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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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一、保险人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权向保险人索赔(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法律所认可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他与保险人所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能是一份有效的合同。

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确实证明自己同保险标的有明确的利害关系。

对于没有处于承担风险中的标的,即使被保险人自己已经向保险人投保了海上保险,也不允许他向保险人索赔,这是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二)案例简介。

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

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发货。

但在运输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

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否应给予理赔。

(三)案情分析。

在CFR价格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办理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在海运货物保险单中,保险人的责任起讫遵循“仓至仓”条款: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开始运输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存储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

然而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保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仓库。

因为根据CFR价格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

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后,买方才具备货物的保险利益。

货物在装船前,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即使是由保险人承担风险造成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向投保一切险的买方理赔,这部分损失由我出口方承担。

二、保险利益条款的无效(一)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当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若货主已将该货物向保险人投了保,一旦被保险货物受损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一、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试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试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试述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保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人在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进行核保和定价,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将导致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可能给保险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供的真实信息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理赔处理。

保险人不得以无理由拖延理赔,也不得以故意解释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险人在核定赔偿金额时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能随意压低赔偿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的赔偿决定存在异议,可以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资料;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疾病等;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但是,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依法依约,不能滥用解除权,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责任方进行代位求偿。

在代位求偿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保险人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压制责任方。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各方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的核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然而,小明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有高血压的病史。

不久后,小明因病去世,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了小明隐瞒的病史,拒绝了理赔申请。

小明家属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提起了诉讼。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小明隐瞒了自己的病史,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不久后,小红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小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了小红的理赔申请。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险利益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小红在事故中存在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2 、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

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比如,给偷盗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施行。

新保险法增加了29条,改动100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

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应当至少存在一个实质性的保险利益。

这个保险利益可以是财产上的,也可以是经济上的,但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真正享有保险利益,并能够从这种利益中获得实质性的保险保障,才能实现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

保险利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经济利益,例如,被保险人因事故或风险导致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二是保险保障,即保险公司承诺对保险合同项下的风险予以保障,使被保险人获得在一定程度上的安心感;三是作为被保险人,其权利和义务都由保险合同所规定,可以获得依法保障的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与执行,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至关重要。

二、财产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的范畴。

财产保险主要包括财产综合保险、火灾保险、盗窃保险、车险等,依据保险利益原则执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例如房屋、车辆等。

2.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例如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3.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方案,提供必要的保险信息和咨询服务。

4.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理赔安排和服务。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手段保险利益原则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严格的审查制度。

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其具有真实的保险利益和保险需求。

2.规范的保险合同模板。

保险公司应通过制定合理的保险产品、完善的保险条款和服务协议等,确保保险合同能够充分体现保险利益原则。

3.有效的监管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同时,要大力加强对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让公众更好地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合同内容,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须是合法利益: • 须是经济利益: • 须是客观存在确定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都 承担“仓至仓”责任的。例如,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由于货物 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货物 越过船舷后买方才对该货物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在此承担 的责任不是“仓至仓”,而是“船至仓”。
二、最大诚信原则
例如:在战争期间,某企业将投保一切险的出口商品运至码 头仓库待运,此时,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 商品受损。当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予以 拒绝,理由为,造成货物受损的原因有两个:投弹和火灾, 而投弹是造成货损的直接原因。由于造成损失的近因不保险
公司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可予以拒赔。
四、近因原则
2、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应 作具体分析: (1)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 内,该项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造成损失的多个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不是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 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标的: 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它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 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 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 的价值,也包括与此相关的运费、保险费、关税、预期利润等。
三、补偿原则
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论述保险利益原则

论述保险利益原则

论述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以保险受益人的利益为中心。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其中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受益人。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保险受益人的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保险费的合理确定: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为承担风险而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既要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又要兼顾被保险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确保保险受益人能够获得合理的保障。

3. 保险理赔的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根据约定向保险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确保保险受益人在遭受风险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4.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涉及到保险责
任、免除责任、保险金额等重要条款。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有利于保险受益人,即在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险受益人的解释方式。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原则,它体现了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受益人的尊重和保护,旨在确保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学中,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石,它们对于规范保险交易、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逐一探讨这些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

在保险交易中,双方都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参与。

对于投保人来说,这意味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或谎报。

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过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其在订立合同前,要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来误导投保人。

只有双方都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公平、合理地订立和履行。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例如,你拥有一辆汽车,那么你对这辆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购买保险;但如果你对一辆不属于你的汽车投保,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他可能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取赔偿,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它也限定了保险赔偿的额度,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仅限于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但不会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例如,你的房屋因火灾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评估损失为 50 万元,而你购买的房屋保险保额为 80 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最多只会赔偿50 万元。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含义及意义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含义及意义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破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

