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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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
穗房改办〔2002〕11号
各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为盘活住房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剩余存量公房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推动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出售我市可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问题通知如下:一、存量公房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各单位(含各驻穗单位)和房管部门管理的,未房改出售的住房。
二、凡产权清晰的存量公房征得出资人同意后均可出售,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出售:
(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拆迁公告2年内的;
(二)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的;
(三)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
(四)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五)国家经租和代管的;
(六)鉴定为危房的;
(七)其他按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三、存量公房主要向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及未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未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现住户出售。
四、存量公房的售价执行市场评估价。
市场评估价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按市场因素核定房价。
(一)出售条件
(1)对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以市场评估价出售存量公房,住房困难户及现住户有优先认购权。
本单位无人购买的存量公房,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2)企业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确无能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规定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根据出资人的意见并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可向符合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采取以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方式出售存量公房。
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为,购房申请人现任职务应享受的补贴总额。
其计算标准不得高于穗府[1998]21号文规定的同等职务(级别)应享受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
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总额高于市场评估价购房款的,仍应按照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规定,一次或按月向购房人分期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如购房人的配偶已实施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时,配偶方可提取账户内的住房货币补贴。
以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出售的存量公房,不得向非本单位人员出售。
(二)以市场评估价计价出售存量公房的,可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抵押贷款两种方式:
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必须在交易监证前一次付清房款。
选择抵押贷款的,按抵押贷款购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三)以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出售存量公房的,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
付款公式:购房申请人实付房款=市场评估单价×购房面积-购房申请人的住房货币补贴。
五、售房收入的管理
(一)存量公房的售房收入在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归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后,应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核算和管理,按规定比例分别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共用部位
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资金;
(二)存量公房售房收入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和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财会[1999]9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由财政核拨核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在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全额纳入市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企业单位按照市财政局《转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财工[2000]1023号)和市财政局《转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穗财会[2001]223号)的规定执行,并进入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
六、进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住房货币分配资金;
(二)解困企业经批准后,适量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经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或购买的单位集体宿舍;
(四)单位自建房未付清的工程款;
(五)用于住房的维修、保养。
七、以市场评估价或住房货币补贴抵扣市场评估价购房款购买的存量公房,购房人拥有私房所有权。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