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银行保函担保业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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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客户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我行保函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我行开办下列保函业务:(一)投标保函。

我行接受投标方(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履约保函。

我行接受申请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根据受益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我行接受预收款人(申请人)的请求,向预付款人(受益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四)质量保函。

我行接受卖方(申请人)请求,向买方(受益人)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五)租赁保函。

我行接受承租方(申请人)请求,向出租方(受益人)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保函业务的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保函业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管理,规范保函业务操作,防范风险,促进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经营行办理的本外币境内保函业务。

境内保函指保函受益人为境内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

第二章保函业务种类第四条我行可以办理的保函种类主要包括:(一)工程项下的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资付款保函。

1.投标保函:指银行应投标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承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限内,如投标方中标后撤销投标书、擅自修改报价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根据招标文件条款按照书面约定向招标方承担索赔责任的保证金额。

适用范围: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时,发标方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情况。

多用于公路项目、桥梁项目、电力项目、水利项目、石化项目、铁路项目;2.履约保函:指为了保证交易双方商务合同的切实履行,银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其交易对手出具的,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商务合同约定义务,银行将根据其交易对手书面索赔要求,赔偿保函规定金额款项的书面保证。

适用范围: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中。

比如公路、桥梁、电力设备供应、货运行业等;3.预付款保函:指银行应施工方请求,向业主方出具的,承诺如施工方没有履行合同或未能全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业主方的退款要求,负责返还保函规定金额预付款的一种书面保证。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
(一)投标保函。

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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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doc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总行制定了《XX银行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担保,第二条非融资性人民币担保(以下简称人民币担保)是指银行应担保申请人要求,在担保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某项非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时,向担保受益人出具的、同意承担一定金额人民币支付责任或经济补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的类型包括贸易保函、项目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第三条人民币保函的签发必须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授权,不得擅自将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信用体系管理。

第六条申请人民币担保的客户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机构法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收款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二)有实物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招标等;(三)资信良好,有能力履行合同并偿还债务;第七条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信息:(1)保函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名称、地址、担保申请人的业务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2.保函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3.保证合同号、标签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5.担保金额;6.担保类型;7.保函的有效期;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名和盖章。

(2)证明保函、协议、标书等交易背景的合同。

;(三)保函申请人最近两年及本年当期的财务报告;(四)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五)授权客户按规定需要提交的相关授权文件;第八条保函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受理客户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总行可以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九条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时,应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存款或等值外汇存款。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0230114233039.docx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0230114233039.docx

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39.docx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保函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保函业务相关的员工和部门。

第二章保函业务流程2.1 业务接收与登记2.1.1 保函业务的接收应在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业务单号。

2.1.2 接收及登记的内容包括:保函申请人信息、被保函人信息、保函金额、保函期限等。

2.2 保函审核与审批2.2.1 保函审核应根据公司的信用评级体系进行,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及可接受的保函额度。

2.2.2 保函审批应由审批人根据保函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保函金额和保函期限等因素进行决策。

2.3 保函签发与发送2.3.1 签发保函前,应核对保函申请人与被保函人的信息,并确认保函金额和保函期限等内容是否准确。

2.3.2 签发保函后,应及时将保函发送给申请人和被保函人,并在公司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2.4 保函履约与解付2.4.1 被保函人在履行保函义务或申请保函解付时,应提交相关的履约资料和申请文件。

2.4.2 审核履约资料及解付申请后,应及时对被保函人进行解付,并在公司保函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三章文件管理3.1 保函文本管理3.1.1 保函文本应按照保函类型进行分类,编号,并妥善保存。

3.1.2 保函文本的修改和更新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并在修改日期后注明内容和修改人员。

3.2 保函业务档案管理3.2.1 保函业务档案应按照年份进行分类和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3.2.2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保管和查找工作,并进行档案整理、整编和销毁。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函: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2. 保函申请人:指向保证人申请发出保函的主体。

3. 被保函人:指被保证人接收保函的主体。

4. 保函金额:指保函的担保金额。

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应交易一方(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要求,以银行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以下统称“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当申请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对公国内保函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保函”)是指受境内申请人的申请或委托,以我行名义向境内受益人出具的对公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为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保证其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

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

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主要包括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四条国内保函额度纳入我行对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一年期以上的付款保函和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视同融资性保函进行授权管理,并按融资性保函计算风险资产。

第五条出具国内保函必须以真实的经济活动为依据,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可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不得挪用,除用于对应保函下的付款和相关费用外,不得在保函项下责任免除前或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前提前支取。