假如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受益;假如财富受损,其利益亦遭到伤害。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署和执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一定拥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拥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就保险利益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其意以下:雪对一般人来说,是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的,但对某处高地旅店的老板,却有保险利益。

假如在 12 月 20 日左右下大雪,他的旅店就会招来好多滑雪的旅客,进而收到大量租金;假如到期没下雪,那么这家旅店就门可罗雀,买卖平淡。

所以,雪对这家旅店的老板就拥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拥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不然,保险合同无效。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

(1)防备道德风险的发生。

假如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取保险赔偿而随意购置保险,并期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获取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纳放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成心制造保险事故,增添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

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因为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限制,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引发道德风险。

(2)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业刚才盛行的时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

若船货安全到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许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他即可获取高于所交保险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利润,这类利润不是对损失的赔偿,是以小的损失牟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谋利行为。

保险合同利益条款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利益条款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利益条款一、保险利益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债权或其他权益。

二、保险利益要求1.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利益发生变更,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继续承保。

3. 若投保人未按照本条款要求履行保险利益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利益变动处理1. 若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经保险人同意后,按照新的保险利益调整保费或终止保险合同。

2. 若保险利益变动导致保险标的价值降低,保险人可相应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一、合同当事人1.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指本合同所保障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利益。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

三、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期间。

四、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保险费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六、保险责任1.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和限额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七、免责条款1.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效力。

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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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分享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导语: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基本规定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

