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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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原则上是一次性给付。
相关问题
关于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 任。”
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 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在以往的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均不被支持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已经 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已获得了补偿。
诉讼请求支付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应 当一并提出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 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 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赔偿的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两种 情形:
1.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2.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
权利人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Life is not perfect, if you find it wro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失国家赔偿需要增加赔偿金额。

最新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什么?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一般是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浅谈国家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目前《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

但目前赔偿标准过低,需要一定程度的提高。

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要在全国指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是不现实的。

况且,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实质上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任及其道德上的可遣责性,结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虽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并非放纵法官不加拘束和毫无限制地滥用这种权力,故法官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则(包括司法解释)或原则,不得随意超越法律规则或原则,更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Word版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Word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一、《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广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人格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确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确认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关于赔偿范围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精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精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精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三、精神残疾的原因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川高法(2002)118号文(精神损害)

川高法(2002)118号文(精神损害)

川高法(2002)118号文(精神损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2]11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省法院。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充分考虑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等因素。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一)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侵权行为人侵害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虽然只有一句,但承载了相当丰富和厚重的内涵。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一)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情况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诋毁美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2008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

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向各位通报《解释》的有关情况。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贯彻落实好这项制度,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成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2014年7月,我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款,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随着最近几年呼格吉勒图、聂树斌、五周(周继坤等五人)、张玉环案等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及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有的地方法院在部分重大刑事冤错赔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意见》的参考标准亦有所突破。

近年来,党中央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原有《意见》进行了细化、修改,并多次向各有关部门、法学及精神卫生方面的专家学者、一线法官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神经损伤赔偿标准

神经损伤赔偿标准

神经损伤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哪些
1、精神损失赔偿标准为: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二、国家赔偿精神损失赔偿标准
1、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2、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
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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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触电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死亡人的名誉权 应依法保护的复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王水泉诉郑戴仇
名誉权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徐良诉上 1
海文化艺术报 社、赵伟昌侵 害名誉权案的 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胡秋生、 2
娄良英等八人 诉彭拜、漓江 出版社名誉权 纠纷案的复函
【非法损害遗 体、遗骨案件】
【侵害具有人 格象征意义的 特定纪念物品 案件】
钟婉祯等诉莆田县西天尾镇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王中朝、樊竹梅诉浙江省001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人身伤害赔偿案
黄杰等诉龙岩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王珺豪诉电子工业部四○二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于洋诉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李毅鑫诉夹江水工机械厂人身损害赔偿案 黎天乙诉俞胜捷、海门市实验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沈峥昱诉上海野生动物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崔丽诉江苏省通州市公路管理站、范存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游诉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周江红人身损害赔偿案 陈恩良、方明夫诉乐清市太平洋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龙宝珍诉王志金、王玉琴侵害姓名权、名誉权案
杜俊明、赵秀英诉廉滨、陈巧芬侵犯隐私权案
沈国良诉李小菊侵权损害赔偿案 李建海诉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案
王洪军、兰荣玲诉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侵犯监护权案
皮凤芝等诉李文彬、廊房市安次区北史家务乡周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案 石峰等诉开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淮河医院侵权案
四、关于法律、法规 与司法解释的相互协 调
1
【侵害生命权 案件】
2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是为了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让侵权人受到一定惩罚,那么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依据

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依据

一、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依据1、 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名誉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名誉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名誉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每个⼈都有名誉权,但是在⽇常的⽣活中我们的名誉权也被侵犯的时候。

对于名誉权的侵权可以依法进⾏赔偿,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赔偿标准。

那么,具体是怎么来进⾏规定的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名誉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为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赔偿。

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获利的情况、侵权⼈承担责任的经济能⼒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活⽔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对于受害⼈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以完全恢复受害⼈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是⼈⾝权利,⼀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

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丧失某种⼯作的机会,法⼈因名誉毁损⽽遭受财产的重⼤损失。

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就应当全部赔偿。

并且受害⼈的恢复名誉⽽产⽣的费和⽀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三、法律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九⼗条【⼈格权定义】⼈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第九百九⼗五条【⼈格权请求权】⼈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的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般不予⽀持,⼈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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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编辑本段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广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一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一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人格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确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确认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关于赔偿范围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按照侵权法的基本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包括两种形态:“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

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

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状态具有较为直接和密切的联系。

采取限定主义立法模式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一般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利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目标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作出界定:(一)明确确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价值。

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表现为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利时,就是人格权。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原则精神,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

《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因身体遭受侵害造成死亡和残疾的,规定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此种金钱赔偿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但其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其保护也不够充分和完善。

《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过去被解释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应当包括身体权。

生命、健康、身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并列受到保护的独立人格权利。

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致人肢体残疾等,均属侵害他人身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也难以概括侵害身体权的各种类型。

据此,《解释》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列“身体权”。

其次,关于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作为民事权利首先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

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保护具有普遍意义,《解释》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范围。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尊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利一般价值的集中体现,因此,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是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重大进步。

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均直接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对隐私的司法保护就具有代表性。

隐私在现行民事法律中尚未被直接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是由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公民(自然人)名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

但隐私权和名誉权内涵并不相同,名誉权在外延上也不能涵盖隐私权的全部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诉法则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均表明我国法律保护隐私。

但公法的保护不能取代私法的保护,只有将隐私权纳人民法保护之中,其法律保护才是完整的。

鉴于隐私作为民事权利尚未有立法上的依据,故《解释》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人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人第一款“权利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类型。

所谓侵权行为的类型化,是指按照不同的要件构成将侵权行为区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权利侵害类型;第二,义务违反类型;第三,利益侵害类型。

三种类型分别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为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完备的法律基础。

其中第三种类型,在法律构成上称之为“公序良俗违反”,是指对利益的侵害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即在“权利侵害”之外,为加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提供了另一个判断标准,即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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