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f96986a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02.png)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17•【字号】武价房[2004]74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4]74号)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附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0a7818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f4.png)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主体和程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省物价局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不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定价范围。
市政府同意,对政府及其平台公司投资建设、购买、长期租赁及在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以下简称为政府类公租房)市场租金价格确认的主体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以区为主”的管理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政府类公租房由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委托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即为该公租房项目市场租金价格。
各区在本区外购买的公租房,由该区负责房源市场租金价格确认工作。
二、各区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专业房屋评估机构。
所需资金由各区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本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评估机构应以公租房项目周边同品质房屋市场租金情况为基准,综合考虑房屋设施设备、室内装修和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全市类似地段其它公租房项目平均租金水平,合理评估项目的市场租金价格。
四、各区房管部门在编制和报送公租房项目配租方案时,应说明评估机构确定和市场租金价格确认情况,并附该项目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告。
配租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公告,并组织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五、政府类公租房的市场租金价格每三年可调整一次,调整程序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确认程序执行。
市场租金价格调整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各区房管部门应发布项目租金价格调整公告。
六、我市原公租房租金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价房字[2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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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24707f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5e.png)
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12•【字号】武房法[2001]140号•【施行日期】200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废止有关房地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房法[2001]140号文)各区房地局、房地产公司,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业形势的变化,我局原下发的部分文件已失去时效性,有的已被新的文件取代。
为了使我市房地产管理工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更好地迎接我国加入WTO的挑战,更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经过认真清理,决定废止28件房地产规定性文件,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立即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二○○一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废止文件目录1、武汉市房产交易估价暂行办法(武房房[1988]117号1988年9月21日)2、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城镇房地产异动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武房产[1991]144号1991年5月12日)3、武汉市房地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交易的复函》的通知(武房市[1991]313号1991年8月7日)4、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程序规定(武房产[1992]218号1992年6月22日)5、武汉市房地局关于执行《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武房产[1992]232号1992年7月4日)6、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在房地产权属证件上增设附加注记栏的通知(武房产[1992]443号1992年11月19日)7、武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1993]39号1993年6月15日)8、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标准价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申请书》权属证件填写说明的通知(武房使[1994]99号1994年4月18日)9、市房地局修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武房管[1994]172号1994年5月18日)10、市房地局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与抵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房办[1995]86号1995年5月3日)11、市房地局关于物业公司经营资质审批的规定(武房物[1995]114号1995年5月15日)12、市房地局关于办理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的通知(武房产[1995]63号1995年8月8日)13、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主要业务工作范围的通知(武房产[1996]79号1996年4月10日)14、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的补充意见(武房产[1996]134号1996年5月15日)15、市房地局、市农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系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置换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武房产[1996]146号1996年5月16日)16、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武价房字[1996]98号1996年7月9日)17、市房地局关于建设银行武汉分行个人购买住房贷款实行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暂行规定(武房产[1996]261号1996年10月17日)18、市房地局、市建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系统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武房产[1996]295号1996年11月6日)19、武汉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试行规定(武房物[1997]134号1996年5月4日)20、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房产[1997]141号1997年7月7日)21、武汉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程序(武房物[1997]201号1997年8月11日)22、武汉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居住物业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房物[1997]209号1997年9月3日)23、市房地局关于《武汉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武房物[1998]4号1998年1月9日)24、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居住物业业主管理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应用解释》的通知(武房物[1998]48号1998年3月30日)25、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房物[1998]49号1998年4月1日)26、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武汉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50号1998年4月30日)27、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及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武房产[1998]165号1998年6月26日)28、市房地局关于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有关规定(武房法[1999]83号1999年4月26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9]12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9]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0d5e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7b.png)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9]124号)武汉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09]108号)收悉。
为规范房地产档案利用的收费行为,加强对房地产档案的收费管理,现对你市房地产档案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房地产档案服务费统一后,确定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自愿的原则,由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后收费,不能强制收费。
二、收费标准:(一)查询服务费指提供房地产档案资料查询、抄录信息时收取的费用。
1、查询个人房地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为20元/卷次;2、查询单位房地产档案资料,收费标准为100元/卷次。
(二)出具房地产权属及房地产管理中形成的重要价值的相关证明,单位100元/份,个人50元/份。
(三)档案保护费对利用档案进行复印、复制、照相等收取档案服务费,个人10元/卷次,单位20元/卷次。
(四)复(打)印工本费对提供房地产档案复印、打印、装订等收取工本费,打印电子登记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为A3、B4纸每页2元;A4、B5纸每页1元;复印纸质登记档案资料的,收费标准为A3、B4纸每页0.8元;A4、B5纸每页0.4元。
(五)对提供房地产档案其他有关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自愿、有偿、协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检、法等机关为调查取证的需要,国有企业因改制、破产等需要查询档案的,免收查询费;如需复(打)印的,应交纳复(打)印费。
以上批复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aea3461d5bbfd0a795673ca.png)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五(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六(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七(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八(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九(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十(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
21武规拆字[2004]3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21武规拆字[2004]3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d31180d4d8d15abe234ed7.png)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武规拆字[2004]3号各规划分局,各区房产局,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情况,《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承租人,下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一并进行评估。
