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方法
长沙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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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社会组织第一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权基准处罚依据: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1)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但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能够责令立即整改或者主动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获得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1万元),并造成较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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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吉民发[2015]5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民发﹝2015﹞5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相关事业单位:《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经2015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2015年10月28日吉林省民政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确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种类,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幅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殡葬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具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省民政厅依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按照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得;2.对经督促按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对超过处罚决定期限恢复原状的,没收违法所。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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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机关各科室:为贯彻落实《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并法治执[2021]1号),结合我局执法权责实际情况,现将《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你们,《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标准》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和《行政检查裁量权适用标准》两部分,请认真遵照执行。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民政局行政检查裁量权适用标准一、行政检查范围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二、检查频次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三、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服务规范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2.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场所;(六)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七)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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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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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是政府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裁量基准,合理、公正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探讨。
一、裁量权的特点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灵活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
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因此具有如下特点:1. 灵活性与适用性:裁量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以便充分照顾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使处罚措施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公正性与一致性:裁量权的行使应保证在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中保持一致,避免主观因素对裁量结果的影响,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3. 限制性与合理性:裁量权的行使应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超越法定的框架,同时需要合理、适度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影响裁量基准的因素在行政处罚的裁量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裁量基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因素:1. 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后果。
2. 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恶意、情节轻重等,行政机关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处罚措施和幅度。
3. 社会反响和影响:违法行为可能对社会或公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处罚。
4. 违法行为人的态度:当违法行为人态度恶劣、拒不悔改时,行政机关可以予以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5.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裁量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行政。
三、裁量基准的可能方式在行政处罚的裁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确定裁量基准。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式:1. 设定量化标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进行数量化规定,以确保处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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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这个词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其实就是给相关部门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定一个“标准”。
啥意思呢?就是当遇到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能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做出合理的处罚决定,而不是随便想怎么罚就怎么罚。
你想啊,要是每个官员都随便决定罚款的金额,那事情可就大了,吃了个小亏,结果罚你个大价钱,这公平怎么算?所以裁量基准制度的出现,实际上就是要让大家有个依赖的“尺度”,好让处理事情的方式不那么随心所欲。
你说是不是?你想啊,过去有些地方,行政处罚就像是在“开个玩笑”。
有人罚款一千,有人罚款两万,差别大得让人摸不着头脑。
有人违法小事,结果倒霉被罚得像大事情一样,而一些严重违法的行为,反倒轻轻放过。
想想看,如果你的朋友犯了个错误,结果你罚他俩块钱,而别人犯了个大错却罚了两百,你是不是会觉得不公平?甚至心里会嘀咕:“难道我朋友犯的错比别人轻?怎么也不能这差距这么大吧!”所以裁量基准的意义就在于此——它给出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确保处罚不是天马行空,而是合理、合法、公正的。
这制度一推出,大家都高兴了,相关部门有了明确的标准,行政人员也不用再担心自己“手软”或者“过于严厉”,而公众呢,也能看到具体的标准,心里也更有底了。
公平嘛,大家都愿意要,没人喜欢感觉自己被坑。
特别是那些企业老板,或者做生意的朋友,最怕的就是法规不清晰,结果一不小心就摊上事,往往为了一个小错误,赔了大钱。
裁量基准的引入,让大家心里踏实了不少,至少大家都知道如果违规,惩罚会在哪个范围内,自己不会因为一个小错误就突然掉进一个“坑”里。
但说实话,这个裁量基准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
因为不同的地方,执行力度、理解方式都有差异。
别看制度上看起来挺好,到了实际操作层面,不同地方的执法人员理解不同,标准执行起来就有点“落差”。
有些地方的标准细致、清晰,结果处罚决定一看就明了,而有些地方的标准却模糊不清,搞得大家也摸不着头脑,甚至有时候还会出现“偏差”。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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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沪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执法总队:现将我局制定的《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7月1日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了规范对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现就《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具体裁量基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1.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未产生社会影响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2)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小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较大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社会影响恶劣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1.法律依据(1)义务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2)处罚条款《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全文、基准及解读-V1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全文、基准及解读-V1](https://img.taocdn.com/s3/m/918a4a17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df.png)
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全文、基准及解读-V1近日,宁夏民政厅发布了《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该办法对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使得行政处罚裁量更加公正和合理。
本文将详细解读《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一、基准内容1.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基准》中规定了宁夏民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
其中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用物品、吊销许可证书或者执照等。
针对不同情形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基准》还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处罚的依据宁夏民政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基准》详细列出了宁夏民政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行政处罚事项审理暂行规定》等多个文件。
3. 罚款的范围和标准《基准》明确了宁夏民政行政罚款的范围和标准。
罚款的最高额度为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三倍,最低额度为500元。
