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本单元考点清单
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
(一)汇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
(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
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
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经甲医院申请,X银行审核后作为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乙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Y银行)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将票据金额150万元支付给Y银行,由其存入乙公司的账户。
【案例2】
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上级医院丙医院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经甲医院申请,丙医院作为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乙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Y银行)通过丙医院的开户银行(X银行)
向丙医院提示付款,丙医院承付后,X银行从丙医院账户中划出相关款项给Y银行,由其存入乙公司的账户。
(4)根据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不同,商业汇票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解释4】见票即付的票据,也称为即期票据;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也称为远期票据。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案例】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转账支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开户银行(X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乙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Y银行)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将票据金额150万元支付给Y银行,由其存入乙公司的账户。
考点2 票据关系(★)(P342)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发生、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无关。
3.票据基础关系:属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发生,与票据有紧密联系。
【案例】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50万元,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签发转账支票完成支付。1月15日,乙公司交货;1月20日,甲公司签发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没有请求丙银行付款,也没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请求,直至10月:
(1)从票据关系角度上看,甲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是收款人、丙银行是付款人;本来乙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有权按照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1月30日前(出票日起10日内)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丙银行无理拒付,乙公司可以在7月20日前(出票日起6个月内)向甲公司追索,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现上述两个期限均已经过,乙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
(2)从票据基础关系角度看,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转账支票的原因是二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关系就是该转账支票的基础关系;合同卖方已经履行完货物交付义务,而买方的付款义务也已经完成(转账支票已经依法签发,只要乙公司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完全可以拿到货款;换言之,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可是卖方乙公司并未实际收到款项,乙公司怎么办?此时,“利益返还请求权”提供了帮助,乙公司可以依此请求甲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利益返还关系即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与票据行为概述(★)
(一)票据权利概述(P343)
1.收款人VS持票人VS票据权利人
【解释1】如果票据没有发生背书转让,收款人就是持票人,同时也是票据权利人;如果票据已经背书转让,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持票人,同时也是票据权利人。
【解释2】有些时候,我们也会从广义角度使用“持票人”这一词,将占有票据的人(例如,拾得他人遗失之票据的人)称为持票人,但此类持票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首先向主债务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在被拒绝付款或者显然有不获付款的可能性时,才可以向偿还义务人主张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顺位的权利)。
(二)票据责任概述(P344)
1.票据义务人
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主债务人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除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为次债务人。
2.票据关系人
(1)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他们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仅仅是票据关系人。
(2)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只是票据关系人。
【提示】通常情况下,在票据上无真实、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构成有权代理(行)、表见代理(行)的除外。(2014年案例分析题)
(三)票据行为概述
1.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是取得票据权利的主要原因,但票据权利也可以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
(1)依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②依让与而取得;
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