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培训课件(ppt 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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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 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 履行完毕前。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 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因此 无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只要符合其他构成要件, 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②债权人可以例外地行使代位权(债权尚未届清偿期) 例如:(a)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快要届满,
需要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以中断其诉讼时效的; (b)次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未申请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
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 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 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 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是否构成损害,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债务人履行迟延。 3、债务人因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
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
因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理论上 有三种观点:
(1)效果应归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的责任 财产,然后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此 谓“入库原则”
(2)债权人进行平均分配。次债务人清偿的 财产应当又法院进行保管,法院通知债务人 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确定所有的债权人后按 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A、甲对其儿女的请求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B、甲对其母的继承权 C、甲对起其债务人的 偿还货款的请求权。D、甲被第三人所打而对 第三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13条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 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
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破产债权。
第12条 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 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 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 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到期没有偿还,而甲的经 济状况十分糟糕,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 可供偿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 代位行使甲的权利是( )
代位权的特点是: 1、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债权人代替 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代位权是债权 的一种权能是债权人为了自己债权的实 现而行使的权利。

代位权案例
案例:王某在2005年3月18日成立贸易公司,并向其好友 张某借款20万元作周转金,约定2006年3月18日前还清。 但直到2006年年底也没有偿还,张某多次催要未果。2007 年2月份王某进货途中,因司机李某违章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受伤且损失巨大,决定停业。经协商,王某仅能以剩 余商品约8万元还款。但张某了解到王某曾借款10万元给 其表哥周某做生意,本应于2006年10月底归还,但王某碍 于情面一直未催要。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个债务人为被 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 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第21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 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 第22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 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 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73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承担
司法解释第19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 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 优先支付。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债权造成自己无力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1、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是原 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司法解释第16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 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 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代位权人优先受偿。
对债权人的效力
司法解释一第20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 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 予消灭 。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债权。 。。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①由于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债权 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积极减少,因此, 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 第三人的债权的,才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3、进行代为诉讼的问题 4、代位权行使的的效力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3、撤销权的行使 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 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 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 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其主要特征在于:
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周某归还借款及逾 期利息,同时要求代位行使对司机李某的交通事故赔偿请 求权。请问,原告张某的钱能要回来吗?
司法解释:第11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并且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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