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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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社局、公安局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株洲市人社局、公安局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株洲市人社局、公安局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株洲市人社局公安局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査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文件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领取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家属应当在死亡当月及时分别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除外)人员服刑,家属应当及时分别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服刑情况,暂停待遇发放,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四、每个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伤残津贴补足差额,不得全额双重领取。

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人员不得再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年(卷),期】2017(0)2【摘要】(川人社办发[2017]21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年记账利率为1.5%,按此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总页数】1页(P34-34)【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储蓄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四川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记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7【相关文献】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54号) [J],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50号) [J],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四川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

四川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

四川省2023年养老金调整方案(出炉)四川省公布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7月27日,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式公布了我省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202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3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于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三、调整办法认真贯彻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实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相统一,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调整相结合。

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落实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调整,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3元。

(二)挂钩调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7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9元/月。

(三)适当倾斜调整。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以下三类人员予以适当倾斜,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累加调整。

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的记载为准,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1.高龄退休人员。

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年满9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川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4〕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3日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加大重点优势产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及时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绿氢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实施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提高第二产业吸纳就业贡献度。

(二)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延续援企稳岗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

川劳社办〔2004〕36号

川劳社办〔2004〕36号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2]1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养老保险费缴费数(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要统一以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结余”的原则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原已实行按双基数确定缴费比例的地区,要逐步过渡到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强化基金的征缴,力争基金征缴率达到90%以上。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三)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发布<四川省机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命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1999]5号)的规定,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

(四)严格社保基金帐户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一律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财政专户。

凡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银行帐户的,必须撤梢帐户;在财政部门结算中心开设综合管理帐户将社保基金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的,必须另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账核算。

二、建立和规范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依照川办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号码目前暂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个人帐户记录参保人员本人2002年1月1日以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成办函〔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相关要求和成都实际,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依法保障,政策衔接。

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规程、统一应用系统。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三)明确职能,协同配合。

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级平台公司实施征地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被征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同级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5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5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2014年以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政风行风建设专项行动,系统政风行风状况不断优化,但从去年全省组织的测评情况看,群众满意度仍然不高,有的业务领域群众意见仍然比较大,一些突出问题仍需下大力气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川委发〔2014〕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窗口单位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人社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人社部门是重要的民生部门,人社系统政风行风好坏,直接关系党委、政府民生政策的落实,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关乎党和政府形象。

加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解决政风行风突出问题是一项经常性工作。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坚持将政风行风建设纳入人社工作大局,摆在突出位置,锲而不舍、长抓不懈。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构建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系。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要统筹抓好全省系统本业务领域的政风行风建设,切实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各市(州)人社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定期研究政风行风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群众的新诉求,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和工作合力。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细则伴随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旳转换,我国旳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日益增大。

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长期货币支付计划,必然受到通货膨胀旳影响。

下文是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欢迎阅读!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印发旳告知》(财社〔2023〕1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旳告知》(川府发〔2023〕3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旳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新农保基金(如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旳,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旳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旳专题资金。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机构(如下简称经办机构)详细负责基金旳平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旳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贯彻基金旳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应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基金旳安全。

第六条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旳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旳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旳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旳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旳记账利率计息,当年缴入个人帐户旳资金,从资金到位后旳次月起按记账利率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现就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则和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规定,将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至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内参保人员”),转移至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机保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编制外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企保制度”)。

二、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8•【字号】川人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

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我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有的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修订情况,我省对《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3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制定本规程。

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防范整治工作方案

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防范整治工作方案

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防范整治工作方案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养老金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其中,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尤为突出,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损害了国家财产利益。

为切实解决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防范和整治措施。

一、强化信息比对机制养老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比对机制,确保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身份得到严格审核,从源头上杜绝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发生。

同时,鼓励信息交叉比对,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及时通报死亡人员信息,严控死亡人员的养老金领取。

二、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对死亡冒领养老金行为,应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养老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调查和审核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处理。

三、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养老金发放流程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审核机制,对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和领取进程进行全面监管。

此外,加强对养老金统计和数据管理,充分保障养老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注重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不定期抽查、事后查核等方式,发现死亡冒领养老金风险,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避免问题扩大化和重复发生。

同时,应加强对养老金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总之,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养老金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早发现、早处理、早防范,坚决打击死亡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

同时,全体社会成员也应提高风险意识,积极协同管理部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但是,随着养老人口的增加,也出现了一些养老金领取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就是死亡冒领养老金问题。

死亡冒领养老金是指死亡人员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冒领死者的养老金或其他相关待遇。

针对死亡冒领养老金这一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方法和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

养老冒领整改方案范文

养老冒领整改方案范文

养老冒领整改方案范文一、前言。

咱得面对一个挺严肃但又有点尴尬的事儿,就是养老冒领。

这就好比有人在集体的蛋糕里偷偷多切了一块,这可不行。

所以呢,咱得制定个整改方案,把这个事儿给好好解决了。

二、现状分析。

1. 问题根源。

咱先得弄清楚为啥会出现养老冒领这情况。

有些是因为信息更新不及时,老人去世了,家属没及时上报,还继续领养老金。

这可能是家属不懂政策,也可能是心存侥幸。

还有些呢,是咱们管理上有点漏洞,身份核实不够严格,给了一些人可乘之机。

2. 涉及范围和金额。

经过排查,发现咱[具体地名]大概有[X]例养老冒领情况,涉及的金额加起来有[具体金额]元。

这可不是个小数目啊,这些钱本应该用到更需要的老人身上的。

三、整改目标。

1. 短期目标(1 3个月)把现有的冒领情况都清查出来,让冒领者知道这事儿的严重性,并且追回一部分冒领的养老金。

加强宣传,让大家都知道养老冒领是不对的,就像小偷小摸一样不道德,还违法。

2. 中期目标(3 6个月)完善身份核实机制,确保以后不再出现新的冒领情况。

比如说,每个月都要和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核对一下,老人健在不健在,一目了然。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如果有人发现身边有养老冒领的情况,举报了就能得到奖励,就像给正义的小伙伴发个小红花一样。

