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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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3+2”分段、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省、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统筹管理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免试录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进行学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新生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录取名册予以审核。新生每年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学业成绩方面,按照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操行成绩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方式进行记分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可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自定。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学生操行成绩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四条允许相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但必须有校际间的互认协议,并以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
第十五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基本素质、实践技能、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制定成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学生参与课程必修、选修、免修、正常考核及补考(重修)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学生有序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教学活动。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足开齐中职生必修课程,突出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考核项目或免考。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五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转学(转入和转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及注销等。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学籍变动和信息变更,学校应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学生学籍异动申请或学籍变更申请,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通过。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根据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