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被视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组成方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组成方式有所不同。
3.1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英国,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3.2 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因州而异。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由6至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也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四、功能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4.1 公正审判的保障陪审团是被告人的同行,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听取证据、进行讨论和投票,对案件作出决定。
陪审团的存在可以保障公正审判,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
4.2 民主参与的体现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民主参与的重要性。
普通公民通过成为陪审员,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种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
五、争议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5.1 判决的主观性陪审团的判决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陪审员的个人经验和价值观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客观。
这一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美国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产生*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
两百多年前,美国的开国先父在制定宪法时补充了《权利法案》,以保障普通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有关陪审团的规定在宪法中出现了三次。
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除非大陪审团提出公诉,否则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誉罪的审判;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以上说的是涉及美国联邦法律的案件,因此要由联邦陪审团审理。
美国法律包括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如果是涉及州法律的案件,由各州根据各州宪法,组成自己的陪审团审理。
大多数州给予刑事案件的被告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对于某些民事诉讼,各州给予原告和被告双方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但无论是在联邦法庭,还是在各州法庭,被告都有权放弃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而要求由法庭审理。
美国的陪审团可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陪审员的挑选过程*那么,什么人可以做陪审员呢?华盛顿特区高等法院的资深法官迈兹说:“根据美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被传唤到庭的陪审员人选应该具有代表性,以体现法庭所在社区人口状况。
也就是说,法庭在从任何一天被传唤到庭的公民中挑选陪审员时,要使其反映当地人种的组成、经济状况的差距以及种族的不同。
因此,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法庭和行政人员要采取特别的措施,确保被传唤的人包括最广泛的人群,从18岁的年轻人到老年人,人选应有尽有。
”为防止歧视,法庭要确保这些人以随机抽样的形式挑选,只要没有犯罪前科,精神正常并有能力断案的成年人,都可接受挑选。
公民一旦接到传唤,就必须到场,因为这是美国法律规定每位公民必须做的。
美国陪审团负责法律适用(2篇)
第1篇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在审判过程中负责听取案件事实,并根据法律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
这一制度体现了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
本文将探讨美国陪审团在法律适用中的角色和重要性。
一、陪审团的起源和发展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早在12世纪,英国国王为了公正地审理案件,开始采用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在英国殖民时期传入的,并在美国独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二、陪审团的组成和职责1. 陪审团的组成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通常由12名公民组成。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是美国公民;(2)在本地区居住;(3)能够理解英语并阅读和理解文件;(4)没有犯罪记录;(5)没有受到过刑事或民事审判的判决。
2. 陪审团的职责陪审团的职责主要包括:(1)听取案件事实和证据;(2)根据法律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3)在审判过程中,保持独立、公正,不受外界干扰。
三、陪审团在法律适用中的角色1. 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能够站在民众的角度,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团会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程度,从而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2. 促进民主参与陪审团制度体现了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民主原则。
通过让普通公民参与审判过程,可以增强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民主参与。
3. 弥补法官的不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受到专业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限制。
而陪审团成员来自各行各业,他们的生活经历和知识背景有助于弥补法官的不足,使审判更加全面、客观。
4. 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陪审团的裁决通常更具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因为陪审团成员与民众生活紧密相连,他们的裁决更能反映民众的意愿和价值观。
四、陪审团在法律适用中的局限性1. 陪审团偏见陪审团成员可能存在偏见,如种族、性别、地域等。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目录1.引言2.定义和作用3.陪审团的组成和选任4.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5.管理标准– 5.1 陪审员遴选– 5.2 陪审员培训– 5.3 陪审团程序管理6.考核标准– 6.1 陪审员表现评估– 6.2 陪审员考勤管理– 6.3 陪审员纪律要求7.总结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的陪审团制度,确保公正和公正的法律程序。
全文针对美国陪审团制度进行详实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了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做到全面监管。
2. 定义和作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一组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为判决提供建议和决策。
陪审团的作用是代表社区的利益,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他们的职责是评估证据,提供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3. 陪审团的组成和选任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一部分人会被指定为替补陪审员以备不时之需。
陪审员的选任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3.1 陪审员预选:在陪审员候选人中进行筛选和评估,以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 3.2 陪审员抽选:从预选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候选人,以确保陪审团的多样性和公平性。
• 3.3 陪审员遴选:在陪审员候选人中进一步筛选和审查,包括背景调查、面试等,以最终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 3.4 陪审员通知和确认:选定的陪审员候选人将被通知并确认其参与陪审团的意愿和适应性。
4. 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4.1 评估证据:陪审团有权审查提交的证据,包括口头证词、文件、照片等,并根据证据来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 4.2 判断事实:陪审团根据证据和法官的指导,判断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和情况,并根据规定的法律标准来形成裁决。
• 4.3 裁决和建议:陪审团作为法庭的顾问,向法官提供合理的裁决意见,并在需要时就指定问题向法庭提出疑问或解释。
