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诉讼案件的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2、维护权益原则:以最大程度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及时高效原则:确保诉讼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提高工作效率。
4、保密原则:对诉讼案件涉及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二、职责分工(一)法务部门1、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2、对诉讼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起草、审核与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件。
4、代表本单位参与诉讼活动,与律师、法院等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业务部门1、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涉及本部门的诉讼案件。
2、提供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业务资料和信息。
3、配合法务部门开展诉讼工作。
(三)管理层1、对重大诉讼案件进行决策和指导。
2、协调相关资源,保障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诉讼案件的受理与登记(一)发现或收到诉讼材料后,相关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交法务部门。
(二)法务部门对收到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诉讼案件范围。
(三)对于属于本单位的诉讼案件,法务部门进行登记,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受理时间、诉讼请求等。
四、案件评估与策略制定(一)法务部门对受理的诉讼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
(二)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并提交管理层审批。
(三)诉讼策略应明确诉讼目标、主要措施、风险预测及应对方案等。
五、律师选聘与管理(一)需要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聘。
(二)法务部门与选定的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估律师的工作绩效。
股份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公司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调整对象为诉讼主体任何一方是公司或是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单位的案件。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第三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凡涉及诉讼的事务,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批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加盖印章或出具公函。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因职务行为与公司以外的主体发生纠纷必须起诉或仲裁的,承办人应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交法律事务部审查。
第五条经初步审查符合起诉或仲裁条件,且有胜诉可能的,承办人应填写《法律事务办理单》,报所属部门主管副总、法律事务主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承办人将审批后的《法律事务办理单》送交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起草起诉状,向相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
第六条预交诉讼费、仲裁费由法律事务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财务管理部申请办理。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收到法院、仲裁机构及有关执法单位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处罚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于收到当日到法律事务部登记,由法律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方案,做好应诉准备,并由相关部门或法律事务部填写《法律事务办理单》,报所属部门主管副总、法律事务主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在诉讼过程中,承办人必须按法律事务部的要求积极向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主动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否则公司将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第九条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各单位负责人、具体事务经办人应对重要的事实形成书面资料,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诉讼代理人必须熟悉法律,全面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抓住案件的焦点、难点,精心准备,做到胸有成竹,依事实和法律,尽职尽责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终结后,法律事务部应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案件未移交法律事务部前,诉讼由承办人负责;案件移交法律事务部后,诉讼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正式委托代理人后,诉讼由代理人负责,法律事务部负责跟踪管理。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官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指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行政、刑事和涉外各类诉讼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受理、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涉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其名誉权、隐私权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司法责任制评价体系,建立诉讼案件管理质量评估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诉讼案件的管理能力。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审判规律,提高审判效率,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实现公平、高效、廉洁审判。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受理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代理权限提起诉讼。
第十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交完整的诉讼材料,并按照要求支付诉讼费。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合理分流,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符合合议庭条件的案件,确保多人合议。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受案信息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审判程序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应用诉讼程序的主导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或拒绝法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厉打击滥用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第四章制裁与执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裁定得到及时履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行。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案件。
(二)公正公开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开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监督制约原则:加强案件管理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章案件受理与分案第四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查处违法行为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提出。
第五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专业领域、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合理分配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第七条案件分案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案件类型、专业领域和法官专长进行分案。
(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专业法官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及时办理回避手续。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八条案件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九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
第十条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予以关注。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证据规则,依法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
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制度
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诉讼案件文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案件文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归档、保存,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可信。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案卷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文件管理技术、设备和设施建设,提高诉讼案件文件管理水平。
第二章文件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文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分发、传递、转交、送达,并由专人保管。
第八条诉讼案件文件须妥善保存,确保每一份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私自篡改、涂改、删改或弄虚作假。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诉讼案件文件的查阅、借阅、复印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归还。
第十条诉讼案件文件的存档要求应依据文件的特性、重要性、出处、去向进行合理的分级存储。
第十一条诉讼案件文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文件不流失、不损坏。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文件无法继续保存的,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在规定程序内做好书面记录及报废程序。
第十二条诉讼案件文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清点诉讼案件文件,确保文件的及时更新和整理。
第十三条诉讼案件文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文书界面的管理,做好卷宗的装订、标注、封存等工作,防止文件损坏和遗失。
第十四条诉讼案件电子文件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专职人员。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逐步推进诉讼案件电子文件的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文件归档第十六条诉讼案件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出处、性质、内容等不同属性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诉讼案件文件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确保每一份文件都按时、按规定进行存放。
