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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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文档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二)是商业银行为了规范和管理自身的资本运作,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和稳定的资本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原则。

本文将分为5个大点详细阐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要点和具体措施。

1. 资本运作风险管理1.1 确定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结构和风险状况,科学确定资本的总量和构成。

1.2 资本补充计划:商业银行应建立资本充足计划,确保在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或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及时补充资本。

1.3 资本调整机制:商业银行应根据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进行资本调整,以保持合适的资本水平。

2. 风险敞口监控2.1 风险辨识与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辨识和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和识别各类风险敞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2 风险分类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对不同类型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其风险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风险评估。

2.3 风险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状况,确保上层管理层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风险信息。

3. 资本管理工具3.1 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股本政策,包括股本构成、股本募集和股本回报等方面,以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

3.2 资本补充工具:商业银行可以灵活运用各类补充资本工具,如优先股、可转债等,以满足资本需求和盈利目标。

3.3 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分配、资本分配和绩效评估等,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4. 监管合规要求4.1 资本监管框架: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资本监管要求,包括总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合规性。

4.2 资本报告及披露: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状况,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4.3 内部合规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控制体系,包括资本管理内控、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等,确保资本管理符合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

5. 资本管理有效性评估5.1 资本经济学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资本经济学评估,评估资本的经济适应性和效能,以提高资本利用效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xx银[xx] 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及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响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的角色也更加凸显。

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运营安全性至关重要。

因此,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深入解析。

1. 背景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储和贷款赚钱,而在吸储和贷款的过程中,资本的充足程度对银行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此情况下,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2. 意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资本充足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因此,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过程中,有利于商业银行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防范风险,加强财务管理。

2.3 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资本管理是商业银行运营的核心内容,它不仅是商业银行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银监会监管商业银行的重要标准之一。

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

3. 内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3.1 资本计量与充足性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计量和充足性管理体系,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3.2 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控制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资本工具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3.3 资本管理指标的监测和计算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定期监测和计算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资本管理指标,保持资本充足率在合理范围内。

3.4 资本管理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资本计量方法、风险管理措施等资本管理信息。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商业银行合理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完善资本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适合银行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章资本计量方法第一节资本组成2.1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其他实际扣除项目核心一级资本和额外核心一级资本。

2.2 第二级资本第二级资本包括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

第二节资本要求2.3 最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应当确保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4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加权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保持资本充足率。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资本监管机制3.1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

3.2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资本管理报告的提交,接受资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一节报表要求4.1 资本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编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报表。

4.2 报表审核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礼聘审计机构对资本报表进行审核。

附件: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核心一级资本认定细则》;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第二级资本认定细则》;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认定细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经营、监管等行为。

2. 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

作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需要合理管理其资本,以确保其稳健运营和有效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指用于指导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并梳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一、背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背景是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

危机暴露了许多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认识到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旨在通过规范资本充足性,提高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风险传染,维护金融稳定。

二、法规和规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包括国际上的准则和国内的法律法规。

国际上最重要的准则是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分为三个版本,分别为巴塞尔I、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协议。

这些协议规定了商业银行应遵守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和风险管理准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评估方法。

在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细则》。

这些法规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方法、资本项目的分类、资本要求的计量和监管等内容。

三、资本计算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的计算方法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属一级资本两类。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准备金和其他柔性资本,主要用于覆盖银行面临的损失。

附属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工具,可以在核心一级资本不足时补充。

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方法主要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法和杠杆比率法两种。

风险加权资产法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金额,再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计算出所需的资本金额。

杠杆比率法则是以商业银行的不同风险项目和杠杆率来计算资本充足率。

四、监管和评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重要目标是保持银行资本充足率在合理水平并符合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202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资本测算1. 根据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定期进行资本测算,以确保其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2. 资本测算应包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三个方面的内容。

3. 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测算方法和模型,准确计算资本充足率,并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二、资本管理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分配、资本投资、资本监控等方面的规定。

2.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需要,合理配置资本资源,确保资本充足并提高业务效益。

3. 商业银行应加强资本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对资本状况造成影响的风险,避免资本不足或浪费现象。

三、资本管理工具1.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模型、风险敞口限制、资本补充工具等多种资本管理工具,提高资本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

2. 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模型可以用于定量分析资本状况,并进行风险压力测试。

3. 风险敞口限制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控制风险水平,避免欠资本化风险。

4. 资本补充工具可以用于调节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和充足率。

四、资本补充1. 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2. 资本补充可以通过股权发行、债务融资等方式进行。

3. 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补充时,应符合公司治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五、资本监管1. 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将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进行监管评估,以确保商业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

2.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风险敞口的大小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商业银行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3. 商业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本信息,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披露要求。

总结: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规范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包括资本测算、资本管理、资本管理工具、资本补充和资本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经济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健经营和资本充足是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控制的根本保障。

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资本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其在风险经营中具备足够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资本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存款人权益; 2. 提高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3. 提升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和市场声誉; 4. 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三、资本管理的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2. 风险定价原则:根据资产风险程度和系统风险水平确定相应资本需求; 3. 资本充足原则:保持足够的资本水平,以覆盖潜在的风险损失; 4. 运营风险原则:合理评估运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以覆盖运营风险。