• 4.4 保密和专业:陪审团成员必须保密和专业,不能透露案件的细节和讨论,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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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
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
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
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
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
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
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
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
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
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
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
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
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
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
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
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
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
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所以依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小爸爸》里的文章也有权
要求法庭组织陪审团审理。
那么陪审员和法官有什么区别?他们又有些什么分工呢?在
“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前者负
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
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
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
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
做出裁决)。
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
如果
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
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
审判。
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
挑选都非常重视。
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
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
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
在美国,当陪审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所以称为Jury Duty(陪审义务)。
只要你报税,法庭就会按照税表上的地址通知你去当陪审员。
而且通知上还说,如果你不在指定的时间去报到,就可能逮捕你。
所谓义务,就是没有报酬,只是每天给几十美元的补贴而已。
大公司往往会允许雇员带薪,那是公司在为国家尽义务,而小公司或自己的买卖就真是自己为国家尽义务了。
虽然一般的美国人都认为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逃避此项义务者大有人在。
他们或者是怕受牵连,或者是怕耽误时间。
面对这种情况,有些法官不得不采取惩罚手段。
例如,对那些被认为是故意逃避陪审义务的人,有的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处以罚款,有的法官命令其第二天再到法庭“罚坐”一天,还有的法官下令将其在法院“拘留”一天。
但如果参与陪审真有困难,可以要求法官通融。
不过碰上像辛普森那样的世纪大案时,许多人会抢着当陪审员。
因为结案后有的人可以将经历的故事卖给媒体,或是自己写书。
但通常法庭会优先考虑退休的人在旷日持久的案子中当陪审员。
即使如此,也并非谁都可以充当陪审员,要充当陪审员的美国公民被要求具有如下特点:对法律裁定的结果没有任何私人利害关系在内、在抗辩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没有犯罪前科、通晓英语等。
通过初步的筛选后,并非马上就是陪审员了,这些人还得在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
这是挑选陪审员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时候,双方律师都要参加。
有人称这是正式审判的“前哨战”,而且往往具有预决胜负的意义。
双方律师对陪审团的候选人有否决权。
这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做“有理否决”或“有理回避”;一种叫做“无理否决”或“强制回避”。
法律对后者的次数有具体规定。
例如,在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双方律师各有20次“无理否决”权;在可以判处监禁的案件中,各有10次;在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中,各有3次。
由于“无理否决”不必向法庭陈述理由,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
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
陪审团成员确定之后,法官就要让全体陪审员宣誓将公正地审理此案,然后庭审程序开始。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愿意向外界披露。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是可以回家的,但如果案子引起轰动,他们就必须被隔离,不可以看报纸和电视新闻,甚至连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可以说,在这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
他们一起住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场所,每天由法警的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
他们一般不能会见亲友,也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社会舆论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公正裁决。
开庭后,法官一般会这样告知他们:无论你是社会名人还是家庭妇女,你们手中的权力是一样的。
你们不需要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也无法精通法律条文,你们只要用你们来自生活的感觉对证据作判断就可以了。
各位也许知道,在民事法庭,对是非的裁决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在刑事庭,有罪或无罪的裁决必须是全体陪审员的一致意见。
若有一票反对意见,有罪或无罪的定论就不能成立。
每个陪审团共由12名正式成员及3名候补成员组成,若谁有幸被选上,在整个审讯期间,他不得和任何人讨论本案。
另外,未被选上的在座人员也将被算为履行过陪审员义务,并在12个月内不会被法庭再次招募。
为保证尽可能多的普通民众参与陪审,同时防止少数陪审员长期陪审,沦为实质上的“编外法官”,丧失陪审员作为法律外行在认识视角和价值观上的独特之处,国外都严格限制陪审员的任期。
英美法系一案一组团,陪审团在每件案子开庭审理前临时组成,案件审理完毕立即解散,陪审员的任期限于其所审理的案件。
为防止陪审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这些国家都对陪审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关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林达这样评判道: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
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
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
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国,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
这正像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
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
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
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
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
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
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
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关于陪审团制度,有三部影片不得不提,它们让我们对陪审团制度将会有更多的感性认知。
一是悉尼·卢曼特导演的《十二怒汉》,亨利·方达扮演的八号陪审员光茫四射。
二是《失控的陪审团》,展示了陪审团制度的一些缺陷,可算是反思之作。
三是尼基塔·米哈尔科夫拍的俄罗斯版《十二怒汉》,向卢特曼的《十二怒汉》致敬的一部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