第十八条诉讼案件文件的归档应当定期检查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文件的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诉讼案件电子文件的归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文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范例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预防为主、及时处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诉讼案件的分类及管理部门第四条按照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将诉讼案件分为重大案件、重要案件和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是指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或涉及本单位核心利益的案件;重要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大、对本单位业务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一般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小、影响相对较小的案件。
第五条明确法律事务部门为诉讼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开展诉讼案件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与法律事务部门的沟通联络。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受理与登记第七条当本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或得知可能涉诉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法律事务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门收到报送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如案号、案由、当事人、受理法院等)、案件背景、争议焦点等。
第九条对于紧急案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评估与分析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在收到案件信息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案件进行评估分析,包括案件的胜诉可能性、可能的法律后果、对本单位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必要时,可以组织外部律师进行论证,听取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和应对方案。
第五章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第十三条确定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由本单位法律事务人员或外聘律师担任。
第十四条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辩状、证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按时提交给法院。
第十五条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按时参加庭审活动,积极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二节出庭准备第三节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第二章管辖权限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5、涉及集团公司多个单位的案件;6.集团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其它案件;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有分管权的案件,认为案情复杂,需要法律顾问室承办的,可报送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法律顾问室应当受理,指导组织承办;第十四条暂未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及未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经费单位发生的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第十五条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煤炭易物抵帐纠纷案件及煤炭销售合同债权形成的案件,由运销公司清欠办公室专属承办;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第一节接案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为原告的各类起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提起诉讼,并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备案;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室认为应当起诉的案件,单位负责人不同意起诉的,法律顾问室有权写出法律意见书,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决定;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发案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三日之内确定案件代理人;第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案件,该单位法律顾问必需填写报案登记表,将案件名称、案情简介及初步代理意见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办理收案编号、登记;第二节出庭准备应及时与发案单位取得联系,开展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真实情况,收集证据进行整理编号,列出证据目录,注意原件的保管;代理人收集证据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不得断章取义;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应在明确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列清原告、被告的自然情况,合理合法提出诉讼请求,正确选择受理法院;第二十二条代理人向法院申请立案,应携带下列文件;1、加盖单位公章的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副本;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授权委托书;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如需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还应提交书面申请;第二十三条法院立案受理通知送达后,代理人认为要补充证据,应在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之前提交法庭;第二十四条代理人认为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慎重考虑,全面衡量,避免主观盲目、轻率行事;第二十五条法院审查受理案件后,代理人按照法院计算出的诉讼费,办理交纳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办理担保金;立案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书面审查;①集团公司是否为本案当事人;②是否有仲裁协议;③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第二十七条代理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提供答辩状及答辩的内容;认为有必要反诉的,应按本诉的原告人数提出反诉状副本;第二十八条在法定举证时间内,如认为取证困难需要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法院保全证据,代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第二十九条代理人在举证期满后,至开庭前三天应到法院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着重了解以下事项:1.原被告人的资格;2.诉讼时效;3.物证、书证的时间、地点;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诉讼当事人递交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6.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第三十条代理人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第三十一条代理人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另行指派代理人;第三节法庭调查第三十二条代理人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第三十三条法庭在检查双方应到庭人员后,宣布本案合议庭人员组成时,代理人认为有异议和申请回避的,应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开庭前代理人如改变或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两代理人应协商一致,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第三十五条被告在法庭规定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开庭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应作好记录;被告当场提出反诉请求的,代理人应向法庭提出不予审查的建议;第三十六条代理人举证应说明证据形式、内容、来源,对该证据要证明的问题作出说明,对方提出质证意见后,代理人可及时提出反质证意见;第三十七条代理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时,要从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质证;第三十八条对于对方的出庭证人,注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证人与本案原告、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证言与它证据的关系;3.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4.证人的记忆力和表达力;5.佐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6.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7.证言前后是否矛盾;第三十九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鉴定人与本案原、被告有无利害关系;2.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的依据和材料;4.鉴定的设备和方法;5.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6.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第四十条对方出示的物证,代理人应以以下方面质证:1.物证的来源程序是否合法;2.物证是否为原物;3.物证与本案的关系;4.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5.物证要证明的问题;第四十一条对方出示的书证,代理人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2.书证是否为原件;3.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4.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书证与本案的关系;第四十二条对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代理人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从以下方面质证:1.证人不能出庭佐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证人证言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第四十三条对法庭宣读的鉴定结论,注意应从以下几方面质证:1.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2.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3.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资格;第四十四条对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视听资料的形式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3.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4.视听资料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6.