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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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基础知识讲解

营改增基础知识讲解

营改增基础知识讲解增值税1.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什么是增值额呢?3.增值税怎么计算呢?增值税征税范围与税率一、我国营改增行业范围的整体介绍二、营改增的范围以及税率两档低税率6%和11% 低税率6%增值税没有3%税率3%真实名字叫“征收率”征收率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方法时用,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是不会用到3%的。

征收率5%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问题如何理解?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负问题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占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抵扣进项税,不是只有适用17%税率才能抵扣吗?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只要你是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无论你的适用税率是多少,无论你购进货物或服务适用的税率是多少,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购进货物只能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吗?不是的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2.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假设有甲、乙两个供应商,供应同样的货物,甲为一般纳税人,其报价含税价117元,乙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报价为多少时,可以选择乙?假设:买房地处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乙的报价为X,乙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令两种采购方式下成本相同:117-117/(1+17%)×17% ×(1+7%+3%+2%)=X-X/(1+3%)× 3% ×(1+7%+3%+2%)X=101.26元,为甲报价的86.55%因此,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低于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86.55%时,可以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

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不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心区别就是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而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所以说,如果你需要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就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比如采购发放给职工的福利用品,税法就规定这个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完整版)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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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10%;但清包工纳税 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征收率为 3%。 2:纳税地点
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 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 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 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 变得更复杂。 3:“跨地”经营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 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 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 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 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 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 款的情况。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 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按照 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 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 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 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 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 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 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 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 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 “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 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 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 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 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 的方式。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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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优良文档首发]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行,大体是建筑公司2016年的优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怎样连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著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公司参照。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第一,营改增过渡期履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办理,老项目持续依据营业税办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区分为四种状况: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允许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以前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允许证,工程未动工,5月1往后才办理施工允许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往后签署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5月1日前未竣工、营改增以后持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以前没有签合同,包含工程施工允许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往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一定理解的六种状况:5月1日前采买的建筑资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资料款, 5月1往后才支付资料款而获取了供给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日前购置的办公用品、机械设施等固定财产及其余存量财产,但未获取发票,5月1往后才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5月1日前已竣工但未结算,5月1往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持续按3%交营业税,持续开建扎营业税发票。

5月1日前竣工并且进行了却算,但业主向来拖欠工程款,5月1往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公司持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月1日前已经竣工以及营改增以前未竣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以后持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办理,第一,持续依据老政策履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履行3%的税率简略增值税。

这两种究竟是哪一种?以有关文件出来为准。

5月1往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状况下,一定要分开采买,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会计经验: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讲解

会计经验: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讲解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讲解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讲解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营改增”建筑工程新老项目浅析

“营改增”建筑工程新老项目浅析

“营改增”建筑工程新老项目浅析作者:宫强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07期【摘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存在新老项目。

本文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对具体的建筑企业不同业务类型的工程施工项目,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是否是新项目进行准确的判断。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新老项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指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营改增,就是缴纳营业税的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

两者在征收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费方式都是不同的。

是两个独立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

营改增在全国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会计干货-“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记

会计干货-“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

何来老项目
此次营改增,为保证纳税人税负保持平稳,对老项目给予了简易计税方法,也算对营业税的一种继承。

一般纳税人在老项目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了却了无进项税额抵扣的烦恼。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又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建筑业老项目
36号附件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 分包项目的认定问题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如果按照36号文规定,那么,丙肯定是不符合老项目的条件,是不能适用简易计税的。

但考虑到总包项目和分包项目的关联性,将分包项目按照总包项目的标准来认定被大多数地方认可,即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也是老项目,而不管分包的开工日期。

2 未约定开工日期的问题。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2——精选推荐

营改增2——精选推荐

营改增2关于“营改增”各种问题的答疑⼀、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销项税,什么是进项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种流转税。

实⾏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增值税的收⼊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中75%为中央财政收⼊,25%为地⽅收⼊。