(完整word版)工商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工商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7日工银发[2000]102号)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分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各自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附: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以下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三条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第四条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五条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二章保函的申请第六条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七条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资料:(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4.合同总金额;5.保函金额;6.保函种类;7.保函有效期限;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章。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函业务管理,控制保函业务风险,促进保函业务正常开展,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我行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函业务为国内人民币项下见索即付保函,是指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申请人对合约关系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统一授信管理。

融资性保函限总行出具,经办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总行及分、支行(部)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保函。

违规出具保函,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我行认定的低风险保函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保函,以及以存单(仅为我行出具的)、凭证式国债(仅为我行代售的)等提供质押反担保的保函。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六条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作用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非融资性保函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留置金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七条根据我行保函业务倾向性划分,分为主要保函业务和其他保函业务。

第八条主要保函业务是指我行重点开展的保函业务,包括工程或贸易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一)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的委托,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或者在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标书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二)履约保函:我行接受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的委托,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我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银行保函业务,保障银行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银行保函业务。

第三条定义银行保函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应客户要求,向第三方出具的书面保证,承诺在客户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银行代为履行或赔偿的金融产品。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业务申请客户需向农村商业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合同、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五条审核与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合同执行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决定是否出具保函。

第六条签订合同经审核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保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保函出具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出具保函,并及时通知客户和第三方。

第八条保函管理银行对保函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保函的执行与合同相符。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九条风险评估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每笔保函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条风险防范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审查、保证金收取、反担保等,以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风险监控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对保函业务实施动态监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客户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银行代为履行或赔偿的,客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银行责任银行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具保函,或保函内容与合同不符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办法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修订本办法可根据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函业务操作,加强保函业务风险控制,促进保函业务发展,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是指委托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委托人对其债权人或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我行信贷授权、授信制度管理,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总行授权制度,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保函业务。

第四条各分行办理保函业务,原则上应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保函文本。

对于总行尚未制定统一保函文本的,经法律审核、确认后,可使用非格式保函文本。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境内对公授信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境外人民币保函业务参照境外授信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六条从功能上分,保函可分为债务类保函、预付类保函和履约类保函三大类(债务类保函亦称为融资类保函,预付类、履约类保函则合称为非债务类或非融资类保函)。

我行目前办理的保函业务种类具体有:(一)债务类保函:包括借款保函、租赁保函和海关税费保函1、借款保函:我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出具保函,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我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2、租赁保函:我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出具保函,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3、海关税费保函: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出具保函,如申请人不按期缴纳海关税费,将受理海关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二)预付类保函:包括预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保函1、预付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出具保函,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2、分期付款保函:我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出具保函,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我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ⅩⅩ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ⅩⅩ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ⅩⅩ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第二章保函业务的种类第三条ⅩⅩ银行开办保函业务包括非融资类保函和融资类保函。

非融资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收(付)款退款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承包保函、留滞金保函、租赁保函、关税保付保函、银行委托保函、财产保全保函等。

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1.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指为投标方向招标方出具的保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赔偿保证责任。

2.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为申请人向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赔偿保证责任。

3.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预付款退款保函是指应预收款人要求向预付款人出具的保函,保证预收款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是指为贸易合同中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否则承担赔偿保证责任。

5.质量保函质量保函是指应卖方要求向买方出具的保函,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ⅩⅩ银行受理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工程维修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指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否则承担保证责任。

7.承包保函承包保函指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的保函,保证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国内保函业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开立人,应交易一方(以下统称“申请人”)的要求,以银行信誉向交易的另一方(以下统称“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当申请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银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

对公国内保函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保函”)是指受境内申请人的申请或委托,以我行名义向境内受益人出具的对公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为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保证其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承诺。

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

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主要包括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第四条国内保函额度纳入我行对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按照我行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一年期以上的付款保函和一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保函视同融资性保函进行授权管理,并按融资性保函计算风险资产。

第五条出具国内保函必须以真实的经济活动为依据,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可按照客户的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不得挪用,除用于对应保函下的付款和相关费用外,不得在保函项下责任免除前或提供其他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前提前支取。

银行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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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保函业务发展,规范保函业务风险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形,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以下称“保函”),是指我行开展的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基础协议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时,按约定金额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的业务。

第三条我行的保函业务原则上须支付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我行可办理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和非全额保证金保函业务。

第四条我行出具的保函为有条件不可撤销保证,即在完全满足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时,我行才向受益人付款。

第五条我行出具保函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背景,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履约及投标等行为。