4. 违法所得和违法所用物品的处置对于违法所得和违法所用物品的处置,《基准》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违法所得和违法所用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基准解读1. 行政处罚裁量要公正和合理《基准》强调,行政处罚裁量要公正和合理。
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所用物品的情况等应该充分考虑,并根据事实依据合理裁量处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规定《基准》还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进行了规定。
决定书应当包括法定格式要素,同时要注意表述规范、语言简明通顺、文字排版合理等。
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当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处罚结果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基准》明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和使用方法。
三、结语总体来看,《宁夏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列举了宁夏民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规范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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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量裁基准有几点,第一点是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初犯,是否在两年内没有被追责以及其他法定情节;第二点是从轻或是减轻的标准,主要是看对方是否积极配合,是否有效弥补,是否是受他人胁迫以及其他法定情节。
最后是从重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法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doc 40页)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doc 40页)](https://img.taocdn.com/s3/m/f5e7efb343323968011c9291.png)
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doc 40页)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逸脱适用
![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逸脱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d413a9fd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42.png)
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逸脱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逸脱适用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导致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过大或者过小,从而影响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规范等主观因素;也包括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规范的滞后等因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方法;还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逸脱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只有通过不断加强法治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工具,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
本文以浙江金华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研究对象,通过调查研究方法,分析其本土实践情况,以期为中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制定并实施的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
近年来,学者们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裁量基准的制定与实施、裁量基准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对策、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裁量基准的比较研究等。
然而,对于浙江金华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专门研究尚不多见。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获取丰富、客观的数据和信息。
通过文献研究法梳理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运用访谈法对浙江金华地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深入了解,获取一线实践经验;通过问卷调查法收集企业和公众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认知和反馈,以更全面地了解实际情况。
根据对浙江金华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查研究,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裁量规则和标准,明确了不同情形的处罚幅度;二是强调了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对当事人的引导和纠错;三是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裁量基准得到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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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内民政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63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政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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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运用。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法律和政策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裁断决策,其涉及到的裁量权极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裁量基准。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出的判断标准和量化指标。
行政裁量基准的设定旨在保证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力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过于主观、随意。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在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2. 公正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公正、公平、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约束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使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受到规范和限制。
4. 适当性原则:行政裁量基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背景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度性。
三、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行政裁量基准的内容是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而具体确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根据违法行为所属的种类、性质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处罚的力度和幅度。
2. 违法行为的情节: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严重程度,调整处罚的幅度和方式。
3. 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综合评估处罚的力度和效果。
4. 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错情节以及个人的社会背景和表现状况,决定处罚的个体化措施。
四、行政裁量基准的实施和监督行政裁量基准在实施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透明公开: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公布行政裁量基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2. 纠错机制: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提起诉讼或复议,以纠正可能存在的裁量错误。
3.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裁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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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6.01.08
•【字号】湘民发〔2015〕57号
•【施行日期】2016.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
用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15〕57号
省民政厅:
你厅报请省人民政府登记的《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5〕57号)已经依法登记。
登记日期:2016年1月8日,统一登记号:HNPR-2016-10001。
特此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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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自行决定处罚的程度和方式。
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1. 法律规定的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法律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和限制,确保其行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例如,法律可以规定处罚的最高限额、最低限度,以及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2. 程序公正的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参与权,确保其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利。
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请求和情况,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处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基于合理性和适度性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全面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处罚的适当程度和方式。
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平衡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司法审查的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接受司法审查的监督。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律合理性的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应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基准要求,确保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和基准的约束下进行,确保其公正、合法和合理。
同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和监督,对于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https://img.taocdn.com/s3/m/94a65763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ef.png)
