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刑法思考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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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刑法思考

文献综述

一、研究现状整理与回顾

“人肉搜索”的起因于一起事件,因在雅虎、百度等传统搜索引擎上搜索不到明确答案,于是动员更多的社会群体一起来寻找答案,“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既可以搜索物、事,也可以搜索人,但也由此也产生了最大的争议,就是搜索“人”。当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包括地址、照片、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都会无处遁形。“人肉搜索”最初只是网民互相提供信息的方式,时至当下,已经迅速演变成为一种网民对社会上“不道德”或“看不惯”的人与事的调查与道德审判。

复旦大学社会教授余海认为“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事件正在向私刑的性质发展,亟待接受法律的规范。人人都可以做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也指出“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我们没个人都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人肉搜索”不能在虚拟的环境下充当正义的警察审判现实生活中的人。那么,“人肉搜索”是一种道德审判,滥用私刑的暴力行为呢?还是网民实现公正、公平的的网络正义呢?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周建军认为“近年来,‘人肉搜索’显示了其独有的强大威力。例如,现已被绳之以法的抽天价烟、戴天价表的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长周久耕,正是因为遭到‘人肉搜索’才引起了纪检部门的注意而落马。然而,‘人肉搜索’好似一把双刃剑,一旦被网友滥用,就将如脱缰的野马,与暴力无异,危害无穷。‘人肉搜索’调动起舆论的力量、群体的力量,对个人施加压力,对组织施加压力,对社会施加压力,最终,这些压力都要聚焦在搜索对象身上。目前,由于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不少网民忽略了网络空间也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这一原则,‘人肉搜索’渐渐从人们维护正义的武器变成了一些网民仅仅用来消遣的道具,甚至于成为某些想成名的人利用的方式,其搜索形式和方法渐渐变得简单和广泛,以至于人肉搜索变得泛滥而不合理,甚至渐渐超出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人肉搜索”,有好的方面也有不好的方面。其对规范社会公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可以震慑一些做了坏事的人,但过度地侵犯了个人的隐私,也有被某些存心不良的人利用的事情发生。对于“人肉搜索”非暴力持支持观点的许多网友认为“网络环境比较宽松,体现的是信息的零距离,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表达自己观点。”“有些‘人肉搜索’可能不合法,但从道义上说有‘一定道理’。而且‘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是普通网民参与,网站的管理员也会参与。作为时刻监控网站的网管,当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网络就是一个信息咨询平台,大家提供信息,共享信息。“人肉搜索”,就是网络一大特色。

“‘人肉搜索’”不是洪水猛兽,它更多时候是积极的姿态,是互帮互助精神的最好体现。关键是如何规范和利用它。有它存在,可以使社会的黑暗面无处遁形,可以使社会的阳光面发扬光大。参与‘人肉搜索’是为了乐趣也是为了正义,比如发动社会更多的力量提供撞人后逃逸的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的线索;比如对为社会道德观所不容的行为进行曝光和批判;比如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比如披露恶意欠债人的基本信息,利用‘人

肉搜索’可以弥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的不足。”

表面上看,“人肉搜索”只是简单的发帖、跟帖行为,但从深一层次来看是召唤道德,弘扬正义,传递正能量;的表现,然而从更深层次来讲,是对最高自由价值的追求。包括对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的追求。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小雅指出“人肉搜索”也有其积极之处:(1)“人肉搜索”借助于现实生活中众多的网民来搜集信息,使信息的内容更加真实可靠,弥补了传统搜索的不足。如:在2008 年的时候,很多网站建立起了“汶川地震”寻亲平台,在网站上发布了和家人失去联系人的信息,为这些人争取到了和家人团聚的机会。由此可见,“人肉搜索”弥补了传统搜索的不足。(2)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事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会受到不恰当的“人肉搜索”的影响,但是人们向往和认同传统道德,由此,很多“人肉搜索”的行为推动了整个社会风气的转变,惩恶扬善的心理变成了一个个具体的行动,(3)由于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从而产生了腐败的行为。而利用“人肉搜索”对很多事实提供案件的证据,会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很多线索。同时也激发了网民对反腐监督的热情,使很多问题官员在“人肉搜索”的状态下,纷纷落马,加速了司法行政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人肉搜索”对舆论监督具有很大的作用,促使政府信息公开。

当下是全媒体记者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但是,由于网民素质参差不齐,有时难免泥沙俱下,“麦克风”乱吹风的情况时有出现,“真理还穿在脚上,谣言已走遍天下”的现象比比皆是。我国目前对“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对其两者之争也只是停留在对案件发生过后的侵权手段回顾中,即滞后性侵权的行为是不是就是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暴力了呢?在不能得到明确的答案之前,我想谁都不能冒然地对“人肉搜索”戴上暴力的标签。如果,我们只是为了保护那些做了有悖道德的事的人而全盘否定人肉搜索的好处就不免有些偏激。当然,不可不说在人肉的过程中,广大网友还是应该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其中,避免因个人过激的感情倾向而伤害他人。

如何把握“搜索”、“发言”的度是依赖于网民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也缺乏不了法律的有力规制和监管。“人肉搜索”发展至今,有多少法律规范可以为其提供指引和向导,该不该纳“人肉搜索”入刑也在网路上掀起来了一场最为强烈的辩论。

若要将“人肉搜索”入刑,则必须有明确的定义及确定的罪名,而由于“人肉搜索”是个结合词,其出现的时间也只有十几年光景,在词语发展的长河中,实在是显得过于短暂。将尚未经过千锤百炼,细细打磨品味过的词语匆忙立于法律中形成最严肃的法律用语供人们去遵守,实为不成熟之举。

在如何规制“人肉搜索”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上,2009年6月,江苏徐州市出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率先向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但此举遭到网友炮轰。在随后的人民网调查中,九成网友表示反对,认为这是在封杀网络监督,为贪官污吏提供保护伞。2010年7月1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宪法》、《民法通则》当中也有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定。至于“人肉搜索”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后果极大的,还会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犯罪,受到刑罚处罚。

2014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焦点集中在人身权益保护方面,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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