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参照模板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034503f3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b9.png)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第一篇: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非诉讼法律服务范本
![非诉讼法律服务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f9588d5d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ab.png)
非诉讼法律服务合同一、双方信息甲方(委托人):•姓名/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律所名称/律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业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服务范围与目的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以下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
该服务的目标是解决甲方在__________事务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向乙方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和资料,以便于乙方开展法律服务工作;2.按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3.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法律建议后,自主决定是否采纳;4.其他约定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专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2.及时向甲方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有关变化;3.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受侵犯;4.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5.其他约定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2.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如需额外增加工作内容或服务时间,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按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均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9ff8c878ad02de80d4d840df.png)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⑴受托事项无法完成;⑵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⑶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⑷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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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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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cf09ec67102de2bd960588cd.png)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8ef0ec0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10.png)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事务的处理变得越来越复杂,非诉讼法律业务也逐渐成为法律从业者必备的技能。
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商议等。
一、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公正、中立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仲裁的程序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简洁高效,适合于一些纠纷较小、当事人希翼快速解决的情况。
在进行仲裁时,当事人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尊重仲裁员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调解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中立人的协助,匡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的过程主要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分析纠纷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等。
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诉讼的成本和时间,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在进行调解时,调解员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匡助当事人寻觅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商议商议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商议在非诉讼法律业务中占领着重要地位,因为它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进行商议时,双方应该保持镇静、理性的态度,积极寻觅解决问题的办法。
商议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
在进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时,法律从业者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首先,他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仲裁法、调解法等。
其次,他们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能够有效地匡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此外,法律从业者还应该具备保密的能力,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公正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仲裁员、调解员和商议人员应该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程序正当性原则也是必须遵守的,所有的操作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密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所有的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信息都应该严格保密。
非诉讼处理流程程序文件
![非诉讼处理流程程序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220526d0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ed.png)
非诉讼处理流程程序文件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系统、有效地进行欠款催收,提高对欠款催收的效果及速度,特
制定本程序。
1.2本流程适用于非诉讼的清贷策略。
1.3本公证流程文件由清收部制定,解释及修改权由清收部负责。
1.4本程序文件由20 年月开始执行。
2职责
2.1清收部的清贷员非诉讼类的催收工作。
2.2清贷员对欠款客户的物业、客户的态度、还款的能力做好记录。
3诉讼处理流程
3.1本流程包括多个子流程。
3.2清贷员根据系统建议的清贷策略进行清收。
3.3非诉讼的清收策略有电话催收,发信催收和走访催收,其对应流程分
别为《电话催收流程》,《发信催收流程》和《走访催收流程》。
4相关文件
4.1《电话催收流程》
4.2《发信催收流程》
4.3《走访催收流程》
5记录
5.1无。
非诉讼中心工作制度模板
![非诉讼中心工作制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c96cfa4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09.png)
非诉讼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诉讼中心工作,规范非诉讼中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诉讼中心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导下,为解决民事、行政等争议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的机构。
非诉讼中心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非诉讼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一)调解民间纠纷;(二)办理仲裁事项;(三)办理司法鉴定事项;(四)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五)其他非诉讼事务。
第四条非诉讼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办理时限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非诉讼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人民法院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人民法院商请有关部门选派。
第六条非诉讼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本院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设在其他适当场所。
三、工作流程第七条非诉讼中心接收纠纷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适用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调解民间纠纷的,非诉讼中心应当在接收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情况复杂的,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仲裁事项的,非诉讼中心应当在接收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转交相关仲裁机构;情况复杂的,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办理司法鉴定事项的,非诉讼中心应当在接收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情况复杂的,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非诉讼中心应当在接收案件后两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情况复杂的,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四、工作纪律第十二条非诉讼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正无私办理案件;(二)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吃拿卡要,不得索取、收受财物;(四)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五)的其他工作纪律。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019f6d1910ef12d2af9e7ce.png)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一、总则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非诉讼业务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2、非诉讼业务开展的成功与否、非诉讼业务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层面,因此,非诉讼业务将是本所未来主要拓展的业务领域。
