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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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1.概述1.1为规范辽宁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维护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包括各行业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工作有关的技术服务收费。

1.3所有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的评价机构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降低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1.4本意见参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及各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制定。

2.收费原则2.1本意见规定了安全评价的收费下限,对评价收费的上限不作规定。

2.2安全评价具体收费由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标准的基本价格协商确定,不得低于收费标准。

2.3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价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安全评价期限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2.4本意见所列评价费用中不包括评价报告审查费用、必要的检验、检测费用,评价单位应与委托方另行确定。

3.收费基本标准本意见的行业划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而确定。

3.1安全预评价3.1.1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为计费依据,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分档计算评价费用。

3.1.2.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3.1.2.1露天矿及其采选业露天矿评价最低收费标准2万元。

注:1.最大开采高度超过50米(含50米)评价费加收10%;2.凹陷式开采每负30米,评价费加收10%;3.采石场收费可适当减少;4.生产规模在区间内的项目评价费=最低收费标准+(项目的生产规模-表中相应的生产规模下限)×增加生产规模的系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3•【文号】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安评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安评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自2004年公布施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来,在加强甲、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建议,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国家职业资格发生变化,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专业能力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是原《安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三是处罚规定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需要对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从着重于水平,着重于规范,着重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及其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固定资产规模、设施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资质准入条件,以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分、安全评价机构的审批程序、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监管和从业行为,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煤矿除外),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评价工作需要,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甲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核,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证书。

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只能申报一种(甲级或乙级)评价资质。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除应分别符合•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应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二)甲级机构有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乙级机构有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且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配备计算机数量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人数;具有与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工作数据库,以及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过程控制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规章制度等);(四)专职安全评价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在本机构所在地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19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19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单位: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手段和支撑力量之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应用。

随着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壮大,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

从整体上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安全评价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某些地域、行业分布失衡等结构性的、深层次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宏观调控安全评价机构数量,保证安全评价机构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6〕5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59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评价机构适度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一)基本思路。

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基本思路。

结合各地区行业的分XXX差异、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稳步发展高风险生产行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同时,适度发展其他行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解决行业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一是坚持地区和行业分布合理,注重区域内行业和机构数量平衡,邻近区域间互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实现无空白地区和空白行业;二是坚持区域经济发展和机构数量发展相协调,调控评价机构的发展数量;三是坚持特殊行业、领域适度发展,满足部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四是坚持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统筹兼顾、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皖安监规〔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精神,根据《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完善监管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制度,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通报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

将评价活动、评价结果作为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完善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加强信息公开,在网站公示辖区安全评价机构的有关信息。

(二)直接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结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直接采信评价机构依法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中介服务结论。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对许可中介结论进行审核的,审核所需费用由依法开展审核的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对许可中介服务结论不予采信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要严格资质条件监管,促进安全评价机构提升管理水平。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依法查处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查处时效,严肃责任追究,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安全评价机构查询信息系统。

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存在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许可中介服务、擅自转包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违反规定收取许可中介服务费用、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许可中介服务等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采信其安全生产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并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津安监管规〔xx〕57号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方可执业。

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范围划分,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xx〕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注册资本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数额为准。

固定资产的认定,应由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甲级机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乙级机构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六条开展安全评价机构业务所需装备,除通用设备外,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申请业务范围,按照评价工作实际需要自行选配设备;不能满足需要的,应与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签订技术支撑协议,以满足该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要求。

第七条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安全评价机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连续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第八条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xx〕18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3〕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3〕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通过近年来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更加有效,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

但是,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评价业务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对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费用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进行书面告知。

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

二、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三、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必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广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南

广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南

附件2:广东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南(第二轮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省安全评价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秩序和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评价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杜绝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的要求,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 1283号),特提出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性收费指南。

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验收)评价收费指导价(一)本收费指导价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二)安全预(验收)评价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安全预(验收)评价收费=基本收费x行业调整系数x难度系数式中:(1)基本收费在表1中查取。

表1中投资额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估算投资额,下限为不包含本数,上限为包含本数;(2)表1中的投资额,在计算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费用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在计算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费用时为项目实际投资额;(3)行业调整系数根据表2按所属行业查取;(4)难度系数是指针对工作难度较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以及承担的风险程度等而言的,其取值范围为1.0-1.5。