第六条办理保函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真实交易、防范风险、确保收益”的原则。

第七条各一级支行营业部为保函业务的指定办理机构。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为规范保函业务操作,对各个部门及相应岗位的职责明晰如下:(一)一级支行营业部1、负责保函业务的受理、差错处理、档案管理等,对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核实。

2、负责办理保函业务保证金的缴存、退还和扣划手续。

3、负责收取保函业务手续费。

4、负责录入、修改和注销保函业务信息。

5、负责协助申请人及受益人查询保函状态及信息。

6、负责保函业务各科目数据的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二)一级支行客户经理1、负责保函额度的受理、调查分析、呈批报告的撰写、授信的执行贯彻及贷后管理。

2、负责保函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保函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保函的开立、保证金缴存、退还、扣划等的申请。

(三)一级支行公司业务部门1、负责权限内单笔保函业务(包括保函的开立、保证金缴存、退还、扣划等)的审查/审批并出具。

2、负责保函业务保证金计息和手续费减免的审查。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保函业务,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指本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的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本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三条本行的保函业务仅限于非融资性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二章保函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本行可提供下列保函:
(一)投标保函。

是指本行应招投标合同投标人的申请,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担保,保证投标人履行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投标人不履行标书中规定的义务,则由本行向招标人承担一定额度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二)履约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申请,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担保,保证卖方或承包方履行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如卖方或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则由本行在一定的额度内向买方或发包方承担一定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

(三)预付款保函。

是指本行应买卖合同的卖方或工程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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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管理,规范保函业务操作,防范风险,促进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经营行办理的本外币境内保函业务。

境内保函指保函受益人为境内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

第二章保函业务种类第四条我行可以办理的保函种类主要包括:(一)工程项下的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资付款保函。

1.投标保函:指银行应投标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出具的保证承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限内,如投标方中标后撤销投标书、擅自修改报价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根据招标文件条款按照书面约定向招标方承担索赔责任的保证金额。

适用范围:所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时,发标方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情况。

多用于公路项目、桥梁项目、电力项目、水利项目、石化项目、铁路项目;2.履约保函:指为了保证交易双方商务合同的切实履行,银行应申请人请求,向其交易对手出具的,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商务合同约定义务,银行将根据其交易对手书面索赔要求,赔偿保函规定金额款项的书面保证。

适用范围: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经济活动中。

比如公路、桥梁、电力设备供应、货运行业等;3.预付款保函:指银行应施工方请求,向业主方出具的,承诺如施工方没有履行合同或未能全部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业主方的退款要求,负责返还保函规定金额预付款的一种书面保证。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申请,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客户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时,由我行按照保函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我行保函业务应按照《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我行开办下列保函业务:(一)投标保函。

我行接受投标方(申请人)的请求,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履约保函。

我行接受申请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根据受益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三)预收(付)款退款保函。

我行接受预收款人(申请人)的请求,向预付款人(受益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四)质量保函。

我行接受卖方(申请人)请求,向买方(受益人)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五)租赁保函。

我行接受承租方(申请人)请求,向出租方(受益人)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保函业务的办理条件第五条办理保函业务的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保函业务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保函业务正常开展,加强保函业务管理,控制保函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我行业务管理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函业务是指非融资类国内人民币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是指依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申请人对合约关系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保函业务纳入授权管理。

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办理保函业务。

总行及分、支行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保函。

违规出具保函的,将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保函业务视同授信业务管理。

第五条以全额保证金以及我行存单质押提供反担保的保函,我行认定为低风险保函业务,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章保函种类第六条保函业务根据性质、作用不同,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质量及维修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

(一)投标保函是指根据投标方(申请人)的委托,向招标方(受益人)保证,在其中标后,投标人将遵守其承诺,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招标项下的合同。

如投标人违约,我行将在收到招标方提出的索赔后,将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履约保函是指我行接受合同一方当事人(申请人)的委托,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倘若债务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三)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是指根据预收款人(申请人)委托,向预付款人(受益人)开立的保函,如预收款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基础合同的约定使用预付款时,银行将在收到预付款人提出的索赔后,我行将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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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九鼎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银行保函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保函担保的种类第三章保函担保业务受理的对象和范围第四章银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程序第五章工程保函担保业务的决策第六章担保费的收取第七章保函的签发第八章在保项目后期管理第九章风险项目的管理第十章退保第十一章担保责任终结第十二章业务统计第十三章附则银行保函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保函担保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函担保是本公司担保业务品种之一,纳入公司风险控制体系管理。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开展银行保函担保业务,并遵循自主经营和反担保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仅限于投标保函担保、履约保函担保、预付款保函担保管理,银行其他保函的担保业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银行保函担保的种类第五条银行保函担保业务种类有:投标保函担保、履约保函担保、预付款保函担保及公司认可的银行其他保函担保等。

