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最新知识]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需要交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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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房产投资入股需要交什么税企业以其持有的房地产对外投资入股,投资方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印花税、增值税及城建税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四种。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财税【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投资方要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投资入股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应当按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随增值税而征收的附加税费也需一并申报缴纳。
财税【2018】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规定,当房地产转移的任意一方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需在投资入股环节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同时,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答疑
房产税、土地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问题答疑1、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费,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发票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答:目前税收政策中对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费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主要观点认为,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不视作无偿赠送,无须视同销售处理,其对应的进项税如果不属于政策规定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情形,无须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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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地方税部分一、单选题1.自2019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合计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A.3;9B.5;15C.10;30D.20;402.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 C )内不得变更。
A.连续12个月B.一个季度C.一个会计年度D.36个月3.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季度,2019年1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改为按月申报,则新纳税期限自( C )起生效。
A.2019年1月B.2019年2月C.2019年4月D.2020年1月4.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按月,2019年4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改为按季申报,则新纳税期限自( C )起生效。
A.2019年1月B.2019年4月C.2019年7月D.2020年1月5.符合转登记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 A )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A. 2019年12月31日B. 2019年6月30日C. 2020年6月30日D. 2020年12月31日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 D )元。
A. 50万B. 80万C. 180万D. 500万7.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该纳税人当月需缴纳增值税款( A )万元。
A.0(20-12)B.0.58C.0.23D.0.958.某上海的建筑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在海宁和湖州均有工程项目,2019年1月在海宁实现含税销售额9万元,在湖州实现含税销售额5万元,则该企业1月在海宁需预缴税款( C )万元。
A.0.26B.0.41C.0D.0.149.A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与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企业转让股权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惠政策2018年
企业转让股权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惠政策2018年2018年3月2日以及5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17号文(以下简称“17号文”)、财税[2018]57号文(以下简称“57号文”),对之前应于201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企业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延续三年,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列出了一系列财税改革计划,包括改革完善增值税、扩展某些企业所得税优惠、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政策、扩大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税收优惠范围,以及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到期优惠政策。
上述大部份税收优惠措施已经由相关部门纷纷出台文件执行,对于本应于201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优惠的延续也分别在17号文和57号文中得以落地实施。
主要内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计算征收。
同时,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按照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核定的市场价格的3%-5%缴纳。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年7月26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14年12月25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2015年6月24
日)
I
企业重组改制
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8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月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2009年4月30日)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2014年12月31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2015年5月8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2015年5月27日)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计算土地增值税关注点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计算土地增值税关注点!出地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投资入股价作为土增税收入,同时计算相应成本、税费作为扣除项目时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收入、扣除项目的确定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相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
此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应以土地评估价格作为收入,以土地的取得成本、费用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征税。
二、交易税费1、印花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增值税附加(营业税)、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
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摘要:(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潘秀秀摘要: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及处理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点痛点,企业重组政策跨越多个税种、多种情况,其难度对于有效贯彻企业改制税收政策,体现中央政策优势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本文梳理了企业重组改制各类政策,以期帮助企业财务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此类政策。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引言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
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发布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
企业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涉税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或投资者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中的国有土地有两种国有土地情形:一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买或受让的国有土地;二是2016年5月1日之后购买或受让的国有土地。
这两种国有土地发生的投资入股行为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有所差异。
(一)投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1)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必须缴纳增值税①相关税收政策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②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企业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2)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增值税处理方法①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增值税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
