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宜居度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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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宜居度评价研究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经济实现了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也开始慢慢凸显出来。在当下,随着城镇化水平的加快,许多人也不仅仅满足于居住在城市,更多的人开始对城市的宜居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本文从生态宜居层面出发,通过研究生态宜居度的评价标准以及长沙市与其他城市生态宜居度的比较分析,对长沙市的生态宜居度作一个基本的评价研究,研究成果主要如下:1.重新构建了有关生态宜居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优化了生态宜居城市的评价指标;2.通过重新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对长沙市以及珠海、重庆、武汉、郑州的生态宜居度进行了综合比较并排名,长沙市的生态宜居度在以上城市中排名为第二名;3.通过对几个城市的相关数据分析,研究了长沙市的生态宜居度特点,总的来说,长沙市的生态宜居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气候适宜,环境优良,但用水条件一般;(2)城市人均GDP较高,但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不是很高;(3)具有良好的出行和居住条件;(4)适宜人们休闲娱乐。本文的研究对于评价长沙市目前的生态宜居现状以及长沙更好地向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长沙;生态宜居度;评价指标体系;城市建设;

前言

人类在远古石器时代,便知道在山洞居住以躲避风雨,采集野兽的皮毛来抵御寒冷,在野外采摘果实以抵御饥饿。后来,随着城邦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商业贸易、文化交流都可以在城邦里完成,人们也开始逐渐向聚居的方式靠拢。尤其是到了近现代,工业革命更是极大地方便了城镇人们的生活,人们对生活的基本要求也不再是简单的抵御寒冷和采集果实了,而是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如对所居住城镇的环境质量有一定的要求等等。在我们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环境的逐步恶化,城镇里的人们也越来越多的关注有关城市宜居度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一个城市的宜居度问题进行探索与研究。

对于城市宜居度问题的研究不单单是从近几年才开始的。事实上,联合国从1989年便开始创立“联合国人居奖”;我国著名学者吴良镛先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也开始在国内进行人类居住环境的探索研究;2005年,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首次提出了“宜居城市”这一说法,引发了人们广泛的关注;2007年5月30日,我国首份关于宜居城市的评价指标的文件——《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也正式发布。本文即是在上述有关宜居度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重新建立城市的生态宜居度评价指标体系,来探讨长沙市的生态宜居度的有关问题,为长沙市生态宜居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1.生态宜居城市的概念与内涵

1.1相关概念

1.1.1宜居城市

宜居城市目前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完整而统一的定论,因此我们可以从宜居城市的几个特征来分析。

首先,宜居城市最基本的要求是适宜人类居住、生活以及工作。我国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出宜居城市的概念以后,《宜居城市科学评价标准》也于2005年12月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正式向建设部申报立项。此后,通过课题组走访调研、学术会议、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评价标准不断得到完善,并于2007年4月19日通过建设部科技司组织评审验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社会文明、经济富裕、环境优美、资源承载、生活便宜、公共安全。

其次,宜居城市须具有良好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和清洁高效的生产环境。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居大会提出了城市应当是适宜居住的人类居住地的概念,此概念一经提出就在国际社会形成了广泛共识,成为二十一世纪新的城市观。

最后,宜居城市是城市化发展阶段的后期产物,因此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城市仍处于比较基本和基础的阶段,是不适宜进行城市宜居水平的研究的。本文认为,只有高度发展、高城市化水平的城市才能进行宜居城市的评价研究。

因此,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宜居城市是指具有良好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和清洁高效的生产环境的,适宜人类居住、工作和生活的高度发展的城市。

1.1.2生态城市

生态城市,顾名思义,它指的是具有生态功能的城市。生态城市是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研究、分析、发展、建设一个城市,它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一种新的城市建设理念。狭义上来说,生态城市就是按照生态学原理进行城市设计,建立高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聚居环境。对于生态城市的研究,本文认为,生态城市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基本原理【1】:

(1)城市生态位原理。生态位本来是生态学上的概念,它指的是物种在群落中在时间、空间和营养关系方面所占的地位。一般说,生态位的宽度依据物种的适应性而改变,适宜性较大的物种占据较宽广的生态位。而城市生态位是一个城市给人们生存和活动所提供的生态位,是城市提供给人们的或可被人们利用的各种生态因子(如水、食物、能源、土地、气候、建筑、交通等)和生态关系(如生产力水平、环境容量、生活质量、与外部系统的关系等)的集合。它反映了一个城市的现状对于人类各种经济活动和生活活动的适宜程度,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及其人口、资源、环境的优劣势,从而决定了它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以及不同职业、年龄人群的吸引力和离心力。

(2)多样性导致稳定性原理。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说,生物群落与环境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的能力,是同生态系统物种及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呈正相关的。也就是说,生态系统的结构愈多样、愈复杂,则其抗干扰的能力愈强,因而也愈易于保持其动态平衡的稳定状态。在一个城市中,各种人力资源及多种性质保证了城市各项事业的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各种城市用地具有的多种属性保证了城市各类活动的展开;多种城市功能的复合作用与多种交通方式使城市具有远比单一功能与单一交通方式的城市大得多的吸引力与辐射力——这些都是多样性导致稳定性原理在城市中的体现。

(3)系统整体功能最优原理。城市中,各个子系统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各子系统功能的状态也取决于系统整体功能的状态;城市各个子系统都具有自身的目标与发展趋势,作为个体存在,它们都有无限制地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不顾其他个体的潜势存在。所以,城市各组分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协调一致的,而是呈现出相生与相克的关系状态。因此,理顺城市生态系统结构,改善系统运行状态,要以提高整个系统的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为目标,局部功能与效率应当服从于整体功能的效益。

(4)环境承载力原理。环境承载力指得是某一环境状态和结构在不发生对人类生存发展有害变化的前提下,所能承受的人类社会作用,具体体现在规模、强度和速度上。其三者的限制,是环境本身具有的有限性自我调节能力的量度。它主要包括资源承载力,技术承载力和污染承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

1.1.3生态宜居城市

生态宜居城市目前学术界暂无统一标准的定义,因此本文试图从探讨生态宜居城市的有关特征归纳出有关生态宜居城市的相关定义。

首先,“生态宜居城市”是生态城市和宜居城市的统一。它必须满足适宜市民居住的要求,必须方便于人们出行、教育、医疗、娱乐、安全、舒适等各方面内容的要求;其次,它必须符合城市生态学的基本要求,能在强调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满足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协调城市发展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协调社会环境以及居民生活的关系等等;此外,生态宜居城市还应重点关注于生态的建设与规划,如绿化园林建设,水文水利建设,工业规划建设等,因此本文对生态宜居城市的定义如下:生态宜居城市是指在方便人们生活和居住的前提下,不仅能保证居民对社会、经济以及居住环境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生态学的原理,综合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配套建设体制和规划的高度发展的城市。

1.2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内涵

2007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群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标志着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群以后要担负着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走持续发展道路的使命,而长沙作为长株潭城市群的核心和领头城市,生态宜居的城市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特别是经济发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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