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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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采购管理:
1、首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确定为合格供方的方可购进其食品添加剂;
2、本着尽量少采购化学类的添加剂,尽量使用自然原材料的原则组织采购。
二、索证、验证管理
1、对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品管部应先审查其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填写索证记录;
2、购进的食品添加剂验收时,生产品管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红章,否则不予接受;
3、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自检的,生产品管部除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红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抽样检验,合格后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不能自检的由生产品管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凡是本公司生产品管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
验结果报告单的,一律不得入库、不得使用。
三、存储和使用管理
1、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库、专人管理,仓库依据生产品管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得入库和使用;
2、仓库内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清楚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食品添加剂详细的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GB2760和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4、车间配料记录应详细记录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量和具体名称,配料登记中应注明允许最大使用量、实际添加量、配料人等内容。
5、所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为维护广大饮食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是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作为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企业应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明确承诺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销路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未明示成分、使用用途和配料清单的复合添加剂。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实行索票索证和采购验证。
第六条企业应规范添加剂使用管理,建立食品添加物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建立进销和领用台帐,定期清除超期食品添加剂。
第八条企业应向职工宣传国家卫生部公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科学认知和掌握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限量,从源头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禁止下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一)为了改善食品的组织形态及色、香、味等以适应消费者的需要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为了增强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加产品的卖点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
(三)为了使食品具有更长保质期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使用非食品用的添加物,如苏丹红、孔雀石绿、吊白块之类的化工原料。
(六)不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进行备案的。
(八)使用食品添加剂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九)利用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十)用于食品添加剂计量并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计量器具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节食品添加剂用语和范围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调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甜味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拮抗剂、增味剂、保鲜剂、酶制剂、被膜剂、香料、营养强化剂及其它等类。
第二节食品添加剂采购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
执行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并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生产资质、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和单据(注明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国家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添加剂无生产许可证的,要提供省级部门批复。不采购已实施市场准入制度而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或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严禁采购非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质。
第十三条根据消耗量确定采购批量,保证物资出入流畅,避免消耗量小而大批量购进造成压库甚至存放超保质期,对有退库条件的添加剂,应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十四条采购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