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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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理性的归依——古典自然法研究

.人类理性的归依——古典自然法研究

人类理性的归依——古典自然法研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展和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需求,古典自然法学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而又从神的圣殿中走出,更加关注人的理性。

这种理性已不再是纯粹的空洞的自然之理,而是承认人类本身的激情和欲望,把它视为人的自然性,即把人的欲求、需要和情感视为绝对的、普遍的东西,这种理性实则就是“人性”、“人情”。

这种理性与激情的结合,“已不再是柏拉图的高高在上的正义理念,不是斯多葛派的安于平等的自尊自足,也不是基督教的诫律,而是问心无愧地表达需要,宣布权利”。

[1]]这种蕴含欲求与情感的理性正是人们对快乐和欲望的追求,是求生本能、生理和心理需要的正当性,它确立了自我主张,自我设计的伦理,是人性真正的体现,是现实世界人们生存所必需的依托。

因此,不安于空灵大自然法则与虚无上帝意志约束的人们在“崇高理性”——天理中注入了新鲜血液——人欲,人的情感需求。

因此,这时的古典自然法学与古代的自然法学说比较,显然是名同而实不同了。

古代对自然法纯哲理的探索,是假定在人定法之上,还存在着普遍不变的理想法即自然法。

然而,作为一种标准的典范,古典自然法学说,则不掺杂这些玄学的味道。

它排除了朴素的自然主义及蒙昧的神学主义,认为法律不是根植于纯自然或神,而是根植于人本身的理性意识。

自然法学说在此是从人性论出发,以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为核心,推崇世俗情感的法,具有实在意义。

人类对权利,自由,私有财产的欲求,就是自然法赋予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就是人之常情。

(一)尊重天赋人权高唱自由之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从原始人类所处的“自然状态”和享有的“自然权利”出发,赋予了自然法以时代内容,阐明了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

他们把人类初始的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自由,平等,博爱”的状态,认为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有上天赋予的一份平等的权利,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等,这些自然权利是受自然法保护的。

古典人文主义的名词解释

古典人文主义的名词解释

古典人文主义的名词解释古典人文主义是一种哲学和文化运动,起源于15世纪的意大利,并在欧洲广泛传播和影响。

它强调对人类尊严、自由意志和人类能力的肯定,以及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的重新发掘和赞扬。

古典人文主义与中世纪的神权主义和权威主义形成鲜明对比,通过重视人类的教育和个人发展,强调个体的重要性和个人能力的追求,丰富并复兴了欧洲文化。

古典人文主义在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时期(14世纪末至17世纪初)达到鼎盛时期。

那时的欧洲社会正逐渐从中世纪黑暗的时间中恢复过来,人们渴望脱离宗教的束缚,重拾古代文化的光辉。

对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的追求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方向,人们开始学习古典语言和文学作品,研究古代哲学和科学,重视人类的个体性和自由意志。

古典人文主义的支持者们认为,只有通过对古代知识的研究和借鉴,才能使当时的社会和文化变得更加完善。

在古典人文主义的思想体系中,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古典人文主义者认为,通过教育,人们可以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才华,并成为真正有价值的个体。

他们主张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注重人文学科的学习,包括文学、历史、哲学和艺术等。

这种教育观念在当时的欧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推动了教育系统的改革和知识的普及。

古典人文主义者也非常看重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他们反对束缚人类发展的各种形式的约束,包括宗教和政治的压迫。

他们相信每个人都应该有追求知识和幸福的自由权利,强调每个人的自由意志对此至关重要。

这种观念为后来的人权和民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对社会和政治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文学和艺术领域,古典人文主义催生了许多杰出的作品和艺术家。

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许多古代作品的翻译和解读,也有很多新的作品以古典时代为灵感。