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
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II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税斗士大白话讲土增:改制重组57号文,开发商为什么这么不受待见
税斗士大白话讲土增:改制重组57号文,开发商为什么这么不受待见今天有个微友跟我说,我这本书不好用。
三个月差两天卖了六千多本出去,这还是第一个跟我说书不好用的,当然不排除有些人碍于面子没直说,或者有些人压根就没看,包括有些发的电子版的政策汇编根本没下载,回头又重新找我发一遍的。
长期从事土增税工作,说实话,我自己每天也要翻,我跟别人说,这本书通篇没有讲土增税四档税率怎么计算的。
这些基础知识我是不是也要整理整理,开个微课啥的,给大家捣鼓捣鼓?当然整本书也没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政策,那是标杆,讲的是各地有文件的与中央执行的差异。
这两天需要落实税务总局各项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不算秘密,税务总局网站的新闻。
税务总局9月26日派出36个督查组分赴各省(区、市)税务部门,围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等工作情况开展为期6天的专项督导督查。
到我这就免不了对土增税的督导,这两年土增税的优惠政策,也就改制重组57号文,一个不实用、被滥用共存的优惠政策,严格来说就不是优惠,因为是不征税事项,金税三期里根本就没有减免税代码。
一个直接不征税的事项,如何算的出来减免了多少税额?根本不需要去算应该交多少,而是符合条件就直接不征了,哪里还需要确认计税收入是多少?所以,统计土增税收入和减免税税额,我就纳闷这个数据到底是怎么出来的?先假设要交税,然后算一下要交多少?改制重组57号文传承了5号文的精神,5号文是因为国务院2014年发了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其中第四条有一句话: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于是有了5号文。
57号文不征税事项有四条,前面三条几乎无用,“大渔村”这种一线城市5号文执行三年,几乎都没有。
第一条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互改的,只有国企才有改制,一般企业玩不了,国企改制也不是说改就能改的,玩不动。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作者:王健来源:《商业会计》2019年第15期【摘要】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作为一项特殊的国资整合工具正被广泛运用,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企核心竞争力和提升国资改革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较于有偿转让,总体税负较轻,但其涉及的税收面较广且情况复杂。
文章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整理简述,并在此基础上探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希望有助于规范提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税务政策,进一步降低国企改革税务成本。
【关键词】 ;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5-0038-03现阶段,国企改革全面深化,国资整合如火如荼,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作为一项特殊的国资整合工具正被广泛运用,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企核心竞争力和提升国资改革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较于有偿转让,总体上税负较低,但其涉及的税收面较广且情况复杂。
本文在整理简述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种及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实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本文涉及的相关纳税处理意见属于探讨性质,具体纳税操作时,应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定义及无偿划转种类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产权在政府部门与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之间、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的无偿转移;而国有产权在政府部门与非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之间、非国有独资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的转移,例如国有产权在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参股公司等主体间的转移,即使各主体约定无需支付对价,也不属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范畴。
本文也正是基于上述定义及范畴展开探讨。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其划转的产权形态不同,一般分为流动资产无偿划转和非流动资产无偿划转。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财税2018 57号文企业改制重组中土地增值税政策新规定
财税(2018)57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基本延袭了15年5号文件精神,对公司整体改制、合并、分立等改制重组中有关土增税问题作出了阶段性优惠规定。
一.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采取暂不征收土增税政策。
对这种整体改制模式,57号继续沿用了5号文“暂不征”提法并视为一种税收优惠。
按公司法规定,类似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整体改制过程,不涉及资产权属转让,理应不属于土增税征税范围,但57号依旧采取了“暂不征”说法。
继续延用这种提法,受伤最深是房地产企业,在57号文件第五条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此类情形,也不能适用该文件。
二.继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限制适用政策。
2015年5号文规定,改制重组中的有关土增税优惠不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57号文延续了这一政策,并且明确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能适用土增税改制重组的有关优惠。
三.继续对企业合并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收土增税。
57号文对原投资主体存续作出了解释,原出资主体必须存在于重组后企业中,但出资人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在合并重组中,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所得税上要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出资主体的现金支付不能超过交易总价的15%。
四.继续对企业分设分立中,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收土增税。
和合并一样,57号文对原投资主体存续作出了解释,原出资主体必须存在于重组后企业中,但出资人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57号虽然用了分设、分立二种提法,但究其实质,和公司法中分立是同一概念,原投资主体必须继续是分立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因此排除了向现存企业分立的情形。
在分立重组中,如果企业所得税上要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出资主体的现金支付不能超过交易对价的15%,并且原出资主体的持股比例不能发生变化,因此企业所得税上特殊性税务处理,比土增值税条件更为苛刻。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减免税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减免税政策1.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 20%免征土地增值 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 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 20%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 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 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 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26 号)的规定,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 在 1.0 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20 平方米以下;实 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 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 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 20%。
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
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 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 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 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 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 现在问题出 :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1.2( 1.44)倍以下。
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 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个人 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 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 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 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三年 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 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 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 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37号) 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新经济形势下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管控探讨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新经济形势下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管控探讨陈路清(济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济宁272000)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开发过热,房产价格居高不下,政府土地财政现象严重。
