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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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中需了解关注的几个问题

——研讨稿

(一)、审计法律规范?其效力和等级如何划分?

审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审计法律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行为模式”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法律后果”包括人们的行为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人们的行为违反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审计法律规范通过审计法律条文和审计法律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它们之间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审计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是指审计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这种效力等级的划分,根据制定的机关不同和宪法及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宪法。

《宪法》(关于审计部分)_____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审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层次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审计法和其他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审计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

第三层次是审计方面的行政法则。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第四层次是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审计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审计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同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相抵触。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

(审计法律规范的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宪法。

第二层次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

第三层次是审计方面的行政法则。

第四层次是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新准则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适用范围?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

新《审计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新《审计准则》——扩大了国家审计的适用范围:一是适用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审计机关,二是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种业务类型,同时在满足当前审计工作需要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审计环境变化和审计工作的长远发展,增加了绩效审计、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整改、信息技术环境下的准则应用等方面的内容,使审计准则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能

够适应未来发展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审计准则》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不适用的范围:《审计准则》第一百九十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三)、新准则规定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可以采取7种基本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即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等。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同时,为了确保审计人员对重要问题查深查透,《审计准则》第九十九条还规定,审计人员可以围绕认定问题所依据的标准、事实、影响和原因4个方面

获取审计证据。

——《原审计机关审计准则》第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应注意的三点是:1、《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2、第八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单位、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为无效证据)。3、第八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4、《准则》第九十四条……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

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四)、新准则规定的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审计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关于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也是我们需要注意和把握的问题)

(五)、新准则(8号令)颁布实施后,审计署以往发布但至今还继续有效的规定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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