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课件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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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为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 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由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 等组成的法律部门,相当于广义的环境法。” 第三种为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 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三种对环境法概念或法律对环境关系保护的范围 和重心的认识是不同的。
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 标志着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从此诞生了。 从1973年到1978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 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 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1978年我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在该法第11条 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 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这样环境保护首次被列入国 家根本大法之中,为其它专门环境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宪法 基础。
第六节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根据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和起 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它是环境法基 本原则的具体化,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付费原则是指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都负有 治理污染的责任,并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该原则是 1972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通过的一 项决议中提出来的。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 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 的权利。该项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在于环境权。
家针对环境问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开始了有关环 境保护的立法。
二、外国环境法的发展
(一)外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外国环境法的历史可以溯及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在 中古时期的十一世纪,由于西欧兴起了城市,因此环 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便开始产生。由于城市化的原 因,欧洲一些国家便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 全为目的进行有关环境的立法。
二、我国环境法的体系 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为主体,各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互 相配合、协调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
(一)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二)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五)环境标准
(三)日本环境法发展概况
日本战后为恢复因战争带来的国土荒废和产业破坏,追求“经济 高度增长”、“产值第一”,以赶上和超过当时欧美发达国家水 平。急剧的经济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在日本各地的工业 地带相继发生了悲惨的公害病,因公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在大幅 度上升。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日本制定了关于保护水质和防 止水污染的《水质综合法》和《工场排水法》(1959年)。1962 年又制定了《煤烟控制法》。1967年,日本颁布了《公害对策基 本法》,开始了对公害的综合治理。 1993年日本制定了新的《环境基本法》,从此形成了以宪法关于 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它相关 部门法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 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 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六)发展中国家(地区)环境法发展概况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受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 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影响以及在发达国家的援 助下,鉴于国内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大部分发展中国 家也逐渐开始重视环境立法。 在拉丁美洲国家,殖民时期结束后的第一步是采用以 资源保护为本位的立法取代以资源利用为本位的立法。 许多国家修改了土地、水以及矿业法,并且采用法典 编篡的形式编著资源法典,其总的原则是资源保护第 一位,资源利用第二位。
(六)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第五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 续发展为目标,贯穿于环境法体系中的基本准则。它 是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的基础和指导。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必 须全面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阐明了环境与社会 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环 境法的基本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 (二)预防为主原则 预防为主原则也称为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国家在环 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 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社会物质财富和人体健康容许的合理限度之内。
环境法总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环境法概述 环境法历史沿革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 的美国。我国法学界对环境法概念的表达可归纳为三 种情况: 第一种为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 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最早可以追溯到 殷商时期,环境保护理论是从对生物资源保护思想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 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现代环境法的产生,我 国要比西方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
我国古代: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集中在动植物、水、
土地和一些矿产资源等方面。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过程 中尊重自然、保护生态平衡稳定,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及实现资源持续利用的理念已形成。
• 2.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从70年代初到1978年是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时期。 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 污染日益严重。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在这次会议 上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它是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了: 6部环境保护法律, 11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 30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行政法规, 30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 395项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 600多项地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法规。 我国环境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第三节 环境法的体系
一、环境法律体系及其特点
(四)英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英国是一个不成文法国家,其早期的环境法是针 对特定的污染事故而制定的。1863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制 碱法》为其典型代表。 1876年又制定了《河流污染防治 法》。进入20世纪70年代,英国环境法有了较快发展,法 律的重心转向了保护人们的健康与安全,法律体系逐步统 一化。到70年代末英国已有几十项环境法律、法规。英国 的环境基本法是1990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它是在 1974年的《污染控制法》的基础上制定的。1990年制定了 《环境保护法》、《城镇规划法》;1991年制定《水资源 法》、《水电法》、《野生动物及乡村环境法》等,
(五)欧洲国家环境法发展概况
进入20世纪以后,环境立法在欧洲各国得以迅速发 展,瑞士1902年制定了《森林法》;罗马尼亚1930 年通过了第一部关于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从20世纪 60年代起直90年代初,各国的环境立法初步发展。到 90年代,各国环境立法体系基本建立,环境法的重点 也开始转移到法律的实施上来。
第二节 环境法的历史沿革
一、环境法的兴起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 因为法律的调整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或者要求,环境法 的产生也不例外。 环境法的观念被正式引入法律制度,始于五六十年代的美 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首先在各发达资本主 义国家出现,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尤其是各种由环境污染引 起的公害病使得社会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产生恐慌,引 发了社会的、法律的、乃至政治的危机。各西方发达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前:中国以农业经济为主,
加之连年战乱,当时的政府对环境问题并未重视,在 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中主要有:1929年《渔业法》、 1930年《土地法》和1942年《水利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环境立法经历了如下几个 阶段:
1.环境法的产生阶段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70年代初是我国环境法的产 生阶段。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1951年的《矿业暂行条例》、 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6年《工厂安全卫 生规程》、1957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水土 保持暂行纲要》、1959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60 年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3年的《森林保 护条例》、1965年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等,这些法 规比较零散、杂乱,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之间缺乏有机联系, 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概念,环境立法处于起步阶段。 同时,环境问题也未引起高度重视。
• 3、环境法的迅速发展阶段 从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 实施,到1989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修改之前,是中国 环境法立法的迅速发展阶段。《环境保护法(试 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真正 进入法制阶段,也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 之后全面开展环境与资源的立法工作。
(二)美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美国于1969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作为联邦及各 州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行为准则,该法在美国 被称为环境宪法或环境基本法。 自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出台后,美国在 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从治理为主到预防为主的 转变,对环境实行综合性保护,并大量制定和修改了 单行法规。到七十年代末,美国已制定了几十个联邦 环境法律及近千件联邦环境法规,扩大了环境法的领 域。
• 4、环境法的改革完善阶段
从1989年开始,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 品经济,进而全面转向市场经济。在这个阶段中,我国环境法也面 临着完善与改革的任务。
1989年12月26日举行的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1993年全国人大设 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后更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旨在全 面统筹和合理安排环境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同时,1989年制定了 《环境噪声污染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1年制定了《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 法实施细则》;1992年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中国环 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 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5年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 例》;1996年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它标志着我国污 染防治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同时将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 规划中。
1、环境法律体系的定义 环境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 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 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 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2、环境法律体系的特点
第一,环境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 国内环境立法、法规及规章、标准的统一有机整 体,它不包括国际环境立法。对于一国参加签署 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对该国具有法律效力的 部分,则被视为已被“内化”为国内环境法的有 机组成部分。
第二,环境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有关环 境法律规范构成的,历史上已经存在的而目前已 失效的相关环境法律,不是环境法律体系的组成 部分,仅仅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存在。
第三,现行环境法律规范,尽管调整的具体 对象不同,但在客观上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同时其法律的精神、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是共同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