许多杰出的艺术家,如达·芬奇和米开朗基罗,受到古典人文主义的影响,创作了具有永恒价值的艺术作品。

古典人文主义虽然在鼎盛时期逐渐衰落,但其影响依然存在。

它对欧洲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后来的思想和艺术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的背景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三)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
(四)自然科学的发展
(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影响。
宗教改革 1517年,德国的马丁· 路德(1483-1546)发表《95条论 纲》,揭露教皇出卖赎罪券的荒谬,认为教徒自己阅读 《圣经》,能直接与上帝相通,无须教会作中介,不承认 教会对《圣经》解释有垄断权。1536年,法国的加尔文 (1509-1564)发表《基督教原理》,认为人们得救与 否全由上帝决定,教会无权过问。1534年,英国国王亨 利8世(1491-1547)宣布脱离罗马教廷自立英国圣公会, 北欧各国相继效法。基督教于是分成三部分:罗马天主教、 东正教(希腊正教)、新教。
新教对原来基督教的冲击:
新教是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 宗派,以及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众多宗派的统 称。 新教强调因信称义、信徒人人都可为祭司和《圣经》具有 最高权威三大原则。这是和天主教针锋相对的,是新教各 派共同的特点。
(二)启蒙运动的影响 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原义“发光”)是17-18世 纪西欧在文艺复兴之后又一次推进民主和科学的思想解放 和社会改革运动,开创于英国,蓬勃于法国,实践于美国, 扩大到整个世界。康德说:“启蒙就是使人们脱离未成熟 状态。”
第二篇 近代
第五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根据传统的观点,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概括为四 个发展阶段: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 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 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 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法学派并非一个统一的学派, 而是指西方自然法在17~19世纪时的一个 发展阶段。其理论的批判矛头指向中世纪 神学,而其立足点则在于为人的权利,特 别是资产阶级权利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如 果说“自然法”一向是革命的学说,那么, 自然法的革命意义在这一时期表现得特别 明显。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

总结古代自然法的思想古代自然法思想是指人类在古代时期对于自然法则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一种哲学思想体系。

自然法是基于自然界现象和规律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强调人类应该顺从自然规律和追求自然的真理。

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其影响也延续至中世纪和近代,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强调自然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在古代自然法思想中,人类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人类行为也应该符合自然界的规律和道德准则。

这里的“自然”指的是整个宇宙和地球环境,包括万物的运动规律、物质变化和生命现象。

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界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法则,而这些法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界中的。

因此,人类应该依据这些客观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方式。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追求自然的真理和智慧。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从中寻找智慧和真理,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思考。

古代哲学家和思想家通过观察自然界的现象和规律,研究万物的本质和运动,形成了各种学说和理论。

例如,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于自然界的观察和思考,影响了西方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真理存在于自然界中,并通过理性和智慧来认识它。

古代自然法思想的第三个特点是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和相互关系。

自然法思想认为,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我们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

人类应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的关系,尊重自然界的法则和生态系统,而不是试图征服和控制自然界。

古代自然法思想主张人类应该适应自然界的规律和生态系统,与自然界共同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人们通过自然法思想来规范和约束人类行为。

自然法一方面是一种道德规范,强调人类应该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遵守自然界的法则;另一方面,自然法也是一种法律准则,提出人类社会应该建立公正和合理的法律制度,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讲古典自然法学派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著作: 1640年写了《法的原理》(该书1650年再 版时,分为《人的本性》和《论政治体》两 文发表),1642年出版了《论公民》,1651 年又出版了《利维坦》这部不朽之作,接着 在1655年和1658年又相继写了《论物体》和 《论人》,从而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
英国法律思想家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 机械唯物主义哲学家, 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人物 之一。15岁进牛津大学 学习,曾经做过培根的 秘书,深受培根思想的 影响。 代表作:《利维 坦》、《论公民》、 《论人性》等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霍布斯出生于一个贫穷的牧师家庭,母 亲只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1640年英国资 产阶级革命爆发,霍布斯是站在新贵族的立 场来支持当时正在进行的这场革命的,其态 度总的来说是赞成革命,但倾向保守,而这 在前后又有变化。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三个自然思想 3.自然法
(自然法的具体内容)霍布斯把自然法归纳为十 七条规则,它们是:⑴求和平而守之;⑵签订契约 各放弃无限之自然权利;⑶信守契约;⑷得恩知报; ⑸合群;⑹宽宥别人;⑺惩罚应着眼于其改正;⑻ 尊重别人;⑼平等待人;⑽知足;⑾秉公处理纠纷; ⑿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之;⒀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 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⒁给调停者以安全;⒂不 自为裁判;⒃公断人不能接受贿赂;⒄报效祖国。 最后归纳为基督教的一句道德格言:“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二、斯宾诺莎的自然法思想
(四)法律与自由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首先,他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他认为,自由离不开法律,这是因为法律是 以理智为基础的,是有智慧的人所制定的行 为准则,他能合理控制人的情感。