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此条未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未明确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争议。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订:“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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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是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到保 忽、过失或未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 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
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仓库。因为根据 (8- 务,因而引起货物或有关于货物的灭失或 转移给保险人。”
价格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 损坏的责任的,或以不同于本公约的规定
(二)英美等国对保险利益条款有效
(一)什么是代位求偿。保险人的代位
在海运货物保险单中,保险人的责任起讫 保险合同,从而也有可能损害货主的利 求偿货物运离保 益。因此,国际组织在制定《海牙规则》和 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
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开始 《汉堡规则》时,对这一问题都作了明确规 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
为一切险 “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 方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然而在许多法律 也拥有可保利益,他可以向船东保赔协会
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发货。但在运输途 规定中,都认为该条款无效。
或保险公司就起所承担的对货物灭失或
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
(二)国际上对保险利益条款无效的 损坏的赔偿责任投保一定的责任风险,而
利益原则。
偿要求。由其内容可见,该条款可能导致 则,只要对标的承担风险和责任,承担者
(二)案例简介。北京某外贸公司按 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在第三者保管期间 对标的就拥有合法的可保利益。因此根据
(8- 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投保险别 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不能向第三者责任 中国《海商法》,承运人对其所运送的货物
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 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对第
人之后,也不能向承运人代位追偿。
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三)在保险业务中对此条款的应对 当然转移给保险人,即在我国保险人的代
措施。英国保险人通过“不得受益条款”来 位追偿权采取法定转移的做法。换言之,
对抗承运人的 “保险利益条款”,换言之, 一旦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赔偿,被保险人
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风险在货 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汉堡规则》 性的规定。英美等国仍然承认货物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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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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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是对公司
财务治理的静态理解。本文指出了我国 财务治理结构的现状和成因,并提出了完 善我国财务治理结构的建议。
如果被保险人 = 货主 > 同承运人签订的货 必须将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的
物运输合同或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含有 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这是被保险人的一
“保险利益条款”,而货物保险单或保险合 项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规范。
同中又含有“不得受益条款,”则保险人有
总之,在国际货物保险业务中,相关
权向对货物损坏或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 业务人员要区分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利
能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当被保险人向保
二、保险利益条款的无效
运输法》所接受。中国《海商法》在第 "" 条
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确实证明自己同保
(一)保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什么。保 对此规定:“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
险标的有明确的利害关系。对于没有处 险利益条款的内容是:当货物在承运人保 运人的条款或类似条款无效。”
运输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 定,对承运人的 “保险利益条款”加以限 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 制。《海牙规则》第 9 条第 : 款规定:“有利 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
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 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条款或类似的条款, 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规定于《保险法》
的法律所认可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也不负责赔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因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 不 得 适 用 契 约 自 由 原
只有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此,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向投保一切险的买 则。《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上述规定
时,他与保险人所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 方理赔,这部分损失由我出口方承担。 也为《德国商法》和日本的《国际海上货物
承运人等行使代位追偿权,从而使承运人 益条款,不能混淆。并且要熟悉其他国家
等不得享受保险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 保险业的法律法规,避免由于保险利益条
第 <" 条和 《海商法》第 #"# 条的规定,保 款导致保险人无法索赔的损失。"
合作经济与科技 #$$%& %’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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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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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由于不具有保险利益而 物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后,买方才 在第 #9 条第 ; 款更是清楚地表明:“将货
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具备货物的保险利益。货物在装船前,买 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任
表损坏。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 规定。该条款导致承运人可以随意免除其 不应直接享受托运人的保险利益。
否应给予理赔。
过失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这
三、由于保险利益条款而导致保险人
(三)案情分析。在 (8- 价格术语条 不仅损害了货物保险人的代位权,也有可 无法行使代位求偿
件下买方负责办理海运货物运输保险。 能导致保险人因此而解除与货主订立的
于承担风险中的标的,即使被保险人自己 管期间,若货主已将该货物向保险人投了
(三)保险利益条款下承运人的保险
已经向保险人投保了海上保险,也不允许 保,一旦被保险货物受损或灭失,承运人 利益。在保险利益条款下,承运人并非没
他向保险人索赔,这是海上保险中的保险 可以免责,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赔 有保险利益,因为按照保险可保利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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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波动的风险9 又剥夺了他们参与公司治 理的权利,导致国有股和法人股独揽公司 控制权,却无需承担市场风险的现象9 这 本身就与风险和收益对等原理相背离。
;、公司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突 出表现在内部人控制问题上。根据哈特等 人的代理成本分析9 在两权分离与内部人 控制的企业中9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 的不完全9 使得无法以较低的成本协调契 约各方的目标时9 内部人控制问题就产生 了。郑晓琳、舒展认为9 内部人控制问题的 本身无所谓好坏9 内部人控制问题才是公 司有效治理的危害。我国内部人控制问题 的出现是由于在内部人控制下缺乏有效 的选择有能力的内部人的制度9 对内部人 的约束激励机制也不健全。这就使得有能 力的内部人可能跳槽或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利;从另一方面说,没有能力的内部人 也可以利用制度上的缺陷阻止有能力的 管理者走向自己的岗位。
库或存储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 应视为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同时,该 第 "< 条和第 "% 条。《海商法》规定:“保险
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然而在 条款还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 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
此案例中,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保 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东由于疏 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三、完善财务治理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财 务治理机制。杨淑娥、金帆根据各利益主 体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力把公司利益主体 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依赖公司内部财务治 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第二类是依赖公司 外部财务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体。所谓公 司内部财务治理,是指限于公司组织边界 以内的财务治理,是通过在公司内部合理 安排财务权利实现的,公司内部财务治理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生成和呈报机制起着 直接的影响,也是第一类利益主体寻求自 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公司外部财务治理 是指公司组织边界以外的财务治理,主要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 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因而其保险单项下的 何类似条款,均属无效。”由此可见,国际
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 保险责任尚未开始,装船前货物的损失, 公约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否认态度。承运人
人因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而产生 即使是由保险人承担风险造成的,保险人 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加入免除其责任的
<、外部监控体系不健全。近年来的金 融体制改革9 使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逐 步加强了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9 资本市
场对企业的约束也有所增强。但国有大型 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难以市 场化。同时9 债券市场的不发达也严重阻 碍了企业的融资。完善的金融体制的形成 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劳动力市场和 经理人市场由于户籍制度和信用制度的 缺乏也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健 全。外部监控的缺失使得内部的约束机制 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
同或提单中的 “保险利益条款”的有效 性。“保险利益条款”不违反美国法律的 规定,因为该条款并不要求托运人必须办 理货物运输保险,只是要求如果托运人办 理了保险,承运人则可以享受这个保险的 利益。美国法院认为,既然取得代位权的 保险人仅享有被保险人拥有的诉权的利 益。那么,第三者= 如承运人 > 在被保险人 =货主 > 亲自对他提起的诉讼中提出的辩 护,也应该是对抗代位保险人的有效辩 护;由于被保险人已在运输合同或提单中 接受了“保险利益条款”,即已同意放弃对 承运人因其过失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要
一、财务治理的概念 关于财务治理至今并没有给出统一 定义。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组联系各 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 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 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各相关 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的相互 制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而公 司财务治理结构是对公司财务治理的静 态理解,具体表现为财权配置结构和利益 关系。它是由两类公司治理主体、多维财 务治理客体及一系列财务治理中的经济 利益关系构成。 二、我国财务治理结构现状 8、公司决策权和控制权错位行使9 上 市公司的母公司权利滥用现象较为普 遍。尽管证监会 8::: 年就要求上市公司 和母公司实行资产、人员、财务分开9 #$$8 年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 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五个方面 分开9 但上市公司的决策权实际上仍过多 地被母公司控制9 因此产生了上市公司资 金被挪用,过度关联交易,非公允价值交 易,甚至直接转移资金和利润等现象,使 中小股东和债券人的利益收到伤害。 #、资本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是我 国股市的特征,国有股和法人股比重过 大9 且不能流通,使得中小股东承担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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