与其它证据的联系;第四十五条对于法院的勘验笔录,应从以下方面质证:1、笔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笔录文字用语是否确切肯定;3、笔录是否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4、笔录法定手续是否完善;第四十六条法庭调查活动,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代理人应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第四节法庭辩论第四十七条代理人应在开庭之前,根据阅卷时证据材料,起草好第一轮的辩论意见,在法庭调查后,有新的观点在发言中应作修改;第四十八条辩论意见要坚持以实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第四十九条法庭辩论时,代理人应认真听取对方发表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第二轮辩论准备;避免观点重复,针对对方提出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意见;第五十条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第五十一条法庭向双方征求调解意见时,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提出调解意见;超越授权范围的调解,应经授权人同意;第五节休庭后工作第五十二条代理人在休庭后应尽快整理新的代理意见,当庭提交;如代理意见需大量修改,修改的代理词应在休庭后按法庭指定的时间内递交法庭;第五十三条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应在确认无误后再签名;第五十四条一审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应及时向案件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室主任汇报,并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对一审材料实行会审,评价上诉价值,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后方可作出是否上诉的选择;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决定上诉的案件,法律顾问室应组织人员研究上诉的范围,分析一审败诉原因,因代理工作缺陷造成败诉的,应更换二审代理人;第五十七条代理人接受上诉指派后,应按一审程序办理委托手续,调查补充证据,做好上诉的一切准备;第五十八条上诉代理人对上诉程序应精心策划,选择恰当的上诉途径,理性审视一审裁决,针对败诉原因,精心拟写上诉状;第五十九条上诉代理人办理二审案件的取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工作参照一审代理办法执行;第七节卷宗管理第六十条代理人在办理案件期间发生变更的,原代理人员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移交所在单位负责人,不得泄漏卷宗材料内容;第六十一条审理终结的各类案件,代理人应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卷宗整理装订成册,签封存档,并将案件结果登记备案;第六十二条结案的卷宗材料,严禁外借、抄阅、复印、社会律师借阅,须经法律顾问室主任同意;第六十三条集团公司各单位法律顾问年终应按本办法要求,将全年各类结案及未结案的案件汇总呈报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职工有权对法律顾问代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发现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可直接向法律顾问室、纪委、监察处举报;第六十五条法律顾问室有权对各单位案件代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有权更换案件代理人,组织法律顾问人员傍听法庭审理;第六十六条法律顾问人员在代理诉讼中,对工作认真负责,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七条代理人不尽职尽力办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有渎职和失职行为的,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代理人监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按诉讼实际损失给以经济处罚,并按有关规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或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九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作出调解决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处罚;第七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案件,隐瞒不报,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发生代理费用,财务不给报销,由擅自决策聘请人自付;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纠纷,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仲裁办法淮矿政研20049号文执行;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生效前所聘请的社会律师可将合同履行完毕,但应向法律顾问室申报登记;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附件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
包括:(一)以本行作为一方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二)本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本行债权的抵押物、质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四)各类执行案件;(五)其他涉及本行权益的案件。
本行不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直接利益相关方,但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行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视为本行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对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客户信息等保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诉讼案件管理应遵循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是指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主办部门负责具体案件办理,负责案件的全流程管理。
(二)相互配合是指主办部门在处理诉讼案件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根据案情的需要及时收集并提供证据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牵头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适用全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二)对全行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各当事部门是诉讼案件管理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办理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诉讼案件,以及经行领导指派的诉讼案件;(二)对业务开展或者办理的客观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收集和整理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三)负责案件的委外代理工作,负责办理代理律所的准入、评价、交接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办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归档;(四)负责诉讼案件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工作;(五)分析、梳理与案件相关业务制度和管理流程,查找管理漏洞,防范相同或者类似风险发生。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加强诉讼案件的管理,规范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申请。
第四条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案件,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扰乱法庭秩序,给审判工作造成影响。
第四章程序管理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定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并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和改进审理程序,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合理的程序管理措施,加快诉讼案件的审理进度。
第五章文书管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审理案件的相关文书进行管理,确保文书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文书管理的电子化系统,便于文书的归档、检索和传递。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送达相关文书,并固定送达时间和方式。
第六章财产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财产管理办法,明确财产管理的原则和规程。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妥善保管查封、冻结等措施下的财产,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置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并向当事人作出书面通知。
第七章结案与执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诉讼案件进行结案,并出具相应的结案文书。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督促当事人按照判决、裁定履行责任,并及时开展执行工作。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诉讼案件的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诉讼案件的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受理的所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诉讼案件。
第三条法律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高效;(二)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三)当事人自愿,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四)保密原则,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案件办理流程,规范案件办理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案件受理部门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案件受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提出。
第三章案件办理第九条案件办理部门负责对已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包括:(一)调查取证;(二)调解、和解;(三)开庭审理;(四)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第十条案件办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案件办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尊重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案件办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案件办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勘验。