简述古典自然法

简述古典自然法

注释:
①⑦[美]E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4页,第76页.
②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近代自然法(中世纪)、古典自然法(17、18世纪)和现代自然法(新自然法,20世纪之后).
③⑥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第320页.④何勤华,王立民主编.法律史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58页.⑤李庆钧,杨春福.西方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之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7).⑧笔者认为法治至少包含以下三个特征:(1)存在良好的法律,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本身是违背正义等价值观的,难称这样的国家是法治国家;(2)权力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3)公民信仰法律,运用法律。

笔者认为在这三个特征中,公民信仰法律和运用法律最为关键,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是要解决公民对法律信仰的问题,古典自然法提出的法治理念对该问题的解决是有帮助的.
⑨刘志仁,李国旗.古典自然法对我国现代法治的影响.兰州学刊.2001(5).
⑩鉴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系政治问题,笔者在此不作论述,仅对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做一定的分析.。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宇宙和人类社会都有一定的秩序,人类社会的政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这种秩序来进行,否则就会造成不正义和混乱。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类普遍共同的道德和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并不是由政府或官方所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灵、既定的普遍道德观念和习俗等直接决定的。

3.意义优先:
古典自然法学强调规则的本质意义和精神内涵,规则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平等、财产、言论等权利,而不是为了维护行为本身的规范性。

4.社会契约原理:
古典自然法学认为,构成一个合理的社会和政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实现。

人们必须通过共识和协议来建立起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
2、著述
《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 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
二(二)理论特点
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 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
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
(1)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 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
2、性质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
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 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 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 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 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 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一(一)概念
3、发展概况
5、法律公益说
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 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 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 员的同意。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 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 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
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
1、实践方面: (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 (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
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 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 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
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 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 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 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
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 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 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
3、人民主权 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摘要] 古典自然法学派坚持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用“人的眼睛”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而这种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社会契约而产生的。

[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实在法法治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一个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流派,与古代自然法的不同在于,它们关注现实生活,而不仅仅具有思辩色彩;与神学自然法学的不同在于,它们强调人的理性与人权,而不是神的意志。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人的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衡量的主要尺度;强调个人的权利,提出了天赋人权的理论,其理论不仅影响了整个19世纪,就是在今天其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抽象理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前提是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三个假说。

关于自然状态,它们认为,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于是假设了一个人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这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

至于自然状态的具体情况,则由于各个思想家对人的本性有不同的观点,因而是各不相同的。

霍布斯等人认为人人是利己主义者,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战争状态,此时的人尚没有是非观念;卢梭等人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这时的人际关系是友好的,人也是有是非观念的,所以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

其内容在古典脑子染法学家那里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

这是它们从人道主义或个人主义立场对人的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封建社会把人不当人的现象的控诉。

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进一步论述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内容。

与以往相比,它们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不再从神或上帝那儿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

中国古代自然法中的人权思想

中国古代自然法中的人权思想

中国古代自然法中的人权思想西方学界普遍认为,人权观念的产生是与自然法思想紧密连在一起的。

自然法是宗教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例如西塞罗对自然法是这样解释道:“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

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西塞罗:《法律篇》)。

自然法体现了对法治与人权的双重尊重,正如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E·Troeltsch)对自然法所评述的:对自然法的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特洛厄尔奇:《自然法理念与人性》)。

考察西方的思想史,我们不难看出,人权观念的复兴与发展正是由自然法学者推动的,例如诸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这样的人权保护的檄文都是自然法思想的结晶。

理性主义并不是西方人的专利,就社会规范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虽没有明确的自然法的概念,但在现实社会中却有类似于自然法的理性主义的规范,中国人将这种观念称之为“道”,在“道”中同样也蕴含了大量的现代人权的思想。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是较之现实中的礼或法更高一级的规范,它也与西方的自然法一样,存于大自然的冥冥理性之中,对现实中人的行为与制度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是现实中礼与法的试金石和评价器,违背天道的礼与法,是恶礼、恶法,人们有理由不遵守。

