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PPT 83页)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放射工作单位未建立并按规定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违反条款: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处罚依据: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 -07-17 13:24:14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能够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70605【实施日期】 19970605【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共24页
❖ 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 ❖ 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
放射工作单位。
❖ 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 查报告负责。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 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 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 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要求:
❖ 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 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中。
❖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 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 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予以安排。
✓ 均匀照射: ✓ 不均匀照射: ✓ 异常照射: ✓ 工作中穿铅围裙的场合:
个人剂量监测承担机构:
❖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 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 施。
对个人监测机构的要求:
❖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 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工作人员三个档案的建立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由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并保存 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十、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5、《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卫生部门的职责 : 1.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19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 19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8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号) 19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2号)1997-06-05/1997-0901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200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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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 治法┅┅
放射防护 条例┅┅
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 管理办法
言
1895发现X射线,1896年发现天然放射 性,1934年发现人工放射性,1935年发现核裂变 以来,电离辐射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和飞速发展.
4.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55号令主要内容及说明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卫生部令第55号)2007-06-03/2007-11-01
讲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正式)
讲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长沙市卫生监督所吴必军我国历来关心和重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早在1985年卫生部就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1988年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89年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发布后,卫生部依据《条例》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整合、修订,并于1997年发布了新版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为有效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卫生部再次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于2007年6月3日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并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并规定了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的频度,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等情形时的用人单位的安置、处理和报告等义务做出规定。
《办法》明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的费用,由其所在的放射工作用人单位承担;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告知义务和时限和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应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办法》还将《放射工作人员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项目,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以便及时、动态记录劳动者接受放射防护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
《办法》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及其评价分析、健康监护等管理内容与新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保持一致,也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近年的出版物相接轨。
这里简要介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和主要条款内容,并对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83页】
•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 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核 能和核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
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 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 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 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 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 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5、《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
•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卫生部门的职责 : 1.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 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 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主要法律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 • 《行政许可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 •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588-5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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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 -07-17 13:24:14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能够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70605【实施日期】 19970605【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ppt课件
山 灾 害
• 了解工作场所射线种类危害程度 的权利
事
• 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权利
故 的 预
• 上岗前防护知识培训、健康检查 的权利
防
• 配备剂量元件、控制受照剂量的
和
权利
处 理
• 配备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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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电离辐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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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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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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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应急 评价报告编制
处 卫生审查
理 放射防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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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煤
卫生部门管理工作内容
矿 山
放射诊疗准入管理
灾 放射诊疗设备检测
害 许可审查与发证
事 诊疗项目登记
故 放射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
的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预 防
患者
工作人员
公众
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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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卫生部门管理工作内容
灾
[1978]104号第1条:“从事井下、高空、
害
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
事 故
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 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的 预 防 和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把x射线工作列为 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 字第248号:“可以暂时把从事x射线的工 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1年可 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
各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
理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非 煤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1950(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xx 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24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视力、晶体裂隙灯检 视力、晶体裂隙灯检 视力、晶体裂隙灯检 皮肤科、神经科检查;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 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 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 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 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பைடு நூலகம்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 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 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 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门诊部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年满 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门诊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每次培训的情况均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门诊部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门诊部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门诊部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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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总则
(1-4)
4
从业条件与培训
(5-10) 6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1-17) 7
职业健康管理
(18-32) 15
监督检查
(33-36) 4
法律责任
(37-44) 8
附则
(45-46) 2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 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 知》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卫生部门的放Leabharlann 源安全监管职责为: 1.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 2. 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
(卫生部令第52号)1997-06-05/1997-0901 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200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5号)2007-06-03/2007-11-01
2007年6月3日,高强签署卫生部令 第55号,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 康管理办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职业病防 治法┅┅
放射防护 条例┅┅
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 管理办法
┅┅
引言
1895发现X射线,1896年发现天然放射 性,1934年发现人工放射性,1935年发现核裂变 以来,电离辐射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和飞速发展.
电离辐射职业照射可以发生在各种工业、农 业、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核燃 料循环设施中,涉及的放射工作人员数量愈来 愈多。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 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 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 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 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十一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 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 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总则(第一章)
第一章介绍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 门和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总体要求。 关于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放射工作单 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明确规定了放射工 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定义和范围。
放射工作单位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令第44号) 本办法 是指开展下列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 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 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主要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 《行政许可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 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 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 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 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 量计。
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 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
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 源安全基本标准》衔接;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75号出版物、国际 原子能机构(IAEA)等国际机构的有关出版物; 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有关各方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1. 《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 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
入管理; 3.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5、《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卫生部门的职责 :
1. 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4.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55号令主要内容及说明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劳动 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对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条 款等内容均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是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主 要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危害属于较严重的职业危害。核事故和辐 射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往往 使大范围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安 定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职业病防 治法》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作出了特殊规 定。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 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核 能和核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规演进
19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 19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98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44号) 19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