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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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法: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P2
2、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P3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P10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说。P12
5、国际法的编撰,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定出来。P15
6、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撰与逐渐发展的任务。P17
7、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P21
1)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国)
2)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对内的行为,没有隶属关系是处于对等关系。
3)中国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
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的,同时,他们的规定如果和国内法律不同应优先适用。P24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8、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
2)具有普遍意义的;
3)适用于国际法的属地、属人以及属时的效力范围;
4)是国际法的基础.P34
9、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P40
10、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1 )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系统和联结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
2)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种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面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
3)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使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
果,从而平等是实质的,而不单纯是形式的。P44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11、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P46
12、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求偿的能力。P46
13、国家的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P47
14、国家的形式:单一国、复合国(联邦和邦联)、永久中立国(瑞士)P48
15、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是指国家间或者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与国家并在他们之间签订条约或者协定;它们的官员在第三国领土内享有与外交代表基本相同的特权和豁免;当它们的权力遭到损害时,有能力在国际上提出赔偿要求。它不是超过国家的,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取决于他们特殊的目的和职能。P54
16、个人不上古国际法主体P56
17、承认:一个现存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或者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承认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P56
18、不承认原则:一个新国家或者新政府出现后,现存的国家承认与否是他们主权范围内的事,可以根据本国的政策自由决定。一般情况下,国家在国际法上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却承担
不承认的义务。P61
1)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者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2)某新国家或者新政府的出现是由喂饭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19、继承: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转向各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P63
20、白板原则:当殖民地或者附属领土获得独立建立新国家时,这样的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所签订的条约,尤其是政治性条约,有权拒绝继承。P66
21、地方化债务:国家承担的但是在国内适用于某个地方的债务,属于国家债务,应该承担。P68
22、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规定:“对于国民党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加以审核,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P69
23、1949年10月1日起,当时属于中国财产,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对于“恶意债务”一概不继承。P70
24、侵略:一个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最严重的破坏,是违反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的最严重的形式。P80
25、干涉:一个国家或者组织通过强迫或者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P81
26、不干涉:国家有义务布的在处理国内事务和国际交往方面阻止或者强迫另一个国家从事某种行为,包括阻止或者强迫另一个国家选择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外交政策等以及不得从事鼓动或者支持另一国的内乱的颠覆性活动。P83
27、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P92
28、普遍性管辖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P92 2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P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