老子对道有精辟论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无状之状,无物之象”,“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天乃道,道乃久”,“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

荀子也有类似的论断:“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

……其道然也”(《荀子·天论》)。

寻求天道的支持,是历代君王施政行法的常态,正可谓“礼以顺天,天之道”(《左传·文公十五年》),“违天不祥”(《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发展和传播17末18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发表一批不朽之作。

荷兰的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英国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和卢梭《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创立完善许多新的理论。

人文主义的名词解释

人文主义的名词解释

人文主义的名词解释人文主义是一种关注人的自由、尊严和个性发展的思想和理念。

它强调人的价值和人的中心地位,在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主张取代旧有的宗教、宰制性政治和传统的社会与道德规范。

人文主义的名词解释如下:1) 人文主义强调人的自由和尊严:人文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由而有意识的个体,以自由作为最高的价值。

人们的尊严来自于这种自由,也来源于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

它主张在个体自由的基础上,通过自主选择来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

2) 人文主义关注个体发展和成长:人文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有潜力和能力,他们应该被鼓励和支持追求自己内心的热情和兴趣。

个体发展是人文主义的关键概念之一,它认为人的自我实现是每个人应该追求的目标,通过个体的发展和成长,人们可以取得个人满足感和幸福感。

3) 人文主义主张关爱与理解:人文主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

它倡导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观点和体验,并通过互相理解来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人文主义强调人的共情能力和同情心,倡导志愿服务和社区参与,通过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来培养人们对社会的责任感。

4) 人文主义追求人类进步与改善社会:人文主义认为人的发展和进步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基础。

通过教育和知识的普及,人文主义倡导人们持续学习和追求真理,以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它主张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努力,改善社会公平和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5) 人文主义批判宗教和宰制性政治:人文主义倾向于批判传统的宗教、宰制性政治和观念,主张个体的自由和独立思考。

它强调理性思维和科学方法的重要性,主张用理性和证据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人的自由。

人文主义主张人类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和科学知识来创造美好的未来,而不是依赖于宗教或政治的领导。

总之,人文主义是一种关注人的自由、尊严和个性发展的思想和理念。

它通过强调人的自由和尊严、关注个体发展、倡导关爱与理解、追求人类进步与改善社会等方式来塑造人们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
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一)自然神论
(二)唯物主义、理性主义
三、法的精神
1、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法律是一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历 史积淀而形成的。
2、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
3、法律要与国家的自然条件(气候、土地质量、 地理形势、国土面积、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 适应。
(二)关于战争问题的论述
1、首先反对“战争无法律”的论点,主张国与 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法律的约束
2、主张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 3、关于中立国的权利义务问题 4、战争法的原则——宣战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5、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一、托马斯•霍布斯生平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年— 167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上层贵族和资 产阶级保守派的政治法律思想家。 二、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1、人性论:人生而平等——人性恶 2、自然状态——战争状态 3、自然法——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对立 4、社会契约
2、政体的原则 (1)民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2)贵族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 (3)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 (4)专制政体的原则使“恐怖”
五、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自由与分权 1、政治自由:政制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两者的 统一
2、不分权就没有公民的自由,分权是政治自由 的保障
3、三权分立,以权制权 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卢梭认为良好的立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只不过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故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
第七节 古典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一、人之觉醒与法律思想、制度的现代:正确认识人存 在的双重性,准确对法和国家权力进行定位,提出准确 的法律思想,建构正确可行的法律制度 二、天赋人权的法律逻辑起点、归宿点与制度 三、人权原则与制度 四、人民主权原则与制度 五、共和原则与制度 六、社会契约原则与制度 七、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与制度 八、民主、法治原则与制度 九、有限公共权力原则与制度 十、法律信仰原则与制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4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4 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理论
(一)“三个自然”的理论 三个自然” 2.“自然权利” 2.“自然权利” the right of nature 提示: 天赋人权” 提示:“天赋人权”,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性 忽视义务 3.“自然法” 3.“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 为资产阶级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
理性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自然状态
霍布斯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 “狼与狼” 狼与狼”
斯宾诺莎 孤立的各自奋斗 相互侵害的状态
第四节
斯宾诺莎的自然法哲学
二、自然法思想 国家、 (二)国家、法律的产生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 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自然状态——权利不受限制——相互侵 ——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 对权利进行约束 国家、 害——对权利进行约束——国家、法律
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3.实在法思想 (1)市民法与国家 市民法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
“国家乃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益而结合的完善的团体。
“国家享有主权” 国家享有主权”
“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 所谓主权, 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 个权力的限制,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何人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
(一)文艺复兴与古典自然法学
教条——人权 教条——人权 教会——国家 教会——国家 神意——人的理性 神意——人的理性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 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由于竞争—— 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这个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 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促进了 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马恩全集》(21) 马恩全集》 21) 法学世纪观的确立。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

