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保密知识测试(带答案110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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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测试(带答案110题)【推荐】一、保密工作基础知识(130题)1.什么是保密工作?答:保密工作是指通过一定措施,防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的活动。
2.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安全性、有效性。
3.我国保密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法律法规?答: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哪几级?答: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5.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答: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6.个人隐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个人隐私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通讯内容等。
7.保密工作责任制是什么?答:保密工作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保密工作责任人,明确其职责、权限和责任,保证保密工作落实到位的制度。
8.什么是保密协议?答: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合作方等签订的,要求对方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协议。
9.保密协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保密协议主要包括保密内容、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
10.保密检查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保密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督促整改,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
1130题答案:11.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存期限为30年。
12.机密级国家秘密保存期限为20年。
13.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存期限为10年。
1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15.个人隐私保护期限一般为5年。
16.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安全等级分为五级。
17.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A级、B 级、C级、D级、E级。
18.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
19.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的移动存储设备。
20.涉密打印机是指用于打印国家秘密的打印机。
21.涉密复印机是指用于复制国家秘密的复印机。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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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c)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 、秘密性__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2、价值性__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
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3bfe6c0902020740be1e9be1.png)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一、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
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
经济法学必考20道简答题
![经济法学必考20道简答题](https://img.taocdn.com/s3/m/4eae877f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8.png)
经济法学必考20道简答题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对于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列举经济法学考试中经常出现的20道简答题,并对每道题进行详细解答,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知识。
一、劳动合同法是什么?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劳动合同法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优先原则和国际公约原则。
二、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答: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红利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中,红利权是指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分红的权利;表决权是指股东根据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权利;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在公司清算时分享剩余财产的权利;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获得公司重要事项的信息;监督权是指股东可以利用股东大会等形式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名称或定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和对象、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时间、合同的责任和违约金、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等。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哪些措施?答: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保密合同的签订、技术措施的采取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保密合同是双方约定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技术措施是指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违约责任是指泄露商业秘密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答: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合意、相对人能力、合法内容、真实意思表示和形式等。
合意是指合同各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相对人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法内容是指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明确、恰当地表达其意思;形式是指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商业秘密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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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应秘而未宣之技术、信息、经验、客户、专利、商标、设计等竞争优势,它们对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些信息一般是由企业内部人员创造或收集而来的,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予以保护。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以及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有哪些?1.机密性: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保密性,只有少部分人有权利知道。
如果这些信息可以轻易地拿到来交给其他人,那么就无法维护商业的竞争优势,也就无法构成商业秘密。
2.独特性: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独特性,无法被其他人轻易地复制或模仿。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色,从而能够确立商业秘密的位置。
3.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仅仅是一些毫无意义的信息并不能算做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能够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利润和价值。
4.合法性:商业秘密应该是合法的,并且不能涉及到任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事情。
任何非法的行为都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5.经营上的实际困难:如果一个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付出太多的代价或无法实现,那么它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6.保密措施: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
二、商业秘密包括哪些?1.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企业独有的技术,包括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工艺、生产操作方法和流程等。
这些技术秘密是企业招揽新客户、保持原有客户和争夺市场份额的重要条件。
2. 经验秘密:经验秘密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积累而来的有价值的经验,比如生产线改进、生产过程改良、质量管理、销售策略等,这些经验秘密对企业的精益生产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3. 客户秘密:客户秘密是企业与客户合作的一些信息,包括客户的购买记录、购买意向、客户需求分析报告、客户信息采集、客户投诉情况等,它们可以作为企业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的重要信息。
4. 商标、专利和商业设计: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企业产品,商标秘密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商标价值。
[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法律,问题]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da6cee75a8102d277a22f91.png)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伴随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步,商业秘密在各项经济贸易环节中的作用和影响正越来越显著,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日趋受到重视,各国纷纷将商业秘密纳入到法律保护体系当中,我国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层面的滞后直接造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非常弱,使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里产生了很多的真空地带和盲点,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①。
