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础教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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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专利法概述
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6. 7.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法的客体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的申请 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保护
一、 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1.专利

P69
专利的英文为“patent”,该词既有“公开”之意,也 有“专有、独占”之意,含义是将技术公开并独占使用。 在我国,其基本含义一般有: 专利权的简称; 专利文献的简称; 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符合专利条件的发 明创造。
1) 这种权利为权利人所专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 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 2)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不能享有或使用这项权利。 3) 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能对权利人的专有权 加以变更。
3.地域性:
分三种情况:
1)知识产权仅在一国范围内有效 .在一般情况下 ,一国授予的某项知 识产权,只有在该国境内受其法律保护,发生法律效力,在外国并不 当然发生效力。如果想在外国取得权利,必须依外国的法律申请 并得到批准才可享有。 2)知识产权在两国范围内有效。一些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签订双边 互惠协定的国家。 3)知识产权在多国范围内有效,按照一些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 规定,凡是加入国际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依照规定的程序,所获 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在各缔约国中都有效。 版权,对参加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定来说,版权在 各缔约国基本上都有效。
2)专利法是特别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发展而发展。
二、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发明人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使用人 专利的利益相关人
三、专利权的客体 P71
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按照专利法 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返销日本,中国企业是否需 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需要. 因为,这件专利已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日本专利 法的保护,中国企业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在日本销售, 则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销售, 中国企业是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 用费? 不需要.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申 请专利并获得批准,依照这件专利生产的产品在这些国家 和地区销售,得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保护,因此中国 企业不需要向该日本公司支付这件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5.可复制性:(P24)
又称工业再现性,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 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 重复利用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
1.激励发明创造。 “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2.保护发明创造。 3.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
(四)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 其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 予为条件。原始主体:作者。 2. 其继受取得,一般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取得,会产生数个权利 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谈技术合作,合同约 定使用1件日本专利(均获得批准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 术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 否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不需要. 这是因为,该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该专利,不受中 国专利法的保护,因此,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中国销 售,中国企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利的许 可使用费.
课后复习题P66
一、复习题
1.什么是知识产权?P14 2.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P30 3.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P32 4.什么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P46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P26—P29
二、思考题:
(一)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 出售给了某甲.请问:
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画家还是属于某甲?
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画家. 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时,只是将其美 术作品原件的物权转让给了某甲,并未将其著作权一并转 让,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 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五),TRIPs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 国民待遇原则有什么区别? TRIPs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的国 民待遇原则主要区别是:适用范围不同,WTO的成员包括 独立主权国家,独立关税区和国际实体组织;巴黎公约 和伯尔尼公约的成员仅限于独立主权国家.
第二讲 专利法概述
画家仍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因为该美术作品原件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 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法定的,著作 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 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 权未转让?
如果画家将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画院,不一 定应将美术作品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不将美术作品原件 移交给画院,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 同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 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 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除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
权。 ①因继承、遗赠、赠与取得著作权;
②委托(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③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国家(购买、接受赠与、法律规定)。如 19条第一款:无人继承的、第二款: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终止后, 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都归国家所有。
3. 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 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字作 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国 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 可在我国出版发行? 这种情况下,我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许 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成 员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权保 护期,不再受到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征得德国作者继 承人的许可,即可在我国出版发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 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 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 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 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 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 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1.无形性: 2.专有性: 包含三层意思:
知识产权教程
广平县教师进修学校 牛志耕
第一讲 知识产权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源于德国,英文为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 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大陆译为“知识产 权”;日本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 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享有的专有权利。 ( P14)
商标权 名称标记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商业秘密
制止不正当竞争
植物新品种权
(七)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的分类: 1.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2.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P32)
(八)WTO与知识产权 三大理事会(WTO三大支柱)
货物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P2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目前,已经通过的世界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30多个,其中 最重要的、对各国影响最大的是: 1.《保护国业产权巴黎公约》 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P47)
2.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创造性 3)公开性 2)非物质性 4)社会性
(六)知识产权的分类(p20)
著作权
及邻接权
知 识 产 权
其他
工业 产权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演出、录音、录像、广播作品 制图、技术绘图 计算机软件
专利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 原产国名称 厂商名称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国民待遇
(2)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按照双边或国际公约确定外 国人权利义务
(3)前者之外:按照互惠原则确定权利义务 无公约以及无国籍人: ①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②作品首先在中国的成员国发表; ③作品首先在中国的成员国发表和非成员国同时发表; ④在外国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出版的《伯尔尼条约》《世界版 权合约》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的发明 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性使用权。 其特征: 1)独占性: 2)客体公开性 3)法定授权性 4)效力局限性 专利权具有狭义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征
3.专利法
专利法,是指调整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的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
4.时间性:这点与物权不同
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有的不适于永久存在,有 的不必要永久保留,因而法律上对其都有一定存续限 期的限制。至于存续期限的长短,则要根据各种知识 产权的特征以及各国的具体情况,由各国法律做出规 定。如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苏联的规定是从申请日起 算15年;美国从批准日起算17年;英国从提交完整申 请案日起算20年。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使用价值. 这是因为,专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人的权 利失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进入了公有领域,并 不意味着该技术本身失效.依据其技术生产的产品 只要市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只是 不需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四)某甲觅到一根天然树根,就其原形制成一根雕作 品,拟申请外观设计,能否得到外观设计权? 用天然树根制作的根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 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 这是因为,根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 工业方式重复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 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 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侵权. 因为德国的《版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 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作品的保护期尚 未超过,所以,我国出版社若将该翻译出版作品,未征得德 国作者继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一德国版社拟在德国翻译出 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可,方可 在德国出版发行? 这种情况下,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继承 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中国作者的作品. 因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成员国给予其 他成员国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多于其来源国的版权保 护期.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 作者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该作者已去世60年,超过了 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期,在德国也 不再受版权保护.所以德国出版社不需要征得中国作者 继承人的许可,即可在德国出版发行该中国作者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对象, 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 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1.知识产品的类别
1)创造性成果:如作品、工业技术
2)经营性标记:如商业性注册商标 3)经营性资信:如绿色标志、国家地理标志等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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