第六条银行保函中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以下简称为银行工程保函。

第三章保函担保业务受理的对象和范围第七条银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受理的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备建设工程相应资质,住所在四川省境内的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银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受理范围:(一)在中国境内经合法批准的建筑装饰、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工业设施及特种工程项目等。

(二)保函最终受益人为在中国境内政府机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团法人或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项目法人。

第四章银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程序第九条银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流程担保申请项目受理项目初审项目复核、评审项目会审、决策保函签发项目后期管理保函终结第十条担保申请(一)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提出,符合银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受理对象和范围的企业,填写《担保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同时还需提交《企业应提交资料清单》(附件1)上的必备资料,并保证真实性。

(二)担保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1、担保类型;2、项目名称:3、申请金额;4、申请期限;5、申请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出具声明与承诺第十一条银行工程保函担保业务的受理一、受理基本程序:1、项目受理人项目由项目拓展人直接受理,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工程担保类担保项目受理表》(见附件),出具受理意见。

2、项目受理意见业务部负责人在“项目受理表”受理意见栏内出具项目受理意见,包括:①同意受理;②不同意受理,理由。

3、项目经理由业务部负责人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决定并指派:①项目拓展来源;②项目审查必须的业务经验;③业务渠道和客户的维护;④项目经理业务总量的控制与平衡;⑤监督与道德风险的控制。

二、受理条件:属于工程担保业务范围的项目,一般须满足下列条件:(一)企业财务条件1、企业注册资本规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净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或银行负债率不超过30%;3、分支机构财务条件的考察对象为其总公司;4、挂靠企业财务条件的考察对象为被挂靠企业。

(二)企业工程资质条件1、总包企业具备一级或以上专业承包资质及相应的工程专业资质;2、分包企业具备一级或以上专业资质;3、企业分支机构总包工程的,其总公司必须具备承包工程一级或以上专业资质。

(三)信用条件及企业管理要求1、申请企业无不良信贷记录;2、申请企业无不良履约记录;3、申请企业无重大不利诉讼;4、申请企业无下列重大管理缺陷:产权不明、管理层素质与公司业务规模或业务性质不匹配、股东之间分歧严重等;5、挂靠企业信用条件的考察对象为被挂靠企业。

(四)申请人为甲方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具体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五)担保期限申请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机场、港口、路桥建设等项目,经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可适当放宽。

三、限制类项目受理1、挂靠项目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时可以受理:①被挂靠企业为一级或以上资质企业;②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监督严格;A、保证金约束B、资金结算约束③挂靠项目仅限于工程分包项目,挂靠企业具备相应技术、施工经验及过往履约经历;2、异地企业驻川分支机构具备下述条件时可以受理:①该异地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或净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具备一级或以上资质;②该分支机构具备二级以上专业资质。

四、禁止受理类项目1、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中标的项目;2、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伪造财务资料及纳税凭证的企业;3、企业注册地及项目发生地都在四川省外的项目;4、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5、其它有必要禁止受理的项目。

五、受理特批不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项目,事业部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报公司总经理特批。

担保申请由项目拓展人受理后,由事业部负责人指派项目经理进行项目审查,项目经审核、评审后进入审批决策程序。

经批准后的项目,通知申请人交纳担保费用并办理保函签发手续。

正常保函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终结由项目经理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担保项目的调查一、项目经理尽职调查(一)受理条件的核定1、财务条件的核定(1)企业注册资本的核定①企业注册资本的核定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予以确认A、核对查验营业执照原件及验资报告原件B、直接查阅工商登记并打单②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准③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的,以实收资本为准(2)净资产规模的核定企业净资产规模以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有下列情况的,应对年度审计报告予以核实。

①净资产数据与当期财务报表有重大出入的②近二年净资产规模增加或减少幅度超过20%的(3)资产负债率的核定资产负债率以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当期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资产负债率与年度审计报告有重大出入的,应予说明或风险提示。

(4)银行负债率的核定①银行负债率的核定银行负债率的核定是以当期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查阅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近期记录进行确认。

