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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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作者:吴春刚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李艳岩

黑龙江大学

2008年10月18日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体现 (1)

二、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内容 (2)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2)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正义基础 (3)

(一)正义的一般含义 (3)

(二)环境正义观念的起源 (4)

(三)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分析 (4)

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状况 (5)

六、落实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努力 (6)

七、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9)

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摘要: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法学部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也正在形成之中,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涵义分为共同的责任和有差别的责任,基于环境与人类的密切关系,在环境领域,全球所有国家对地球环境污染负有共同的防治责任,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只顾发展,不顾环境,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全球环境恶化,另发达国家在以全球环境资源的大量损耗和环境状况的急剧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丰富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基于环境法的“谁破坏,谁治理”的公平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为主要的或承担更多的义务。此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共同责任区别责任环境

一、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体现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昰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共同义务。作为国际社会主要成员的各个国家,自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共同责任。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1年的《禁止在海洋床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都承认了人类对环境的“共同利益”,要实现共同利益必然要求各国承担共同责任。[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关于“区别责任”,《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1982年《内罗毕宣言》指出:“……发达国家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应协助受到环境失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帮助他们处理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部分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

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2]国际环境法上第一次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用语,由此可见,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在国际法中已经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和充分的体现。

二、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内容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共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1.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解决各国国内的环境问题与解决全球性环境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因为各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是地球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各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也就是对地球整体环境的贡献。2.各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控制下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伤害。3.各国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环境。4.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在环境保护方面有能力的国家应当帮助缺乏能力的国家解决环境问题。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它就像茫茫宇宙中的一叶孤舟,所有的伙伴都必须同舟共济。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从国际公平的角度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该原则承认在发展、运用和解释国际环境法的具体规定的时候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得我们在考虑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情况。自1974年后,无论是有关环境的还是与环境无关的,很多的多边条约都明确地提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都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特殊的安排和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心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又主要体现在这两类国家对环境问题的反应能力不同。这种两分法的明确表现在于认为发展中国家缺乏足

够的技术专长、管理能力比较低、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有合理性。《布伦特兰报告》称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是指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所施加的限制”。[3]著名的国际环境法学者菲利普·桑兹认为:可持续发展包括代际公平、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代内公平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四个方面。要实现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就必须要真正地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代内公平首先要求发达国家的财富和技术以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

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其次要求发达国家改变其传统的生产消费模式,减轻其对地球的压力。同时它还要求发展中国家选择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避免重走发达国家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正义基础

(一)正义的一般含义

作为法的一个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或目标,正义通常又可称为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4]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对正义的概念及其相关议题有详尽的论述。他提出两项正义原则,其中除了论及基本的平等自由权及机会均等等原则之外,还强调“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对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使其符合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得到最大利益。罗尔斯希望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或补偿程序,使社会成员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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