在咱们社区或者地区形成一种良好的风气,大家都自觉遵守养老政策,珍惜养老金资源,让每一分养老金都能用到真正的老人身上,让老人们都能安享晚年。

四、整改措施。

# (一)宣传教育方面。

1. 社区宣传。

咱得像搞热闹的集市一样,在各个社区拉起横幅,上面写着“养老冒领不可取,诚信养老靠大家”之类的醒目标语。

然后呢,组织社区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发宣传手册,手册里就用大白话讲清楚养老冒领的危害和后果,比如说可能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坐牢呢。

2. 媒体宣传。

和当地的电视台、广播电台合作,做一些专题节目。

可以请一些因为养老冒领被处罚的人现身说法,讲讲自己当初是怎么想的,现在有多后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日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七个统一”的省级统筹制度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

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川人社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19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在我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现将《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7月1日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1〕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管理和支付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的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0日川府发[2009]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现将《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5]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5]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川府发[1995]30号)为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是一项带根本性的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国民经济宏伟目标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展开。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的原则,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按人事部门下达招干计划招聘的乡镇聘用干部)和国家决定由我省负责的中央在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过去由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组织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聘用干部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各级人事部门管理。

具体移交事宜在维护职工个人投保利益前提下,由省人事厅与省劳动厅、省保险公司商议后另文通知办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4•【字号】川人社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1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共青团四川省委2021年9月14日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五)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待遇整改核查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待遇整改核查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待遇整改核查实施方案为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切实解决重复享受社保待遇和死亡冒领问题,根据《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和死亡冒领待遇整改核查的通知>》(X人社函〔X〕232号)及《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清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 府办发〔X〕108号)、《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和死亡冒领待遇整改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居保〔X〕2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X年核查数据、核查台账为基础,以死亡冒领未追缴到位人员为重点,以纠正存在的问题、收回基金为目标,以堵塞经办管理漏洞、提升基础数据质量为方向,完善相关政策制度,防控和化解基金支付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二、核查内容本次核查以X年养老保险专项核查数据和台账为基础,以《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冒领清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108号)文件为主要内容进行核查。

我镇死亡冒领养老金77人,109409.01元,已清收47人次,47773.61元。

一是对已清收的人员、月份数、金额进行复核,建立清收台账,核对清收票据,确保收回基金入账。

二是对应收未收回基金部分,应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清收力度,确保清收达90%。

三、核查时间(一)部署工作(5月底)。

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立即成立专班,及时召开党员干部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清收工作。

(二)核查阶段(6—9月)。

一是各村(居)要根据镇劳保中心下发的死亡冒领人员名单及任务,召开专题会议,展开实地核查,确保核查工作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核查面达100%,清收面达90%。

于9月10日前将相关核查资料上报镇劳保中心。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2号,199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2号,199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2号(1999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要求,对各地拖欠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一次性予以补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1999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包括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前和移交地方后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1999年6月底以后地方企业发生的基本养老金拖欠,由各地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以各地1999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累计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础,并结合1998年6月份以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工作情况,确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拖欠养老金的补助数额。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资金一并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第1901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列支。

四、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补助下级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拨款手续。

用于补发本级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从国库拨付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五、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检查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发方案,确保在1999年9月15日前,将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补发给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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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2002】16号
自199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两个确保”的重要决定以来,全省上下努力筹集基金,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了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化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实行,离退休人员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淡化,瞒报、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也日趋严重,给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带来很大的压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防范冒领养老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防止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基金管理,为政府开源节流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既要宣传防范冒领养老金的重要意义,又要通过报刊、电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业,街道、社区向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形成瞒报、冒领养老金可耻的社会舆论。

要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筑防范冒领养老金大堤。

二、努力建立健全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核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养老金发放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养老金发放程序,规范发放办法,及时停发死亡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金。

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普查。

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发放。

对8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上门走访、省内外(含境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每半年向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份居住地生存证明,有关单位、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为方便离退休人员,减少工作量,普查离休人员的状况,应在市州范围内实行联动普查的办法,并逐步探索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的联动普查机制。

(二)加强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的协查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是防范瞒报、冒领养老金的重要环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同级的医疗保险机构保持联系,从报销死亡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名单中予以核查;定期到民政和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殡葬事业单位核实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所到单位要切实给予支持、配合。

(三)实行举报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制度。

防范冒领养老金要群策群力,要在全社会鼓励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对举报冒领养老金属实的当事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举报数额巨大,有一定影响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重奖。

要建立防范冒领养老金的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要妥善解决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基金和因追收冒领养老金发生的诉讼费用。

(四)加大对冒领养老金的追收工作。

发现冒领养老金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在追收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部门要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冒领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把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落到实
处。

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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