A、当期财务报表数据与贷款卡记录相一致的可以核定。

B、当期财务报表数据与贷款卡记录不一致的,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5)其它负债的确认与风险提示①企业在人民银行贷款卡上所反映的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应有说明或风险提示。

②企业在人民银行贷款卡上所反映的因承兑汇票贴现所导致的或有负债,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不列为银行负债。

③企业的股东借款数额较大的应有说明或风险提示。

(6)分支机构财务条件的核定①以总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由分公司组织施工的情况下,财务条件的考察对象为总公司。

A、总公司有明确的授权经营文件时,财务条件的考察对象为总公司。

B、总公司没有明确的授权经营文件时,在设定总公司担保条件下财务条件的考察对象可以为分公司。

②以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由分公司组织施工或挂靠人组织施工的情况下,原则上财务条件的考察对象为分公司。

在分公司的财务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时,由总公司担保,可以总公司的财务条件为考察对象。

2、企业工程资质条件的核定(1)企业工程资质的核定以下列二种方式之一予以核定①查验工程资质证书原件②通过查阅建设行业主管单位对外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以打单形式确认③已获批准的工程资质升级在网上发布进行公示的,可以比照升级后的资质进行核定,但应进行风险提示(2)企业总包工程的,以其总包工程资质为准,企业分包工程的以其专业资质为准,企业具备多项工程资质的,以承接工程所对应要求的工程资质为准3、企业信用条件的核定(1)信贷记录的核定①企业信贷记录以受理时当期人民银行贷款卡上所反映的记录为准。

②不良信贷记录是指:A、贷款卡上存在一笔或以上呆滞贷款记录B、贷款卡上存在一笔或以上逾期贷款且逾期三个月以上C、不良信贷记录与贷款数量无关③贷款卡上虽未反映,但银行要求提前还款而提起诉讼的贷款可以不列为不良记录,但应予说明或风险提示。

④企业过往发生过不良信贷记录,但当期贷款卡上未有反映可以不列入信贷记录核定条件,但应予说明或风险提示。

(2)履约记录的核定①企业工程履约记录通过登录有关信用网或其他征信系统予以核定,未进入信用网或其它征信系统的,应对过往工程结算情况及在建工程进行调查核实。

②企业不良履约记录是指下列情况之一:A、近二年来由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其中之一明令取消投标资格,处罚期满不足半年的B、近二年来因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延误工期、废标、弃标等而被有关部门查处或导致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重大索赔或重大罚款的C、在工程招投标及履约过程中与工程甲方存在尚未解决的争议和法律纠纷,且涉及争议和纠纷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不能确认非乙方责任的③对企业二年以前履约记录不列入核定条件,但应对其不良履约行为予以说明和风险提示④对于下列弃标行为可以不列为不良履约记录:a、工程未开工,经与甲方协商并取得同意的;b、主动交纳罚款承担违约责任并取得甲方谅解的;c、企业中途弃标,主动承担弃标责任并取得甲方谅解的;d、因甲方违约而导致乙方中途退出,并有相关文件或法院判决支持的。

(3)重大不利诉讼的核定①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未结案诉讼,核定为重大不利诉讼A 、因弃标、围标、工程合同违约导致索赔的诉讼,核定与金额无关B 、企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而导致的不利诉讼,核定与金额无关C、企业对外担保导致的不利诉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D、拖欠原材料款引发的不利诉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F、拖欠分包商工程款引发的不利诉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②下列诉讼可不列入重大不利诉讼核定条件,但应该说明和风险提示:A、已结案的诉讼B、企业为原告的诉讼C、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劳动合同纠纷D、其它金额较小,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案件4、企业重大管理缺陷的核定①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定为企业重大管理缺陷A、近二年来,企业管理层频繁变更对企业经营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B、企业股东间因产权及重大经营活动产生纠纷并导致诉讼且未结案的C、企业主要股东经营管理不善,濒临破产并对企业经常有重大影响的D、长期拖欠员工工资,造成员工队伍不稳定并可能导致重大不良后果的②管理层素质不列入核定条件,但应作说明或风险提示第十三条项目初审项目经理初审是按照《___保函担保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见附件4)的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价,同时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一)项目A、B角制项目初审由项目经理负责,原则上实行项目经理A、B角制度。

对申请人及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以A角为主,并最终出具《保函类担保项目调查报告书》;B角的职责是协助A角对项目和申请企业进行评价,当A、B角意见出现分歧时,B角必须在项目调查报告书上出具独立的意见。

对300万元及以下的投标保函项目及100万元及以下的履约保函项目,可以只由项目经理A角进行审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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