表1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验收)评价基本收费指导价单位:万元<20002000-50005000-1亿1亿-5亿5亿-20亿>20亿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3-5 5.0-10.010.0-15.015.0-40.040.0-60.0>60.0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5-66-12.012.0-18.018.0-48.048.0-72.0>72.0评价报告评审费用2〜3.5 3.5-4.5 4.5-6.0 6.0-8.08.0-10.0>10.0表2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验收)评价行业调整系数注:行业调整系数一类:1、a 煤炭开采业,b 煤炭洗选业/2、a 金属矿采选业,b 非金属矿采选业,c 其他矿采选业 1.3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1.34、a 石油加工业,b 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c 燃气生产及供应业,d 炼焦业1.35、a 烟花爆竹制造业(批发经营),b 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1.5二类:6、尾矿库1.0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0.88、管道运输业 1.39、仓储业0.810、a 水利业,b 水电工程业1.211、a 火力发电业,b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212、a 风力发电业,b 太阳能发电业,c 再生能源发电业 1.213、核工业设施1.514、a 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b 金属制品业,c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15、a 铁路运输业,b 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 1.016、公路 1.017、港口码头1.018、a 机械设备制造业,b 电器制造业 1.019、a 轻工业,b 纺织业,c 烟草加工制造业1.0①民用爆破器材、武器弹药制造业和核电的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②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经营、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企业(项目或设施)的安全评价。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4.18•【文号】应急〔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管理,规范评价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核心要义。

要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

一是严格设定审批环节。

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二是严禁变相设定许可。

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

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三是严禁设置准入障碍。

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四是严控中介服务事项。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兴发集团2022年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试题(三)

兴发集团2022年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试题(三)

兴发集团2022年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试题(三)1、本试卷只有一次答题机会,请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提交答卷2、考试过程中及查看错题时请勿退出当前界面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您的部门: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题)1.企业应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逐级签订()。

[单选题] *A.安全协议B.安全承诺书C.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正确答案)D.安全技术说明书2.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单选题] *A.安全环保部B.企业主要负责人(正确答案)C.员工D.总工程师3.隐患排查是指企业组织()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工作过程。

[单选题] *A.监管B.管理C.安全生产管理(正确答案)D.操作4.公司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包括()等内容。

[单选题] *A.隐患排查B.隐患监控(正确答案)C.隐患治理D.隐患上报5.企业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并参加()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单选题] *A.日常性B.班组级C.综合性或专业性(正确答案)D.以上都不对6.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单选题] *A.2%(正确答案)B.3%C.4%D.5%7.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称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强化综合监管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

强化综合监管,就是要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远近结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2.强化综合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目前一些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二、切实把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事故多发、易发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推进、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关于批准8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延续换证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关于批准8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延续换证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关于批准8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延续换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13
•【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11.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1年第14号)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审查,决定批准下列8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延续换证(具体名单和业务范围详见附件),资质有效期至2014年3月。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在事故预防中进一步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8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注:“批准的业务范围”列中字母所代表业务,请详见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文件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2017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2017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量手册文件编号: ****SC-2017发布日期: ****版本号: A/0受控状态:受控号:目录1.概述1.1 前言1.2发布令1.3公正性声明及承诺1.4目的与适用范围1.5依据标准、定义和术语2.术语和定义2.1资质认定2.2检验检测机构2.3安全评价机构2.4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2.5资质认定评审3.质量手册管理3.1概述3.2职责3.3 手册的编制、修订和换版3.4 手册的版本和修订状态3.5 手册的发放3.6 手册持有者的职责3.7 手册宣贯3.8 支持文件4.管理要求4.1组织4.2人员4.3工作场所和环境4.4 设备设施4.5 管理体系4.5.1 总则4.5.2 质量方针和目标4.5.3文件控制4.5.4 合同评审4.5.5 分包4.5.6 服务和供应商采购4.5.7 服务客户4.5.8客户投诉4.5.9 不符合工作的控制4.5.10 纠正、预防和持续改进4.5.11 记录控制4.4.12 内部审核4.4.13 管理评审4.4.14 方法选择和确认4.4.15 测量不确定度4.4.16数据保护4.4.17抽样4.4.18样品管理4.4.19 质量控制和能力验证4.4.20 结果报告4.6 特殊要求附件1:评审准则与体系文件对照表附件2:组织机构图附件3:管理体系要素与相关部门职责分配表附件4:部门职责附件5:人员职责修订页1.1 前言1.1.1 公司信息名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注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1.1.2 公司概况1.1.3 业务范围1.1.4 质量手册本《质量手册》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0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9〕22号)(2015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等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将相关办法、准则和规定的全部要素转化为适合公司自身情况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

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1目的为积极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X安监发[2010]26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实用、安全和保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对以下两部分内容的资料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1)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与评价项目相关的资料档案管理的总要求、原则、过程及方法。

(2)评价机构在内部管理、机构资质、技术人员资格及条件、设备仪器、法规标准等方面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机构注册地在XX省境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

3引用及参考文件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执行和参考了以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各机构应注意跟踪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在本标准未修订前,机构可使用最新版本的文件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3)《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标准》(DB37/T1855-2011)(4)《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6)《关于印发〈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5)177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X安监发(2010)26号)(8)其他有关要求4术语与定义为规范档案管理,本规范使用了以下术语与定义。

