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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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四
• 四、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正常给付条件
非正常给付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履行了缴费义务
• 累计缴费达15年
养老 保险 给付
•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 未达退休年龄而因病或 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劳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 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 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 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
• 立法背景 • 1、政治基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 2、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
不足15年的,可以补足 至15年,也可转入农保 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 适用范围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跨统筹地转移基本养老保险。
❖ 手续办理
职工或单位提出申请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向原参保地发函 转移 确认通知
❖ 转移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 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
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组成。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
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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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统筹基金: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退休地确认 户籍地优先 缴费时间从长
《社会保险法》第19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至2009年2月15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表
决,高票通过这部法律。
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1、男女年满60周岁;
• 2、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足额缴纳的),不满15年又不予以补 缴的,不享受统筹地区养老金待遇);
• 3、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4、成年子女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目录
•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 二、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 • 三、重点内容: •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 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 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 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 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 法律责任
对分享改革开放成果提出新的更高的期盼。 • 3、现实基础—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国民消费,加
速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 • 4、实践基础—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取
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 制定过程
第一阶段: 原劳动部从1993年开始组织起草,1995年将《社会保 险法(草案)》报国务院。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 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保障部第二次组织起草,2001年再次将草案报 国务院。两次均未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
居民。 2、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
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 3、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职工,并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
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4、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
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三
• 三、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该法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 个人不缴费。 •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该法 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 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 一、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职工基 本养老 保险
新型农 村社会 养老保险
城镇居 民社会 养老保险
职工基 本医疗 保险
新型农 村合作 医疗
城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二

第二阶段: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
动保障部第三次组织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2006年报国务院
。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期间在200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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