3、根据目前本所的业务现状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非诉讼业务主要涵盖以下范围(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相应增加或修正):(1) 公司与商务业务;(2) 证券、资本市场业务;(3) 银行、金融业务;(4) 房地产业务;(5) 知识产权业务;(6) 涉外业务。
4、本规则旨在列出本所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业务部门的单项实施细则(如需要)。
5、本所管委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实际情况的变化,每[ ]月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二、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基本工作规则(一) 普遍性工作规则6、一份聘请或代理合同是我们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无论是一般性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还是某特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任何非诉讼业务,应首先以本所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合同可按照本所的标准合同格式文本或客户要求的文本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主要的经办律师及其职责,职责的确定要适当而准确,不应为迎合客户的需要而无限扩大。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办理业务之前签订合同,经办律师应在事后尽快与客户补签合同。
7、非诉讼业务的基石是各类书面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在与每一个客户或每一个项目进行初步接触时,就应当即刻为其建立专门的档案。
本所应建立一整套完善、高效并易于管理的文件档案系统,按照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利用本所建立的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对客户进行管理。
8、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接触后,经办律师应根据所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向客户提交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文件清单或工作程序(这些清单和程序应根据本所的业务发展随时完善和补充),并依据这些清单和程序向客户展开初步的尽职调查。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e6b06a19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94.png)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3e17a458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0c.png)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d8d15f9880eb6294dc886c0b.png)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非诉讼业务有哪些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100007)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Beijing 100007, ChinaTel: 9Fax: 8 (12/F), 58137766 (15/F)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大成律师事务所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020年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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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模板.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9d02cbe2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b.png)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嗨,新手朋友,今天咱们来说说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事。
我刚接触这事儿的时候啊,也是一头雾水,不过慢慢就摸索出些门道了。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一定要仔细研读技术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好比厨师做菜前得熟悉菜谱一样。
《合同法》里对技术合同有一些基本的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双方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框架内容。
我当时就是没好好看,结果在和客户解释一些基本概念的时候磕磕巴巴的,可丢人了。
在接触客户前,还要了解清楚技术合同涉及的技术领域到底是啥玩意儿。
是生物科技啊,还是计算机技术之类的。
由于技术的专业性,不懂的话就容易闹笑话,客户可能就觉得你不靠谱了。
二、实用建议客户咨询的时候啊,一定要多问问题,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都搞清楚。
就像是侦探破案一样,不要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
因为技术合同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实现、交付方式、验收标准等很多细节。
例如,有些技术开发合同,客户可能只是简单说要开发个软件。
你得问是什么功能的软件,对软件性能有没有特殊要求,是要在手机端还是电脑端运行等等。
不问清楚这些,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都没地儿说理去。
另外呢,你还得注意合同的条款要清晰明确,别整那些模棱两可的话。
比如说,验收标准就不能只说达到行业标准,要详细说明是什么行业标准,是国家制定的某个具体行业规范还是大家默认的某评估机构的标准等等,这都是有讲究的。
三、容易忽视的点有一个容易忘的点就是数据和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合同很多时候都和这些相关的。
比如说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技术里面是否包含一些第三方的数据或者知识产权内容,如果有,那在合同里一定要说明怎么处理。
像有的技术开发合同,开发团队在开发过程中可能用到了开源的代码,但没在意授权问题,这就可能导致后续法律风险。
我见过一个案子,就是因为这个差点赔了大钱。
还有保密条款也经常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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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1、本操作规程的目的为了加强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根据律师承办非诉讼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操作经验,制定本规范,供本所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参考执行。
2、受本操作规程约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范围1)企业(国有、集体)改制重组中的律师代理2)拟上市公司辅导中的律师代理3)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的律师代理4)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律师代理5)公司收购兼并及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项目收购重组中的律师代理6)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的律师代理7)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8)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与运作中的律师代理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律师代理10)国有股权管理中的律师代理11)国有股(产)权转让和交易中的律师代理12)国有股权性质变更及界定中的律师代理13)国际投资中的律师代理14)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的律师代理3、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是对本所律师承办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最低要求。
不论操作本规程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承办人均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执业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本操作规程某些具体要求对特定法律服务业务的办理确实不适用的,承办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适用。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1)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确立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的过程。
2)非诉讼法律业务受理时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3)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二名或二名以上律师作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
4)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指派的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
5)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任何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人的委托。
6)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完成所受理的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工作。
2、独立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在提供非诉讼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保持独立性,除事实和法律外,不受任何个人或利益的左右。
