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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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内网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有效使用管理,提高农村信用社安全防范能力,根据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O0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和建设部、质检总局《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xx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VsCs是指安装在农村信用社系统营业场所、金库和自助银行(ATM机等监视区域,进行视频探测、视频监视、控制、图像显示、记录和回放的视频信息系统或网络。

第三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日常维护、管理和报废,由联社保卫部和新业务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施建设及维护应结合实际情况,严格预算管理,实行招投标,纳入安全防护产品采购和安防工程建设的管理范畴。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及要害部位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必须指定经过现场培训的专(兼职人员管理,负责操作使用。

第六条非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得因任何理由操作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更不得利用电视监控的录像机、电视机等观看与电视监控无关的录像和电视节目。

第七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运行期间不得搬动、振动设备。不得将带强磁性物体、水杯、衣物等可能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物体置于设备上。

第八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施发生故障时,专(兼职人员应及时向信用社主任、保卫部反映或报告,由县联社保卫部门及时与安装单位联系,尽快恢复正常。

第九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以保证其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条凡因专(兼职管理人员操作不当或疏于管理而造成电视监控设施损坏的,视其情节给予管理人员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信用社主任、保卫部门应经常对电视监控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称职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及时调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远程联网中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日常的管理要求如下:

(一联社确定专人管理、操作、维护及保养。

(二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应有科技部门的技术人员参与负责。若因监控工作特殊需要使用时,必须由科技部门的技术人员参与及负责。

(三严格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应做好电视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每天对控制操作台、机柜、主机、监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和备用

电源(ups进行检查和擦拭。

2.建立视频监控日志登记制度。值班人员每天要做好记录,包括针对系统的操作情况,值班交接时间、值班人员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发生报警的区域及时间、编号、原因和处置措施,以及需要移交处理的事项等,并及时向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报警原由。

(四严禁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监控室、机房;严禁值班人员在监控室内从事娱乐活动,或做与岗位无关的活动;无关人员不准操作监控系统。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入时,应经联社领导或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在值班人员处登记后,在保卫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密码管理分为三级,由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操作密码由值班人员自行设置,并注意保密。同时应根据情况,随时更换密码。

(一值班(或专、兼职人员掌握三级密码,可进行正常的开关机及录像操作(不能进行设置、录像资料提取、删除等操作。

(二管理员由联社保卫负责人或专职保卫人员担任,掌握二级密码,可进行正常开关机、设置、录像、及录像资料提取、回放等操作。

(三系统管理员掌握一级密码,可进行系统所有操作。

第十四条管理员、操作员调离本岗位时,必须移交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所有资料、更换口令,同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运行:

(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每日必须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

(二营业场所实行定时监控(根据营业时间确定;定时监控以外的时间,实行报警监控。若因工作需要,在定时监控时间以外进入营业场所,首先解除报警;离开时必须恢复报警。

第十六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的保管

(一监控录像资料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二县联社监控中心每月负责所辖网点重点监控录像资料收集备份,专人管理。

(三专(兼职保卫管理人员无权删除电视监控录像资料。

(四不得销毁有效期内录像资料,如有违反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资料的查阅

(一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资料应建立保管、使用、查阅登记簿,便于事后备查。

(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资料除信用社主任、专(兼职保卫人员、联社领导及保卫部人员、联社稽核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查阅。

(三借阅监控资料应按借阅保密资料相应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公安、司法等因公务需查看录像资料,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等部门签发协助查询通知书,经县联社领导签批后,派专人接待,供录像资料时,可提供复制件。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有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借阅、复制录像资料。

第十八条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机柜、主机、使用说明书等应妥善保管,管理员在移交给操作员时应做好各项登记,完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加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包括:立项报告、工程设计图纸、布线图纸、设备技术资料、上级部门的批复、合同、验收报告、设备使用说明、施工人员名单及各种相关资料等,收集整理后,一并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对到达报废年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确已无法使用或修复无价值以及技术上不能满足安全防范要求的设备,由信用社写出报废申请,县联社保卫部会同科技部门组织鉴定,经批准后可进行更新或改造。

第二十一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整改:

(一联社保卫部门负责人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必须随时掌握辖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运行及工作情况,定时巡查或抽查录像资料,对视频安防监控值班情况进行监督,定时向分管领导及上级保卫部门反映视频安防监控运行状况。对电视监控系统运行使用情况,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二检查的重点:录像资料有无漏录的情况;录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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