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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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风险防范
目前国税总局未对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统一规范,江苏省地税局于2011年底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2月开始施行。《办法》对多种税前扣除凭证的备查资料进一步明确。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发现,对照该《办法》,较多企业在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和使用上极不规范。考虑多数凭证资料的健全需要日积月累,为降低税收风险,现对常见的几种违规现象进行列举,希望能引起纳税人重视,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参考整改。
现象一:发票填写的信息不完整,附件未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苏地税规[2011]13号文件规定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因此在超市、商城等地以办公费、烟酒、材料费等名目所开具的发票,尤其是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要特别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入库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免企业被认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否则不仅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还要
承担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
现象二:工资薪金支出相关台账资料不健全。
《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但从基层税务机关检查来看,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工资薪金列支混乱,资料不全,使得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认定困难;另一方面“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扣除”的政策又促使部分企业故意钻政策的空子,补做造假现象频发,最终被处罚。
现象三:招待费“变身”会议费,备查资料露破绽。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而会议费没有扣除限额,于是长期以来,就有部分企业就将招待费变相开成了会议费,在税前全额扣除。这种做法在今后的汇算清缴中将被禁止。根据《办法》规定,会议费用入账的同时,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若对此类材料造假,则漏洞较多,容易被发现,同时税务机关对第三方取证也非常方便,因此纳税人应实事求是,虚报造假行为不可取。
现象四:福利发放故意列入劳务保护支出,难过“认定关”。
部分企业为了节省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或是想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将发放福
利用品列入了劳动保护支出,以求全额扣除。针对此类现象,《办法》规定,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四)以实物形式发生。税务机关将以此判断福利用品性质并进行纳税调整和处罚,因此纳税人不应投机取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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