房屋装修装饰估价可以单独出具估价结果,也可以附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
第四条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业绩、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予以公示。
第五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对拟拆迁范围房屋进行勘估,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参考意见,供拆迁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
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愿意接受估价业务委托的估价机构可以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难易程度公示3家以上(含3家)估价机构,充分征求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法研究
![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法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cdf0b689b6648d7c1c7461e.png)
万方数据郭希盛闻新涛黄凯武汉市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方法研究产部门对各村人口、土地和房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为综合改造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经审批的综合改造规划是供地规划咨询的设计依据。
1.2与规划设计相关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为切实抓好城中村改造工作,武汉市在改造之前进行了一系列政策的研究工作。
为分步推进和分类指导城中村的综合改造,根据现状农业人口人均拥有农用地的数量,将城中村分为A、B、C三种类型。
A类村指改制前农业人口人均农用地小于0.1亩的村;B类村指改制前农业人口人均农用地大于0.1亩并小于0.5亩的村;C类村指改制前农业人口人均农用地大于0.5亩的村。
根据以上3种不同村湾类型。
分别采取3种不同的改造方式。
A类村以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自行开发方式实施改造:B类村以项目开发方式实施改造;C类村以统征储备的方式实施改造。
A类村的改造建设。
其土地除规划控制用地外。
原则上优先由村改制后经济实体使用,并通过综合改造。
用于建设安置原村民的新居住区、保障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发展空间和筹措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等问题,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同时,也可按城市规划要求,以项目捆绑、公开供地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改造。
B类村的改造建设,其土地除规划控制用地外,其余土地原则上按四块使用,即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开发用地、产业用地和储备用地。
其中,保留和还建住宅用地、产业用地依法核发或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用地依法核发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C类村的改造建设,原则上通过统征储备的方式进行。
统征储备达到A、B类村标准的,按A、B类村的土地处置政策执行。
为了扶持改制后的经济实体能持续健康发展,在土地征收、征用时按征收、征用农用地10%的比例划拨给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发展二、三产业,并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政策规定了个人房屋拆迁还建标准,同时规定A、B类村采取还建用地和开发用地项目捆绑公开出让时.其开发用地公开供地时的底价为还建安置房建设成本和本宗地价之和的1.15倍,公开供地时的底价用于还建安置房建设和对原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
武价房字文件
![武价房字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ee862246aaea998fcc220ebb.png)
武价房字文件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8aed651711cc7931b716bc.png)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规划分局,各区房产局,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实际情况,《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承租人,下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一并进行评估。
房屋装修装饰估价可以单独出具估价结果,也可以附着房屋估价一并出具估价结果。
第四条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房屋拆迁估价资格,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业绩、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子以公示。
第五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对拟拆迁范围房屋进行勘估,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参考意见,供拆迁人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使用。
第六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愿意接受估价业务委托的估价机构可以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难易程度公示3家以上(含3家)估价机构,充分征求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2004)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2004)](https://img.taocdn.com/s3/m/d67a111352d380eb62946d14.png)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
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说明: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表二房屋分类分等标准说明: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技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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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技术规范》的通知武房市[2004]10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拆迁估价的实际情况,对原《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操作技术规范(试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技术规范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估价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依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估价。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第四条拆迁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五条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六条拆迁估价的价值定义是指被拆迁房屋在无任何权利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值,即不考虑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影响,不考虑租赁权及其他权利限制的影响。
第七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不对其房屋及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进行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的性质和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意见评估;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二章估价方法第八条拆迁估价方法选用应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对于有条件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对于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作为估价方法之一;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估。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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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价房[2006]12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9.11
【实施日期】2006.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武价房[2006]120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及《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现就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价格时间:为了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及时核价,各相关企业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土建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即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正式申请核定销售价格。
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起,60个工作日内销售价格核定工作。
二、关于申报价格程序及资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向价格主公管部门申请核定价格时,应提交书面核价申请,填报《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见附表1),填报表格时,应严格按照分类表格及表格中规定的项目序号填写,并。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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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房[2004]33号)
各区物价局、各房产测绘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房产测绘收费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在接到需进行房产测绘单位或个人的自愿委托书后,可对受委托的房屋面积进行实地测绘,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94号文规定执行,即:住宅每平方米1.36元;商业楼每平方米2.04元;多功能综合楼每平方米2.72元。
对同一项目,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3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二、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如原房屋面积未发生变化,不得收取测绘费。
三、各房产测绘机构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四、上述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对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结束——。
武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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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修部分:
本良好。
①门窗:少量开关不灵,钢
门窗少量变形、锈蚀,五金
个别残缺,油漆尚好。
②内外粉刷:稍有脱灰、空
鼓、裂缝、脱落。
③顶棚:面层稍有脱钉、裂
缝、翘角、缺损。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基本畅通,
卫生器具基本完好。
②电照:设备、线路照明装
置基本完好。
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 为六成。
向、裂缝变形,混凝土剥落, 响住房安全。
露钢筋锈蚀严重。 ②承重构件:承重墙(柱)严重损