二、我国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一)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不明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属于何种权属的规定和描述都不够明确,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位。
现行发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给出了界定,但是对其究竟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最新修订的刑法尽管直接把侵犯商业秘密罪归入到了第二编第七节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范畴之内,但是并没有明确有关商业秘密权的规定和描述,所以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具体权属性质尚没有科学、统一的界定,这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而言增加了很大的制约和困难。
(二)具体法律条款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第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体范围规定的过于狭窄。
现行的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的规定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因此受到该法律约束的主体应该是经营者,那么对于非经营者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就不在该套法规约束的范围之内,而现行劳动法对于员工的保密义务仅仅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的有关条款也没有对职工保密义务给出规定,这样就会造成在处理非经营主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问题,给司法机构适用法律方面带来了诸多的困难,而实际情况是,以员工为主体的非经营者恰恰才是侵犯商业秘密最主要的主体人群,也正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主体的规定不够完善,使得商业秘密得不到周全的保护。
第二,对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过于原则性。
现行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内容、具体范围等。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沿革](https://img.taocdn.com/s3/m/f4e2b942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b68521f.png)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沿⾰商业秘密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历史上的奴⾪社会,当时的商业秘密⼤多以“祖传秘⽅”、“秘密配⽅”的形式存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持有⼈的严加保守和苛刻的传授程序,商业秘密⼀旦遭到破坏,没有任何法律的救济途径。
1928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是中国刑法历史上第⼀部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的法律,该法规定了“妨害秘密罪”,第 355 条并对侵犯“⼯商秘密”的⾏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新中国成⽴以后的很长⼀段时间内,由于实⾏计划经济,加之对商业秘密的价值尚不够充分重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是个空⽩。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益显现,必然要求建⽴相应的法律体系对其加以保护。
1986年,我国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8 条规定:“我国公民、法⼈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有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有⼈认为该部《民法通则》中对权利内容的保护,与保护商业秘密相去甚远,该部法律并没有给商业秘密提供实质性的保护。
1987年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确⽴了对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保护,虽然该法律不涉及经营信息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来说,已是很⼤的进步。
商业秘密作为⼀个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 120 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申请不会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992 年 7 ⽉ 14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的外延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第120 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产⼯艺、配⽅、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
全国⼈⼤常委会于1993年9⽉2⽇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法⼿段侵犯商业秘密,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为表现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第25条还规定了处罚的⽅式和具体的数额,但并⽆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https://img.taocdn.com/s3/m/3f08929d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5b.png)
【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国际上看,商业秘密保护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还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
到了1980年代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了重点,写入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
我国1991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国际上看,商业秘密保护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还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
到了1980年代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了重点,写入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
我国1991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首次出现“商业秘密”的概念,并将其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列在一起,在其在审理过程中所要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做了规定。
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我国实体法律保护范围。
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并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Trips协议中所述的“未经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们讲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的一部分。
Trips 协议第39条规定:凡是未披露的信息如果具有三个条件,就应当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即:第一,它不是一般人可轻易获得的;第二,它具有商业价值;第三,权利人为它的保密采取了具体措施。
其中,第一、第二两条主要是客观的,第三条主要与主观努力相关联。
在我国,对于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除了国际上一般认为的这三个条件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第四个条件,就是应“具有实用性”,这一条件在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的实践过程中,容易被理解成:阶段性(未最终完成的)技术成果不受保护。
“具有实用性”的规定可能对技术开发者是不利的。
因此,我国技术开发者对自己的阶段性技术开发成果,要采取更加严密、更加完善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点,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法律特点以外,还体现在“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实用性”“新颖性”等法律特点上。
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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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法律法规进行:1.《企业名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禁止其他企业以同名或相似名字冒用他人商号。
2.《商标法》: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可以防止他人冒充或盗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3.《著作权法》:该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及软件等的著作权,企业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4.《专利法》: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产权保护,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保护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
5.《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主要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和使用,禁止其他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6.《劳动合同法》: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禁止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7.《反垄断法》:该法律规定了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反垄断行为,禁止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中国还有一些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施细则和规定,如《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国际上也有一些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公约》。
这些协定为各国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国际合作框架和基础。
总之,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企业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05d1811f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5f.png)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张青雯华东政法大学摘要:企业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无形资产,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我国于2017年重新对商业秘密相关法律进行修葺,修葺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虽然进行了完善,但是依然存在遗留问题。