古典自然法学综述(一)古典自然法学的含义古典自然法学是传统的、经典的、最成体系的自然法理论。

从时间上看,这种理论存在于西方的17-18世纪;从地域上看,它风靡于欧洲大陆和北美;从代表人物上看,荷兰的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萨,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扑芬道夫和沃尔夫,美国的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都有一套自然法理论;从性质上看,它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从地位上看,它奠定了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这种理论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或本性,是最高的法律,是高于并指导政治社会的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

因为这种理论非常完善,可以视为一种经典之说,故而成为古典自然法学。

(二)自然法的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国家和法律,但是他们普遍遵循着一定的法则,这就是自然法。

从本质上讲,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思考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它构成指导人类行为的一种原则。

格老秀斯将这种原则总结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斯宾诺萨将其总结为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将其总结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三)自然状态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没有国家、政府和法律,是人类的早期状态。

不同的学者对自然状态认识不同。

霍布斯将其描述为战争状态,洛克将其描述为一种较好的状态,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四)自然权利理论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自然权利中的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认为主要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和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杰斐逊将自然权利归纳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五)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的缺陷决定了它的暂时性,人类要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

古典自然法的人文主义解释发布日期:2005-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本文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梳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尝试。

文章详细阐述了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背景以及所涵盖的一系列人文主义精神和基本理念,并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古典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起点又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是一切实在法的公理法。

尽管它也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人文精神的长明灯,它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英文摘要] This article is a humanism attempt which analyses and hackles theclassical natural law.It introduces and makes comments particularly on itsdefinitions、ideas、backgrounds including its inherent humanism spirits,andpoints out the following arguments: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is coming from the reasons of people and aims at the welfare of people,it is the foreverlaw of the whole positivistic law.Although it flaws in this way or that way, it makes its importance as the extending bright lamp of humanism.[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理性人文主义[keywords] classical natural law reasons humanism一、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及背景自然法,又叫理性法、客观法、上帝法、永恒法,——正如登特列夫指出的那样——“即使当他被视为自明的观念的那段时日,这个观念也充满了暧昧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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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内容提要] 本文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梳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尝试。

文章详细阐述了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背景以及所涵盖的一系列人文主义精神和基本理念,并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古典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起点又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是一切实在法的公理法。

尽管它也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人文精神的长明灯,它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容提要] 本文是从人文主义角度分析、梳理古典自然法理论的一个尝试。

文章详细阐述了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背景以及所涵盖的一系列人文主义精神和基本理念,并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古典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起点又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是一切实在法的公理法。

尽管它也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人文精神的长明灯,它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古典自然法理性人文主义一、古典自然法的概念、理念及背景自然法,又叫理性法、客观法、上帝法、永恒法,——正如登特列夫指出的那样——“即使当他被视为自明的观念的那段时日,这个观念也充满了暧昧含混。

”(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1页。

)——是一个有着多重面目、含义模糊的概念。

所以《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释义道:“自然法是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的。

”(注: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它由“自然”和“法”两个词语组成,因此理解自然法,就必须深刻理解自然的基本要义。

因为自然法的多重解释主要原因就“自然”在于自然的多重解释或自然的难定义。

同样是登特列夫在其著作中这样中肯地描述道:这概念显然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用于两个相反的方向:一是代表一种绝对的不变的准则或模型之终极性与必然性;二是用以表示一种任务或义务。

不仅如此,它还是有伸缩性的:自然有许多不同的意义,当我们在念到“依自然,人的政治动物”与“依自然,人是平等与自由”这类句子时,绝不可以不知道此间“自然”一词含义有所不同。

