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5章 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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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2.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1款)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 且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 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③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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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罚裁量的方法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刑法裁量的基本方法, 即裁量刑罚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 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二、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惯犯,是指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以此为常业或者以犯罪 所得作为生活或者挥霍、腐化的主要来源,并养成恶习的犯罪分子。 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 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 行期间实施,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量刑具有的特征: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第三,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第四,刑罚裁量的依据是刑事责任的轻重或大小。 第五,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有关的问题。量刑的内容即确定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等问题。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制度
目录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三节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与意义 刑罚裁量,也就是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 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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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量刑情节的分类
(1)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这是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 准对量刑情节划分的种类。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 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酌情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 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 实情况。其中,酌定量刑情节一般包括: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 点;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有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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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别累犯:前后罪均为特定性质或种类的犯罪而构成的累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 别累犯 该种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 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1. 一般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 的犯罪分子。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成立一般犯罪的罪质条件。 (2)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这是成立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 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
三、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 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1. 自首的种类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 为。 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是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 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或者介绍贿赂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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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毒品犯罪特别累犯 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任何时 候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3. 累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5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356条规定, 对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2)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这是以量刑时是否必须考虑为标准。 (3)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这是以对量刑起作用的结果性质为标准。 (4)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这是以情节所具有的功能多少为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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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量刑情节的运用 (1)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适用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刑期。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之内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不予以刑罚处罚。 (2)多功能量刑情节的适用 (3)多个刑罚裁量情节并存时的适用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该种特别累犯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不 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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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罚裁量原则 1. 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2. 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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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裁量情节 1. 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 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 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 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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