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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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甲和乙一起到山上狩猎,因看见前面树林有一物在迅速移动,二人同时举枪射击,不料被击中的是也在山中打猎的丙,经检查,丙身中一枪,但是甲乙二人的猎枪是一个型号的,无法调查出是谁的枪击中了丙。对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A. 因为无法辨认侵害人是谁,所以甲乙二人不承担责任
B.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 甲乙二人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本题甲乙都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只有一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因此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甲乙的行为没有结合,最终结果是因一人行为造成,只不过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C选项表述错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地林业部门对丙的损害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
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87题: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都是提前15 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A属共同犯罪B属共同过失犯罪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正确答案为:BD
不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对此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是刑法第25条第2款明文规定。甲乙主观上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带来什么危害,相信对方在岗位上值守,以致出现发生岗位无人值班的情况,发生了危害结果,都属于犯罪过失。而且,两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正确答案应为BD.
08年延期区卷二题目: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类型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行为,应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1.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2.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