本文首先对企业商业秘密界定进行阐述,然后针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商业秘密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针对性策略,希望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有所借鉴。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导致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度建设相比于欧美国家还有一定差距。
现行法律体系规定分散且缺乏同一性,导致具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有序发展。
所以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对促进我国法律完善、提升我国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企业商业秘密是企业不为公众所知的,能够带给企业经济利益,具体包含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三点:首先私密性,在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审查时,法院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性,主要是通过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例,认定秘密性的存在;第二价值性,通常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被告使用了商业秘密行为,即可推定所涉信息具有价值性。
在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将“使用”定义为“直接使用”,即为原封不动的使用商业秘密行为。
目前虽然我国司法部门已经关注到了“间接使用”商业秘密情况,即为以别家公司商业秘密为起点进行研发的行为。
但是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界定;第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法院根据信息载体特性、权利人保密意愿、以及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来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首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以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受侵害,提升外资引进力度。
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已成为国际性问题,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促进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引进,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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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人们都说商场如战场,从这句话,我们就能知道商场的竞争是如此激烈,身处商场的人都知道,商业里有很多的重要信息不能随意透露给别人,特别是竞争对手,因为信息一旦走漏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这就是所说的商业秘密,下面我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等相关问题。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正是商业秘密的可受保护的财产利益。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内在动力。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开发研究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已有明确的工业化或商业化目标,这无疑是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考虑。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54480d7ab84ae45c3b358c70.png)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和《刑法》第219条一致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是为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概念。
根据法律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规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列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规定无法列举出所有需要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的资料,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也称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
技术信息在60年代出现于国际经济贸易中,我国在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专有技术的引进。
其中专有技术特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
值得一提的是与技术秘密相公的另一个概念——非专利技术,我国的技术合同及其他法律中也并未对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在最初使用这一概念时,人们一般是将它与技术秘密等同起来认识的,以为两者所指向的对象属于同一事物。
实际上,非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不是同一个概念。
非专利技术是指不涉及专利权的其他所有的技术,它包括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外的技术、未申请专利而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专利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
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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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所保持的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技术、经验、信息和资料等,可以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因此,商业秘密的泄露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事项。
我国于2018年10月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旨在保护商业秘密,加强市场监管,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上,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规范商业秘密保护。
一、WTO的相关规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和工业情报。
协定规定,在知识产权方面,成员国应互相协商、合作和互不歧视,同时对其它成员国提供适当的保护。
WTO的《技术贸易协定》(TBT)也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
其第十章规定商品发布的技术规范应保密,并禁止要求厂家公开其商业秘密。
二、欧洲联盟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也有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欧洲联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同时也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违法者会受到处罚等。
三、ISO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标准。
其中,ISO22901-1-2017给出了关于保护技术信息的建议,从技术维度提供技术信息的解释,重点是揭示商业秘密的元素,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内容很少。
四、联合国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联合国也有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
仲裁庭应当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以避免其泄露。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商业秘密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还提出了一套商业秘密框架,其中包括定义、保护、实施和执行商业秘密等各方面,详细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各种保护措施和实践经验。
六、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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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第一条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载体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标志,标志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商秘密级三个等级。
企业在确定商业秘密密级的同时,可根据商业秘密的保护价值,确定保密期限。
第五条企业应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
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科研生产厂区及重要部门,履行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司参观访问管理制度。
对工艺流程实行分段、分车间管理,重点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实行进出特许身份牌标识,建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加强重点部位①监控与管理。
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工业展览计划报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
建立工业垃圾集中销毁制度,对废弃纸张等商业秘密载体,采用碎纸机等工具直接销毁。
第六条加强对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的管理及规范互联网的使用。
设置电脑进入密码,安装电脑操作历史记录程序,建立图文加密系统。
对涉密软盘、优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要实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
给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配备专用传真机和打印机,涉密废弃传真纸和打印纸应予以销毁,不得重复利用。
严禁在与互联网及其它外部网相连接的电脑上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资料。
电脑交与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
第七条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资料的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加强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6f867ed0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b.png)
