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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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
(2016年修订)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程序(2016年修订)
事项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
(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公告时间)
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审核5个工作日
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
集体审核3个工作日
公告7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复审3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文书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申请条件:申请在本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由省局受理
办理材料: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要用正式文件,说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生产、质量负责人在原公司离职的证明性材料;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情况一览表;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一览表;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4、如有委托检验的,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协议复印件,协议应明确检验品种、检验项目、检验所用到的设备;如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提供只生产申报中药品种的承诺书;如有洁净区,须提供设区市以上药品检验机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15、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该声明在省局办事指南处下载);
16、申请事项如果不是企业法人来办理,则要出具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7、申报资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2: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1
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填报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版信息应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业务资料签收单》交与申请人,并当日将申请材料转药化生产处;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个工作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返至受理人员,并与受理人员双方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上记录告知时间、告知方式。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业务资料签收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审核
标准:按照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岗位责任人:药化生产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组织现场核查。
时限:5个工作日
三、现场检查
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