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依法进行的惩罚和责任追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根据违法情节和行为主体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自由确定处罚力度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理与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息息相关,因此,确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于维护法治原则、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与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裁量权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依据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情节,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处罚权、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特点:1. 自由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处罚权,以及具体的处罚力度。
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是相对的,即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具体的处罚力度。
3. 单一性:行政裁量权是具体的、局部的,即行政机关在面对特定的违法行为时,行使行政裁量权。
三、行政裁量权的原则与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合法的法律和法规,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进行裁量。
2. 合理原则: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结果必须公正、合理、适当,不能任意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得对不同情况的行为主体做出不公正的差别对待,要坚持对同样违法行为的相同处罚原则。
4. 公开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及时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和评价。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以下限制:1. 法律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2. 实践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受到社会实践的制约,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做出不合理决策。
3. 人权保障限制:行政裁量权行使不能侵犯人权,不能滥用权力对行为主体造成过度惩罚或不当限制。
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确立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依据一定的基准来进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与合理。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a461028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c.png)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民政厅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民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民政厅依法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工作由厅相关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厅相关执法机构,按照业务领域负责案件线索的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和归档等工作;厅政策法规处是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听证、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全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错案纠正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文书样式及制作的要求,可参照《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执行。
第二章程序启动第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通过行政检查、年检年报核查、网络巡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及时开展初步核查。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2b2df9c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b2.png)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的主体众多、情况复杂且多变,导致行政处罚的裁量力度存在差异。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一套统一的裁量基准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一、背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适用的处罚力度和方式的一种指导性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制定旨在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目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1. 强化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2. 提高行政机关裁量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一致性;3.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制定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定性原则:基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行政处罚裁量的合法性;2. 公正性原则:维护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或不当竞争;3. 公共利益原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4. 适用性原则: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适用于不同行政处罚对象和违法行为;5. 预防性原则:通过行政处罚的裁量力度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裁量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违法行为的性质:涉及人身伤害、破坏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应予以更严厉的处罚;2. 违法行为的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恶意程度、违法手段等;3. 违法行为的后果:造成的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后果应纳入考虑;4. 违法行为主体的情况:包括违法主体的社会地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等;5.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裁量。
五、裁量基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结合上述裁量因素综合评估,确定适用的处罚力度和方式。
民政局强化行政处罚裁量方案
![民政局强化行政处罚裁量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4faf85b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ab.png)
行政处罚裁量概述
• 行政处罚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根据实际 情况和裁量基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是行政执法的 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强化行政处罚裁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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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行政处罚裁量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障公正执法。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 施,可以避免执法过程 中的随意性和不公正现 象,保障行政执法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民政局强化行政处罚裁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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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行政处罚裁量现状及问题 • 强化行政处罚裁量方案 • 方案实施保障及效果评估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民政局需要制定强化行政处罚裁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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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效率。通过制 定裁量基准,可以使执 法人员更加准确地把握 处罚标准和操作流程, 提高执法效率。
增强公众信任。规范化 的行政处罚裁量能够增 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 任,提高政府形象和公 信力。
促进社会和谐。合理的 行政处罚裁量可以有效 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 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和 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02 行政处罚裁量现状及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裁量存在的问题
裁量标时,采用的标准可能
存在差异,导致处罚结果不尽相同。
处罚力度不够
02 某些案件中,由于处罚力度较低,无法对违法者形成
有效的威慑,导致部分违法者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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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方法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方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卑视。
同一机关关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不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有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金额大小;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刻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阻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操纵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觉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
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阻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被发觉后不听劝阻、接着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要紧作用的;
(五)因违法一年内被民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采取的行为阻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七)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峻损害的;
(八)有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 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躲避处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扰乱社会治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峻危害后果的;
(二)阻扰、抗拒执法的;
(三)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