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商业机密保障引言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商铺租赁合同不仅涉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应重视商业机密的保护。
商业机密对于维持企业竞争优势和生存能力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商铺租赁这样的交易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信息。
商铺租赁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可能包括租赁双方的商业计划、客户名单、销售数据、经营策略等信息。
二、合同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在商铺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以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与范围:明确界定何为商业秘密,包含哪些具体信息。
2. 保密义务:租赁双方应承诺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3. 例外情况:可以规定在法律规定或政府要求的情况下,信息可以被披露。
4. 保密期限:一般建议保密期限应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常见的保密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5. 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施措施除了在合同中明确条款,租赁双方还应采取实际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1. 信息访问控制:限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仅允许必要人员知晓相关信息。
2. 数据加密:对重要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加密存储,降低被非法获取的风险。
3.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4. 监控与审计:定期进行保密措施的检查与审计,确保有效执行。
四、法律救济途径若出现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受害方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这包括:1. 诉讼:依照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行政投诉: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寻求行政干预。
结论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是保障商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通过明确合同条款、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及采取必要的法律救济,租赁双方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详解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31784946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64.png)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详解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析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要素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营业者有实际或潜在商业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术。
商业秘密的要素包括秘密性、经济价值和合法获取。
1.秘密性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不易获取。
只有具备秘密性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2.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即对企业经营活动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利益。
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企业保护秘密的基础,也是法律保护的前提。
3.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获取应当是合法的,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信息和技术。
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将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商业秘密保护法》等。
1.商标法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保护,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符号往往具有商业秘密的成分。
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商业秘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2.专利法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进行了保护,同时也保护了与专利有关的商业秘密。
企业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保护商业秘密,避免知识产权泄露。
3.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保护,也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在发布公司资料、产品介绍等文稿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中的商业秘密。
4.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是我国对商业秘密进行综合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内容,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包括非竞争条款、保密协议、技术保密措施、司法救济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df8e9f60ddccda38376bafab.png)
6、加强来访者的管理。
7、对职工定期进行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 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企业口号、张贴标 志或会议前后简短提醒等措施巩固这种意识。
8、适当进行一些不预先通知的检查,例如请人 打电话以记者的名义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内 容,测试有关人员应答时有无保密意识。
保密的技术措施
对商业秘密载体加以物理屏蔽,除了保管箱和 库房以外,对于必须经常移动的载体也要加以 遮掩,以避免有必要接触但不必了解其内容的 人员得知。 对于易被竞争者用反求工程解剖的新产品,在 设计上也要加以防卫,以不使产品所涉及的商 业秘密被轻易地解读出来。 根据需要订购一些设备,如文件粉碎机、警报 器、监视器、密码启动收信的传真机等。 防止文件被非法复制的物理措施。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 去保护的意义。
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 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 采取了保密措施。 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 保密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 那么就无法认定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脆弱点分析
哪些地方
风险评估
失去什么
采取对策
持续不断的进行,并不断调整
案例:白宫和多米诺比萨饼
每当重大事情发生,多米诺比萨饼公司就去送比萨 是否防止这种信息的泄露?
即使不通过比萨,白宫附近的汽车也能透露
即使发现大量比萨送入,能知道要发生什么信息么?
若果其他安全措施到位,不会泄露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是多久](https://img.taocdn.com/s3/m/ab84b9f4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a9.png)
商业秘密保护期限是多久在实践中,商业秘密值得一般是公司的经营信息或者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如果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如果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那么商业秘密保护期限是多久?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商业秘密保护期限是多久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
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保护商业秘密: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
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
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商业秘密常见类型有哪些?1、产品。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
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许多技术诀窍即使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订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2983533169a4517723a3ea.png)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三篇篇一: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保障中央企业利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三条中央企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按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规范、企业负责、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便利工作、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第七条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保密机构、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决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事项。
各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作为本企业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第九条中央企业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确定第十条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商业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产生该事项的业务部门拟定,主管领导审批,保密办公室备案。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https://img.taocdn.com/s3/m/71e5d7c1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7b.png)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哪几种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
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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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