第十四条案件办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案件办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庭审规则,确保庭审公正、公开、公平。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案件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便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四条诉讼案件管理应当采取主动管理、全面管理、联动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机构第五条人民法院是诉讼案件的管理机构,负责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是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是对诉讼案件进行综合管理的机构,负责诉讼案件管理的政策、制度、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受理第八条诉讼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受理诉讼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诉讼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审理第十一条诉讼案件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查明事实、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过程。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合议庭,对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证据调取、质证、辩论、结案等环节。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确保诉讼案件的审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诉讼案件的裁判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合,进行裁判,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公开辟布,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诉讼案件的执行第十七条诉讼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合法权益的过程。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执行工作,保障诉讼案件的顺利执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一、概述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规范和统一对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流程和方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受理阶段
诉讼材料的提交: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立案程序:根据立案标准和程序,法院将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立案查询:当事人可以查询案件受理情况,了解案件的进展。
2. 审理阶段
庭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证据质证、辩论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文书送达: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等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法律援助:对于无诉讼能力或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应当提
供法律援助。
3. 结案阶段
执行程序:法院应当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并监督履行。
结案归档: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将案卷归档,终结案件。
三、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作用
规范司法行为: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
保证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流程的优化和标准化,提高司法效率,减
少诉讼周期。
保障当事人权益:制度的完善和执行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总结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为了规范、统一和提高诉讼案件
处理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仅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希望司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优化和完善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处理的一切诉讼案件的管理,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依法、准确、高效、公正,并注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诉讼案件管理平台,便于实现信息共享、统一管理和便捷服务。
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案件登记、审判材料管理、审判进程管理、庭审安排、裁决文书、法律文献查询、数据统计分析等。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诉讼案件管理平台的安全保护,确保案件信息的秘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诉讼案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章诉讼案件的执行第六十条经过一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被告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判决、裁定。
第六十一条诉讼案件的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 诉讼案件登记表格2. 庭审记录模板3. 送达公告样板4. 裁判文书模板5. 法律文献查询工具法律名词及注释:1. 案件登记:将诉讼案件的基本信息记录在案件登记表格中,包括案号、当事人信息、案件类型等。
2. 审判材料管理:对案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审判进程管理:对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开庭日期、庭审记录等。
4. 裁决文书:根据案件审理结果,相应的裁决文书,具体内容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结果等。
5. 法律文献查询:提供各类法律法规、案例、司法解释等文献的查询服务,方便法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研究和参考。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一、概述为规范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合用范围本管理制度合用于本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诉讼案件。
三、基本要求1. 诉讼案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2. 诉讼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 诉讼案件应当科学、高效地审理,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
4. 诉讼案件应当重视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立案1. 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立案法官应当在5日内审核材料,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3. 立案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告知案件受理日期、法庭、法官等信息。
五、庭前准备1. 庭前会议应当在开庭前召开,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 庭前会议应当就证据、争点等进行商议,达成共识。
3. 庭前会议应当制作庭审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六、庭审1. 庭审应当宣布开庭时间和地点,出示证据、问询当事人等。
2. 庭审中,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
3. 庭审结束后,法庭应当宣布休庭日期、开庭日期,同时告知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
七、判决1.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决。
2. 判决书应当包括裁判结果、判决理由、上诉期限等。
3. 判决书应当由法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1. 被判决一方要求执行的,应当遵守执行要求,按期履行。
2. 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立案:指诉讼程序中,法院接受当事人起诉申请,并登记记录的程序。
庭前准备:指庭审之前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证据交换、争点商议等活动。
庭审:指诉讼程序中,法院依法举行的开庭审理程序。
判决: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裁决性文件。
执行:指依法强制履行判决的过程。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指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为规范、权利义务以及司法程序的规则和条例。
案件诉讼管理办法
案件诉讼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的案件诉讼管理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诉讼的效率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当事人参与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案件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维护权益原则:案件诉讼应当以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3、风险防控原则: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评估和防控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诉讼活动给本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协调配合原则:案件诉讼涉及的各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诉讼任务。
二、案件诉讼的分类和管理部门(一)分类1、根据案件性质,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2、根据案件涉及的金额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案件、一般案件和轻微案件。
(二)管理部门1、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案件诉讼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案件诉讼工作。
2、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并配合法律事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案件诉讼的受理和登记(一)受理1、本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书,或者发现可能涉及诉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门。
2、法律事务部门对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案件诉讼范围。
(二)登记1、对受理的案件,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建立案件诉讼台账,详细记录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案由、当事人、受理法院、诉讼请求、受理时间等。
2、案件登记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业务部门,并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案件分析会。
四、案件诉讼的处理流程(一)证据收集1、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法律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
本办法旨在规范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诉讼案件的立案
第一节立案条件
1. 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诉讼权利合法;
2. 案件请求明确和具体;
3. 诉讼材料齐全。
第二节立案程序
1. 当事人提交立案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法院审核材料,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 如果条件符合,法院应当立即立案。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审理程序
1. 开庭审理前,法院通知当事人到庭;
2. 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与辩论;
3. 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并作出裁决。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1.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诉讼案件的裁决
1. 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
2. 裁决书应当明示裁决理由;
3.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章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
