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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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理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范围:漯河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漯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政府令81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行政收费依据:不收费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漯河市气象局
办理地址: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期间均可办理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三、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申请方式窗口受理。

(三)申请材料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岗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按照规定由首席代表作出审批决定。

三、审核决定
(一)审核标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2、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岗位职责
法规科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分管领导审定,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许可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四、监督检查举报
咨询电话:3177020
监督电话:3170000 317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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