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异地预缴个税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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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预缴个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告的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可以核算清楚员工的工资和个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进行全员个税扣缴申报,税务不能按工程造价比例核定计征个税。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施工企业由于在机构所在地而没有在工程地全员申报,就形成了直接按造价核定征税的实际情况。

核定征收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呢?由于是为做工程而发生的支出,有的企业会计入“税金及附加”,这么处理的缺点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计入公司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

那这部分税金怎样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就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等个税的税基之中,然后再行扣除。

核算时应该以一定的、合理的、基于个税算法及职业判断的标准,确定一个分配方法,把个税分配到相关异地工程人员的头上,这样就相当于增加了工资总额而计入成本费用中列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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