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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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AAJ ☆☆☆☆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AAJ 0003S—2010
豆制品熟食
2010-02-01发布2010-03-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
豆制品熟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腐制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豆腐干、豆腐皮等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味精、香辛料等,经预处理、配料、卤制、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豆制品熟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冷食菜、豆制品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5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志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3.1.2 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1.3 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3.1.4 味精:应符合GB8967的规定。
3.1.5 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3.5 生产加工过程
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3.6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
3.7.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样品50g放入白瓷盘,观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食盐:按GB/T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蛋白质:按GB/T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总砷、铅:按GB/T5009.51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3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允差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5.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抽取2kg产品,分成2份,其中1份检验,1份备查。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附有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
a)新产品试制和批量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当工艺、设备及原料来源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停产三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
a)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出厂检验合格。
b)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判出厂检验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判出厂检验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出厂检验不合格。
5.5.2 型式检验
a)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型式检验合格。
b)型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在该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判型式检验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产品标识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6.2 包装
预包装应采用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运输包装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包装外标识应符合GB/T191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污染,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
6.4 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码放时离地、离墙20cm以上,注意防热、防潮、防晒、防虫蛀鼠咬,不得和有毒有害物品混贮。
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下贮存保质期为2天,(0~-5)℃下贮存保质期为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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