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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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工作工作细则细则

(2010年1月19日经第四届第三次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可以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三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因辞职原因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条 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第十条

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并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

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第十二条

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下述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第十三条

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和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第十四条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第十五条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第十六条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第十七条

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第十八条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

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第十九条 公司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第十九条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

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条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年富力强、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理论知识,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二)在本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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