3、拒绝代理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委托人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拒绝或解除与委托人关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委托:1)委托人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或委托人隐瞒重要事实的;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3)委托人坚持要求达到承办律师合理认为无法达到的或非法目的的;4)委托人违反其在《委托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对律师的责任或义务、并且在律师已经给予委托人合理提示或警告后委托人仍然不履行这些责任或义务的;5)其他拒绝接受委托的合理理由。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仍然应当采取以下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正当利益:1)及时通知委托人,为委托人另行聘任律师留有时间;2)退还委托人的文件,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整理卷宗,保留复印件存档备查;3)结清律师费或其他预付的费用。
4、委托人的指名委托人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承办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确要求指派特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指名要求的,如果受指名的律师在承办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委托人有权选择是否在该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如果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记录在项目卷宗,办理有关手续并整理归档。
5、受理委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授权的负责人员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但在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6、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在所秘书处存档;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应当记明如下内容: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2)具体委托事项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3)项目承办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4)委托方为保证承办律师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协助条件和物质保障;5)受理项目的期限;6)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的依据、减免或增加的条件、支付的时间和办法,以及因承办项目发生各种费用或支出的承担方式;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的方法。
《委托代理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7、调整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接受非诉讼法律业务委托后,因发生特殊情况承办律师不可能履行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
若承办律师不承办或者不尽责承办该业务,委托人要求更换承办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换承办律师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若因此而造成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
8、解除委托办理非诉讼项目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写出项目办理总结,说明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项目文件归档。
第三章承办律师管理1、承办律师的资格1)受指派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承办律师必须是按《律师法》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注册并执业的律师。
2)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任一合伙人牵头或指派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3)具有丰富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承办项目的,应当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共同参与。
4)注册会计师、投资银行顾问或法律专家以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及相关专业服务,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风险的承担者亦是律师事务所,因此,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同执业律师承办项目时一样重要,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本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业务操作规范。
5)律师助理可以协助承办律师办理相关业务。
2、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素质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应当具有并持续具有如下基本知识素质:1)熟悉并持续跟踪企业改革和发展、公司改制与上市、证券市场新品种等业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其运作技巧的知识;3)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知识;4)综合法律知识(包括劳动、人事、环保、税务、财政、投资等);5)金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6)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基本知识;7)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历史及现状的认知;8)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律师应当注重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有关非诉讼业务的法律、法规并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则的更新变化。
3、对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的其他要求1)非诉讼法律业务一般都会对时间的要求很强,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必须充分地勤奋、敏捷、尽责,在符合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律师必须合理努力加速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2)具体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当避免因过多受理其他业务而影响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精力和时间的投入;3)律师应当耐心地向委托人讲解非诉讼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的严肃性;4)律师承办业务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人,要求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待遇,如要求送礼、要求委托人提供条件旅游等。
4、诚实信用1)律师不得建议或协助委托人从事律师明知违法或违背事实的行为,但律师可以和委托人讨论计划中的行为将会带来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建议和协助委托人按照非诉讼业务所受监管的机构确定的规范行事;2)当承办律师得知委托人希望得到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允许范围之外的服务时,承办律师必须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行业管理部门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有关限制与委托人协商;3)承办律师可以拒绝向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律师合理相信是伪造的文件;4)律师不得向非诉讼业务的监管机构提供其已知是伪造的文件,如果律师已经提供了有关文件,但事后得知文件不真实,律师必须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5)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某种行为以不恰当地影响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诉讼业务的监管机构或其官员对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判断和决定;6)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监管机构或其官员从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7)承办律师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委托人承诺可能无法办到的事项,也不得对政策、法律进行歪曲理解或扩大解释以迎合委托人的需求。
5、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的正常交往律师应该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监管机构及其涉及非诉讼法律业务核准的人员正常交往。
律师不得通过法律禁止的方式试图影响非诉讼监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
6、沟通1)律师必须合理告知委托人非诉讼法律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新信息、新情况。
2)律师在严格依法执业的前提下,必须具有一定亲和力,具有与委托人各类具体经办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3)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应当向当事人的各类具体经办人谈论其他律师的个人隐私,更不得诋毁或恶意中伤其他律师,要特别注重维护律师的形象。
承办律师在当事人面前遇有问题需要讨论时不得大声争吵,不得以责备甚至侮辱的口气与律师或当事人进行争论。
4)律师在向当事人介绍大成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的基本情况时,应当客观,准确,不要夸大宣传。
7、保密义务1)律师尽职调查取得的文件,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2)除非事前已经得到委托人的书面许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承办律师应当对其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与委托人有关的资料保守秘密,但如下情况除外:(1)法律、法规要求时;(2)司法机关要求时;(3)非诉讼监管机构要求时。
8、维护委托人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业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非诉讼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操作步骤(一)制定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1、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的重要性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总体安排,包括对时间进度的安排、人员的安排、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安排,因此,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是整个项目自始至终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