“自然法”一词的诸多不同含义,只是“自然”一词的诸多不同意义之结果。

总之,“自然”这字乃是造成一切含混的原因,未能清楚分辨其不同含义,乃是自然法学说中一切暧昧含混之由来。

(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5-6页、第2页。

)所以有必要对之进行词源语义上的研究。

从渊源上讲,古典自然法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思想家的思想观念中。

他们第一次把自然法作为一个明确概念加以使用,在他们看来,世间万物都有其运行规则和规律可循,它是一种宇宙之本性,他们称之为“逻各斯”,并将之视作为永恒不变的最善、最公正(正义)的东西,它支配着宇宙,也支配着宇宙的组成部分,而人们就应该积极地去发现这个逻各斯,并按照自然而生活。

“按照自然而生活”,曾被认为是人类生存的目的,并且是最优秀的人必须达到的目的,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解脱粗俗人民的混乱习惯和粗野放纵而达到的较高级的行为规律,这些规律,只有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制才能加以遵守。

总之,作为著名的斯多葛学派哲学哲理的总和,它是宇宙法则或社会秩序原理的代名词或别称。

因而“这种正义,是人类的权威所加以表现或应加以表现的,却不是人类的权威所造成的;这种正义,也是人类的权威可能未克加以表现的——如果它未克加以表现,它便得接受惩罚,因而缩小乃至丧失其命令的力量。

这种正义(由此)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律。

由此更引申出如下思想:法律高于立法;立法者毕竟在法律之下,毕竟服从于法律。

”(注:[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第3页。

)这就是自然法观念的起源。

很明显,从原初意义上的考证说明,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的社会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

他们所说的“自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界,而是某种和谐的秩序;不仅是事物的秩序,也是人的理性。

因而所谓按自然生活也就是按理性生活。

理性成了世间的唯一主宰。

这样看来,自然法不应被理解为法学意义上的法,它主要是一个伦理学或政治学上的概念,它具有生活伦理与政治伦理的全部意义和特征。

这就区别于中世纪的自然法,“在中世纪,自然法听从于具有另一世界观念的基督教的遣使,它已失去了原作为生活方式的全部意义,这种生活方式所允诺的目标是现世的幸福”。

(注:[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页。

)古典自然法沿循了古代自然法传统,也充满了托马斯。

阿奎那式的理性乐观——从理性中寻绎出一道普适不变的世界模式和道德模式:合理的法律就是理性的命令,人的理性是自然法之母,而且这种理性的法包含了人类在其自然领悟基础上所知晓的一切,并能用以指导人类的行为。

这充分表明,古典自然法是属于公理性的定则,是自明的或不证自明的,具有绝对性,即使上帝也不能予以干涉或更改。

这种自然法观念具体体现在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中,他断言:“自然法是正确的思想所下的命令,它按其是否符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因此,这样一种行为不是为自然的造物主即上帝所禁止,就是由他吩咐去做的。

”自然法之原理,只要你留心加以辨识,无不是本身就是昭然若揭的,几乎跟我们用五官去知觉的事物一样明显,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正如甚至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使本来是邪恶的东西变得不邪恶。

”(注:[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刘山等译,南木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81、482页。

)由此我们也有理由认为,这与包括沃尔尼、伏尔泰等在内的自然法学家的思想是一致的或者至少说是一脉相承的。

沃尔尼认为,自然法“是事物恒常不变的秩序,上帝借它统治整个宇宙;上帝的智慧把这个秩序呈现给了人的感觉与理性,让他作为行为的一个平等、共同的法则服务于人,并引导人趋向幸福、完满,而无视他们的种族、教派”,其结果是,上帝构建了一套计划经济,并把管理它的能力给予了人们,“人被分派的任务不过是使他的思想、行为及制度与普遍的自然法则相一致”;伏尔泰也以相同的口吻这样定义自然法:自然法“是上帝用以统治宇宙间种种事实的永恒常在的秩序,他的智慧向人类的感官和理智所展示的秩序,就向他们提供了一种平等的和共同的行为规范,不分种族和宗派引导着他们走向完美的幸福”。