3. 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以上是《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国诉讼案件的管理程序。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案件审理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它对于保障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案件审理的阶段、程序管理和案件管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案件审理的阶段案件审理的阶段是指从诉讼程序开始到判决结果形成完成的整个过程。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有着特定的管理制度。
1.1 立案阶段立案阶段是指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案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立案登记、立案审查和缴纳诉讼费用等。
立案登记是指法院对收到的起诉状和其他相关材料予以注册登记,形成诉讼案件的标识。
立案审查则是指法院对起诉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满足受理条件。
同时,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
1.2 审查阶段审查阶段是指法院对立案后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审查等工作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案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案件移送、调查取证和审查程序等。
案件移送是指法院对于属于其他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进行移送,确保案件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
调查取证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己的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解和查明的活动,确保有相对充分的证据,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
1.3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理、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过程。
在这个阶段,案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开庭审理、调解磋商和裁判文书的制作等。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召开庭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采集证据,并进行判决。
调解磋商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可以进行和解的情况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避免诉讼。
最后,法院会根据审理的结果制作裁判文书,并将其送达各方。
二、程序管理程序管理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案件进行指导、监控和协调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2.1 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审判的正确、公正和合法。
企业管理规定71: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诉讼案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第一条为规范诉讼案件管理,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诉讼案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部负责起诉案件和应诉案件的管理,产业部负责企业案件办理的监督和检查。
企业实行诉管理总经理负责制。
第四条每月法律部向公司法律委员会汇报起诉案件、应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二章起诉案件第五条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发生纠纷,须制定纠纷解决方案。
方案须包括协商解决的措施、步骤、排。
第六条符合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的,按纠纷解决方案规定时限商解决的,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诉前准备会议。
经济类纠纷或其他重大纠纷须有法律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纠纷须有产业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参加。
第七条经诉前准备会议初审决定起诉的,须填报《起诉(应诉)案件审批单》,并附案件相关证据资料序审批。
第八条审批决定起诉的案件,法律部起草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办理立案手续。
位责任人、承办人须配合法律部诉讼。
第九条法律部通过《起诉(应诉)案件证据提报单》对需收集的证据资料作出说明和要求,七个工作日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条诉前会议决定由企业承办的,法律部通过《起诉(应诉)案件企业承办单》出具指导意见,并及案件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诉前会议确定的诉讼请求,一审裁定、判决没有全部支持的,起诉单位应在收到裁定、判决报法律部,两个工作日内由法律部再次组织例会,并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胜诉法律文书生效后,法律部督促起诉单位执行,一个月内执行不利的,法律部配合起诉单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应诉案件管第十三条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单位,应于当日报法律部。
第十四条法律部收到应诉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起诉(应诉)案件证据提报单》对需收集的证据出说明和要求,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五条初步证据资料准备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法律部组织应诉专题会议,确定应诉事项。
案件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管理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审判监督案件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管理的案件。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效率、便民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管理机制,确保案件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案件管理工作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交办或者指令管辖的案件;(四)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和应诉通知书。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章案件审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应当依法审查。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代理权。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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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理规定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行政诉讼、执行、申请复议以及各类仲裁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活动。
如无特别规定,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处理,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案件发生部门或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参与与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八)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为重大案件。
对于重大案件,法务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法务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务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案件管理。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务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非诉讼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务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务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法务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
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报最高领导,由最高领导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五条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将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业务部门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3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务部书面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与法务部共同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与法务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确定起诉后,由法务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
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务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法务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务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务部。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务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法务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
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务部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的案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务部。
法务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务部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二十六条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务部咨询,由法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务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一档。
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案件的合同、协议、票据、往来函件、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15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归入法务部档案处。
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法务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务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非诉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法务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事法律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