进⼝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全部为中央财政收⼊。

销项税额是⼀般纳税⼈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货⽅或建设⽅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实际是由销货⽅或施⼯⽅缴纳)。

⼀般纳税⼈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部分是不含税价款,⼀部分是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货物、抵偿债务收⼊货物、接受投资转⼊的货物、接受捐赠转⼊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付的运费。

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发票的区别?增值税专⽤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俗称: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

对于增值税专⽤发票,购货⽅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购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发票⼀般只能由增值税⼀般纳税⼈领购使⽤,⼩规模纳税⼈需要使⽤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领购使⽤,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普通发票。

三、增值专⽤发票是什么样⼦的?第⼀联:存根联,销货⽅留存备查。

营改增相关知识(二)

营改增相关知识(二)

营改增相关知识(二)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该通知分为四个附件,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及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总计约四万字。

本文将重点整理建筑业的内容。

一、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分别为11%和3%。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货物或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照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知识点总结

营改增知识点总结

营业税增值税进项税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

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销项税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

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营改增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时间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适用税率是多少?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适用免税。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的征收率。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纳税人身份怎么确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五百万为界)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建筑业新老项目怎么界定?(1)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为老项目。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几种?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建筑业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

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

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第一篇: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 1关于在建项目的问题在营改增过渡期间,施工企业存在大量在建工程,如何对在建工程的税收政策进行规定,与众多企业的经营业务息息相关。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还对“建筑工程的老项目”进行了界定:(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建筑施工企业的老项目如果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取得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只需符合以上规定的其中一项即可,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建筑行业具有一些特殊情况,大量在建项目迄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允许这些有“老合同”项目的施工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是对他们的保护,因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前的造价规则,施工企业通常是基于3%的营业税率进行报价,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这意味着若在建项目仍按照一般计税法,施工企业在报价中只向合同的甲方收取3%的营业税税金成本,却要缴纳11%的增值税,其需要额外支付8% 的税金成本,而这部分成本通常很难从甲方获得额外的补偿。

所谓的简易计税法,即按照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业的征收率为3%,意味着施工企业的在建项目假设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税率由营业税的3%变更为增值税的3%,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价税分离之后,施工企业所负担的实际税率为2.9%(即:3%÷(1+3%)=2.9%),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过渡期间并未因为税制的变化而导致税负上升。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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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改增人工费如何处理
• 分包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太大了。由于建筑行业的劳
务分包大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而工程造价中人工成本又是大
头,占总造价约30%。销项税交了很多,高达11%,但进项税抵扣得很少甚
至没有。如果不计进项税额,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即使计入进项税额,由
• 营改增后,谁采购进货谁就能获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争。大宗材料如 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对甲供 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如果钢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抵。
• 至于专业分包,几乎就是腐败的产物,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平衡,那是行业内通行做法,建企是很 无奈的。其实,肢解分包是违反《建筑法》的,但大家都习惯了,且法不责众,所以,不以为怪了。 如门窗等工程,难道总承包没有能力做吗?难道总承包不会找专业的门窗公司?
• 营改增对建企不利,对房企有利。根据现在的承发包模式,工程肢解,造价也被肢解。说是总承包, 实际只做毛坯,其他一般均采用专业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桩基工程、土方工程、门窗工程、防水 工程、保温工程、外墙涂料或面饰工程、金属栏杆等均分包,这样,建企可抵扣的进项税没多少, 而房企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多。
• 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专业分包这些潜规则将改写或重新约定总包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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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
•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 合营业税率5.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 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由于实际操作中 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 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 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 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换的流程复杂。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我们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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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我们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
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该怎么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房地产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房地产业营改增做出具体规定,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税率和征收率: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征收率5%。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他情况适用一般规定。

4、纳税地点和征收管理:
(1)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
代为征收。

(4)其他情况适用一般规定。

5、不征税项目:
(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

6、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7、差额征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
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税收优惠及过渡办法: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9、其他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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