4.1 档案本规范中档案是指安全评价机构应保存的在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以及机构内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评价工作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档案的功能在于保持安全评价工作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再现性,建档的目的是规范安全评价资料管理及防范风险。

4.2 档案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2号令)、《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证书.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甲、乙级评价资质。

第四条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河北省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开展安全评价诚信活动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辽宁评价收费标准

辽宁评价收费标准

辽安协〔2011〕1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评价机构:为规范辽宁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维护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及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所有会员单位共同编制《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1.概述1.1为规范辽宁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行为,提高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安全评价工作社会化、市场化,维护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编制《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

1.2本意见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包括各行业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评价工作有关的技术服务收费。

1.3所有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的评价机构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降低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1.4本意见参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及各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制定。

2.收费原则2.1本意见规定了安全评价的收费下限,对评价收费的上限不作规定。

2.2安全评价具体收费由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标准的基本价格协商确定,不得低于收费标准。

2.3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评价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安全评价期限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2.4本意见所列评价费用中不包括评价报告审查费用、必要的检验、检测费用,评价单位应与委托方另行确定。

3.收费基本标准本意见的行业划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而确定。

3.1安全预评价3.1.1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为计费依据,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分档计算评价费用。

(181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2号令通知

(181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22号令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安评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安评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自2004年公布施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来,在加强甲、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建议,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国家职业资格发生变化,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专业能力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是原《安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三是处罚规定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需要对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从着重于水平,着重于规范,着重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及其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固定资产规模、设施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资质准入条件,以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分、安全评价机构的审批程序、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公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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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安评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安评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自2004年公布施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来,在加强甲、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安全评价机构通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提出建议,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国家职业资格发生变化,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专业能力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是原《安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三是处罚规定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需要对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从着重于水平,着重于规范,着重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及其职业资格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固定资产规模、设施设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资质准入条件,以及甲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划分、安全评价机构的审批程序、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行业自律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安评规定》公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监机构要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评规定》,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机制,加强综合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隐患排查、风险控制的科学化、规范化,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行政审批按照《安评规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程序的规定,甲级、乙级资质审批机关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依法、严格、有序、高效开展。

(一)甲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同时负责甲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工作。

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全程参加,聘请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1.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支持单位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

相关业务司局、委托单位或专家应当在接到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

3.经文件资料审查合格、确需现场审查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现场审查工作组,成员包括相关业务司局人员、有关专家(已委托审查文件材料的除外),人数不得少于3人。

现场审查后,形成审核报告。

4.经审查符合《安评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召开司务会集体研究,提出予以颁发或不予颁发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二)乙级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同时负责乙级资质审批和证书的颁发以及甲级资质的审核工作。

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

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要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程序,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加强本单位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努力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资质审批质量和效率。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后,要及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资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坚持政务公开,及时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各级资质审批机关要及时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工作要求、申报表、审批结果、管理制度、考核和有关情况处理结果等,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审批。

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安全评价资质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网上查询系统,逐步完善网上资质申报、审核、审批、日常监管、年度考核、从业人员管理、业绩管理以及信息发布等事项。

(三)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

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诚信建设,主动加入行业自律公约;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监督管理和自律作用,研究制定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范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开展技术仲裁等,努力建立良性市场竞争机制。

(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建立现场审查人员工作表现评价制度,对现场审查人员表现情况进行回访、反馈,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是建立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各级资质审批机关接到举报或投诉后,要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三是实行通报和“黑名单”制度,凡是违反《安评规定》、《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等规定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要定期通报、加入“黑名单”,通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日常监管,促进健康发展安全评价机构是安全生产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评价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培育发展、规范管理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既要创造条件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和保障作用,又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确保安全评价质量不断提高。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依照《安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和加强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等,推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其他行政执法时,要把安全评价机构作出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作为检查、督查和行政执法一项重要内容;要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凡是不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相应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或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依规吊销资质证书。

(三)严格事故查处,加大责任追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的有关预防事故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安全评价机构要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责任,凡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严重问题的,要对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属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设计、施工、验收、整改和运行的,要追究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明确相关要求,切实落到实处(一)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

(二)甲级、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范围划分,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现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大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划定应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印发)和国家有关统计标准执行。

(三)安全评价机构固定资产的认定,应提供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

(四)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等特殊行业只限甲级资质申报,并须经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六)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并核实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不论资质有效期是否到期,均须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按照《安评规定》的要求进行复审换证。

逾期不按规定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0904 /72377/files_founder_1090916347/3054824204.doc2.现场审查人员工作表现评价表/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0904 /72377/files_founder_1090916347/78341088.doc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0904 /72377/files_founder_1090916347/313194924.do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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