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干预手段引导市场良性发展,同时通过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来调节市场,实现经济平稳有序的增长。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在新经济形势下为房地产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历程的回顾,深入分析国地税合并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细致研究土地增值税清算步骤,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具体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
为新经济形势下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新经济形势;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土地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土地作为基础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从199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征收土地增值税,先后于1993年12月、1995年1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征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多增多征,少增少征,无增不征,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转让土地或房地产的环节征收。
1996年,我国发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全面准确征税资料的相关规定,1996年至2000年,因宏观形势影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下发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2001年,国税总局下发要求各地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实行土土地增值税预征,改变开发公司结算已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以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为结算节点,以单项单期项目作为结算单位征缴土地增值税。
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但税收为0,1995年仅为0.3亿, 2009年之前由于条例法规无法实际操作,各地政府征收不积极,预缴或清算土地增值税一般不超过1%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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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郑大世——与财税〔2015〕5号比,将“改建”改为“改制”,文字上更切合了;二是明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与以前相比,范围上进行了扩大,不局限于房屋。
肖太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特别要注意:“整体改建”的含义,是改制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与改制前的投资主体是一模一样的,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否则不可以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王越刘永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很显然,法人负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从有限责任到无限责任,只有作视同清算即先偿债再分配净资产处理,反向推理之,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到法人企业,也只能在清算后以清算后资产投资设立股份公司,正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上述文件中提到"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实质上如果原来是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由投资者个人负担的,不可能转移到改制后的股份公司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显然,此处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必定是指的法人,因为只有法人,才存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综上,我们认为非公司制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法人类型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既然如此,整体改制的企业不过换了套装扮而已,企业还是这个企业,股东还是原来的股东,当然“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了,这样则房地产转移、变更实质上相当于继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刘金涛——1、第一次出现“整体改制”的正式解释。
但在“财税〔2018〕17号”中为何不做解释?此处的解释,能否在“财税〔2018〕17号”适用?若无其他统一规定,可以暂时适用之。
2、企业改制,免征契税,是税收优惠;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是什么呢?也是优惠!后续征收时,也许增值幅度正好跨税率档,缴纳更多的土地增值税3、何为“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改制时,配合增加新的投资主体,算不算这里说的整体改制?言语不详!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肖太寿——核心要点在于,企业合并,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只要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都暂不征收土增税。
王越刘永生——投资主体存续说明权益存续,企业合并说明业务存续,如果征收土地增值税会阻碍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暂不征”本质上是递延纳税,因为如果说的是“免征”,则将来合并后企业转让不动产,将陷入如何计算不动产成本的难题,暂不征则是对此一不动产转移环节的土地增值暂不征税,但相应的不动产成本计税基础也不予变动,此叫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另外要注意,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也即原股东还得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本,不能拿现金走人,但是可以分两步,第一步存续,再过段时间转让股权,税务局应当也不好存疑,因为财税〔2009〕59号对企业所得税倒是有规定: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刘金涛——1、企业合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即可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这里说的企业合并,应为税法或公司法角度的公司合并,不是会计角度的合并报表的企业合并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肖太寿——核心要点在于,企业分设,应该就是通常所称的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因此,企业的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必须满足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则暂不征收土增税,但设立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分立,不适用该条款。
王越刘永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0号):为妥善处理原中国建设银行实施重组分立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股份)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促进建银投资稳健经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建银投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重组分立过程中,原中国建设银行无偿划转给建银投资的不动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实,合并和分立,从股东层面而言,均是一回事,“投资主体相同”和“投资主体存续”,即股东没走,只不过这里要注意如果A企业股东为甲和乙,分立后,甲持股A1,乙持股A2,这个就不能叫与原投资主体相同了,对此企业所得税也有相同的论述,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刘金涛——1、企业分立,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投资主体相同,但公司分立时,持股比例发生内部变化,算不算“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个人观点:应属于。
如果不属于,此处立政策时,应作出特别强调。
也可见本文尾部说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王越刘永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已作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已作废)这两个文件一结合,实际上就是上述第四条,也是投资环节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而在转让环节再征土地增值税,以保护投资,这和其他税种的优惠其实是一脉相承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刘金涛——1、改制+重组。
改制应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整体改制包括第一条规定列明的情况。
重组的概念更广泛,任何资产、业务、人员、债务等要素的重新组合和配置都可以称之为重组,应可以讲改制也包括在内。
但通常说法是并购重组、改制重组等并列。
2、此处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是对作价投资的单位、个人暂不征收。
投资后,房地产成为被改制重组企业的资产。
到时候怎么征收这笔延迟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是个无法回避的大问题。
3、仅仅是对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哦!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郑大世——和财税〔2015〕5号比,限缩了范围,口径更严了。
以前的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理解为投资一方作为房地产企业,不适用,也可以理解为投资与被投资一方任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这次明确后,明显口径更严。
高金平——明确了改制重组中只要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重组政策,解决了财税〔2015〕5号文政策执行中的分歧。
对于重组阶段为非房地产企业,重组后土地变性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仍需进一步明确。
肖太寿——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必须注意以下六点:第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房地产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