③非承重墙:砖隔墙严重开 坏,有明显倾斜变形,层架端节点
裂、倾斜、腐蚀。门隔离筋 腐朽,锈蚀严重,有下挠变形。
松动、断折,面层破坏严重。 ③非承重墙:严重开裂、倾斜、墙
④屋面:严重漏雨,保温层。 立筋松动、断折,面层破损。
玻璃、五金残缺不齐,油漆 落,勒角严重侵蚀,有大面积风化。
老化、剥落。
③顶棚:面层损坏较重,有下垂变
②内外粉刷:部分空鼓、裂 形。
缝、剥落、贴面掉角、脱落。 4.水电卫设施部分
③顶棚:面层局部损坏,有 ①水卫:上下水管锈蚀,下水不够
明显下垂变形。
通畅,卫生器具个别滴漏损坏严重。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②电照:电线老化,照明装置残缺。
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 混合砂浆粉刷,楼地面 水泥混合砂浆抹白,木 门、铝合金窗,顶棚水 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基本齐 全。
低层: 实心砖承重体系, 外墙混合砂浆粉刷,内 三 无圈梁和构造柱, 墙水泥混合砂浆粉刷, 预制空心楼板,预 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 有水、电。 制空心板平屋面, 面,木门木窗,顶棚水 红砖或青砖墙。 泥砂浆刷白。
24 空 斗 墙 或 少 量 木柱承重,木屋架 或少量钢屋架,木 梁,木楼板,水泥 或地砖地板,木楼 梯,平瓦屋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7cc9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53.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5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第一条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
第二条各区、功能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危房的数量、建筑面积情况。
危房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
第四条各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基础设施情况(主要包括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一)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二)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武价综[2009]114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武价综[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92e85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2a.png)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武价综[2009]114号)各区物价局,市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职能,规范物价部门自身价格行为,我们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价格文件再一次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45份价格(收费)文件宣布废止或失效。
附:市物价局作废失效价格文件目录(第二批)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市物价局作废失效价格文件目录(第二批)一、作废的文件1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管道煤气报装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1994]8号2市物价局关于公交10路双层车票价的复函3关于按摩医院有关按摩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1999]188号4市物价局关于龙泉风景区门票价格及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经费[2000]109号5市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用水类别的复函武价函[2000]112号6市物价局关于一日游旅游线路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0]137号7武汉市物价局印发关于修订《武汉市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经费[2001]82号8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将宾馆饭店用水价格由五类改为四类的通知武价商字[2001]101号9市物价局关于市保安押运护卫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1]150号10市物价局关于301路旅游观光线路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1]186号11武汉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检字[2002]9号1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鹤楼公园导游讲解费和园外公厕收费标准的批复13市物价局关于出具房地产档案资料证明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2]46号1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郊一日游5路专线车票价的批复武价服字[2002]137号1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中山舰博物馆临时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3]79号16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归元寺节假日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80号17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中华奇石馆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88号18市物价局关于东湖沙滩泳场旺季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3]103号1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4]7号20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24号2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房产测验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33号22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的通知2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黄陂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5号2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蔡甸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23号2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东西湖区土地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武价函[2005]24号26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建委请求协调解决有关工程定额测定费问题的复函武价函[2005]28号27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进场交易和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5]43号28武汉市物价局对《江汉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关于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武价函[2005]44号2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管理的通知武价房[2005]107号30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32号3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小公共汽车票价的批复武价函[2006]44号3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学生饮用奶价格的批复33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 [2006]95号34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164号3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标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7]15号36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综合招投标中心停止收取交易费用的通知》的通知武价房[2007]122号37市物价局关于东湖端午文化节门票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8]19号二、失效的文件38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市急救中心特需急救服务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2]65号39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汉口医院制剂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6]73号40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武昌医院制剂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6]74号4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VSD一次性使用负压吸引专用敷料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7]3号42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口乐抗菌膏价格的复函武价函[2007]35号43市物价局关于食盐配送运杂费用标准的复函武价函[2007]9号4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第三届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对武汉市住宿业床位等服务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武价服[2008]58号45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第三届中博会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价服[2008]59号——结束——。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aea3461d5bbfd0a795673ca.png)
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施细则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五(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六(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七(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八(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九(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十(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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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4号
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
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
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
表二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说明:
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2、本标准中,低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的房屋;多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4-9层未安装电梯的房屋;小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7-12层且安装有电梯的房屋;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及其以上的且安装有电梯的房屋。
3、本标准中,房屋标准层高设定为3.0M。
4、本标准中,水、电、卫设施是指在原设计中设有,与房屋主体一并建造的水、电、卫等设施,能满足房屋基本功能需要。
四、房屋成新率采用耐用年限法和实际观察法综合评定。
采用耐用年限法评定房屋成新率,应采用直线折旧公式,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和维修保养情况评定;采用实际观察法评定房屋成新率,见表三。
表三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