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建筑日照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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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家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
1.1.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年版))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
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 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
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附表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1.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
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1.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2003年版))
2.0.3居住空间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
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1.4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
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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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1.1.5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2.3.6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1.1.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JGJ 39-87)
3.1.2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
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3.1.7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1.1.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日照不
宜小于2小时。
1.1.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
4.1.3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1.1.9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版)
4.1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表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注:②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第二节上海有关日照的主要规范与文件
1.2.1上海地区规范、法规
1.2.1.1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7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六)略
第四章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七章
。。。。。。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则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改为多户共用的,除符合上述的日照时间规定外,还应保证主要朝向受遮挡的每户有一个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相连或附有高度不超过24米的裙房,在保证低、多层居住建筑或裙房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在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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