(注:[美]贝克尔:《18世纪哲学家的天城》,何兆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72、4 9页。

)总之,经过古典自然法这样的阐发,理性就获得了柏拉图理念论上的意义而处于至尊的地位,任何觊觎理性的尊严地位的事物都将遭到应有的惩罚。

只有在理性诫律即自然法的王国里,达到至善的可能性方能显示为一种成功的结果。

然而,所有这一切无论看上去是多么华丽与严密,自然法的诸命题的成立却不是没有预设的,它必须建基于作为存在物的人具备某些才能或美德之上,这也等于说,在构成自然法基础的当有的一些理念假设上,无论何时何地,人的某些必备禀赋才能型构出自然法的基本理念,它们是其必要条件的。

因为自然法是作为绝对原则来理解的,因而势所必然的是,还有许许多多的原理必须日夜不息的随侍在这个主宰身边,并不断满足它。

换句话说,我们必须承认,自然法的定义不仅包括人的理性命令等自然法自身应有的存在意义的属性,还包括人的欲求、经验等自然法相涉对象的作用概念的属性;它不仅是本体论的问题,还是认识论的问题,自然法之花既盛开在基本的存在信赖之沃土上,也盛开在基本的存在的理解和把握的沃土之上。

二者共同组成了自然法的根本内容。

详言之,通过上述自然法概念的演绎,不难看出自然法必须具有的理念是:(一)人是人文理性的动物这是古典自然法确立的根据,而且是对人的主体性理解。

所谓主体性理解,“就是内在感、自由、个性和被嵌入本性的存在,在现代西方,他们就是在家的感觉”。

(注:[ 加拿大]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1页。

)这意味着,人是以一种特殊存在物的形式而存在的,“人是一种天生赋有理智才能的存在,他以对他所作的理解而行动,因此以其决定他自己所追求的目的的能力而行动;另一方面,由于拥有一种本性并在一种既定的决定方式中所构成,人显然拥有与其本性构成相应的种种目的……这意味着,凭借人的本性自身,便存在一种秩序或一种气质,它是以人的理性所能够发现的。

根据这种秩序或气质,人的意志必须行动,以便使它自己与人类的必然目的相协调。

这不外乎就是不成文法或自然法。

”(注:参见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3页。

)承认这一观念,即意味着自然法理性观念的拓延——理性不仅仅是形而上学的抽象的纯粹理性体系,它还是实证性、经验化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理性不仅仅是先于一切经验,揭示了事物的绝对本质的“天赋观念”的总和,而且是一种引导我们去发现真理、建立真理、确定真理的独创性的理智力量。

它实际是一个双重理性概念,具有自在和他在的双重特性。

所以卡西勒在其《启蒙哲学》一书中对古典自然法鼻祖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进行分析时指出,古典自然法一方面必须将自己从中世纪神学教条中解放出来,使自身作为独立的存在,另一方面又必须防止国家专制主义的干扰,捍卫自身的独立,因而它必须同上帝全能之说作斗争,也必须与国家全能之说——霍布斯含蓄而又中肯的称国家为“可死的上帝”——做斗争。

为反对这两种倾向,古典自然法的提倡者力主这样一个基本论点,即存在一种先于一切人的权力和神的权力的法律,它具有独立于这两种权力的效力。

这种法律概念的根据不在权力和意志,而在纯粹的理性。

只要纯粹的理性认为是“存在着”的东西,只要某种东西是源于理性的纯粹本质,则任何政令都无法改变或贬损他们。

……完善的法律概念无疑是以影响个人意志的诫条为前提的,但这诫条并不创造法律和正义的理念,而只是从属于这个理念,并实施这个理念罢了,尽管这实施不能和法律理念本身的正当性混为一谈。

(注:参见[德]卡西勒:《启蒙哲学》,顾伟铭等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2-233页。

)(二)人都有善良意志自然法无法不叩问人的善良意志——人成为道德真理的评判者,对道德真理的评判与敬重将把人从自我的中心里驱赶出来,并逃进其本质(理性)的圆周内。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自然法的载体——理性或智慧本身“既是一种表现方式,又是一种思考方式;更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将思考和行为结合起来的方法”。

(注:[法]夏特兰:《理性史》,冀可平、钱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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