四、资本管理的内容和要求1.资本定义:商业银行的资本应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二级资本包括次级债务和其它资本工具。

2.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以覆盖风险资产损失。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管应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3.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资产类别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权重,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作为资本充足率的分子。

4.资本监管: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规经营和资本充足。

5.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不足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资本补充,确保资本充足率在合规水平以上。

五、资本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结构等方面。

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资本管理信息和报告,并对其进行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结语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增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

根据不同风险水平和业务特点,合理配置资本。

(二)整体平衡原则。

综合考虑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时点等因素,实现资本的整体稳定。

(三)合规度原则。

遵守国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行使资本管理权益。

(四)市场约束原则。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状况,灵便调整资本结构和规模。

第二章资本管理范围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包括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和资本构成的管理。

第四条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指标之一,包括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和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资产比例应当根据风险敏感性原则确定。

各项资产和业务根据其风险特征被分配到不同的风险权重类别中。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报告。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八条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风险资本比例法和标准法两种。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监测和外部公开披露。

第四章资本构成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十二条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包括股本和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附属资本是商业银行的补充资本来源,包括优先股和准资本债券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行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

第五章资本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设立专门的资本管理机构,负责资本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外公开披露资本管理的有关信息,增强透明度。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定义1. 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要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中间业务的银行。

2.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3. 核心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4. 目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为保持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5. 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经济资本占用量。

6. 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合规进行资本管理的各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本、准股本和附属资本工具等。

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以防范风险和损失;2. 从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管理自身资本,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3. 合理配置原则: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资本,以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4. 创新发展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条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八条风险调整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调整资本要求模型,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保持风险调整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管理工具第九条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合理配置股本,确保股本充足,并保持股本结构的稳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腹有诗书气自华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为了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运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此制定。

一、总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

二、资本监管指标1.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的不同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核心资本 / 风险资产。

2. 资本构成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股本、留存收益及其他核心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和优先股等。

3. 资本监管工具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吸收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来增加资本。

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资本充足计划,并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充足状况。

三、风险管理1. 风险定价和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定价和分配风险。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定价模型,评估并确定不同业务和产品所具有的各类风险,确保风险价格与实际风险相匹配。

2. 风险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及时识别风险暴露,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应包括风险度量指标、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报告等。

3. 应急情况下的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调整资本结构以应对风险。

在严重风险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稳定金融市场,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监管和问责1. 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为银行监管部门。

银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提出相应的风险警示和监管措施。

2. 监督报告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资本管理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业务增长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资本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系指本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弥补给定时间内可能遭受的非预期损失所必须准备的资本要求,主要衡量银行整体业务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其本质意义在于抵御风险。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系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制约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无论原有资产或新增资产,均按统一标准计算占用的经济资本。

第四条本行的经济资本管理具体包括:经济资本的管理政策、流程,经济资本的计量、预算管理、监测分析报告与经济资本的应用等内容。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目标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条件下,通过资本配置来量化风险规模和风险成本,向全行传导资本压力,建立健全应用资本和资本回报来约束和指导业务发展的新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本配置和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对本行经济资本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灵活配置、循序渐进”的原则。

统一管理系指资本配置、风险加权资产测算的权限集中在总行,由总行统一制定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管理计划,统一预算,并对资本进行配置。

分级负责系指由分行各级机构按照总行和上级管辖部门批准的资本、风险加权资产配置方案,负责辖内的资本配置方案。

各级机构应严格遵照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负责辖内风险资产配置工作,满足总行下达的预算要求,接受总行的监督指导,并对风险资产的结构变动负责。

灵活配置系指总行根据各分行所处的市场环境、竞争状况、发展潜力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差异化地配置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资源,向资本使用效率高的业务和分行倾斜,主动引导各业务条线和分行用较少经济资本占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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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xx银[xx] 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我行资本和风险管理水平,建立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主动适应银监部门的资本监管要求,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济资本是指从风险角度计算的银行资本应保有额,是为抵御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支持,又称风险资本。

第三条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明确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的基础上,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增长,将经济资本控制在既定范围内,并确保获得必要的回报,促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实行战略引导、总量控制、回报约束的管理原则。

战略引导是指各支行、业务部按总行确定的风险资产的内部风险系数,优先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回报率高的业务,从而实现总行的战略意图。

总量控制是指通过对经济资本有计划的管理和配置,将风险资产总量控制在既定目标内,使风险资产的增长受到经济资本的有效约束,从而控制全行风险。

回报约束是指各项业务必须达到经风险调整后的预期资本回报。

第五条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和绩效考核四方面。

第二章经济资本计量
第六条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目前仅包涵对信用风险的计量,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暂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第七条表内外的风险资产是指具有风险性的资产在扣除合格风险缓解金额后的实际风险资产。

合格缓解金额是指存单、国库券、保证金等抵(质)押金额。

第八条经济资本的计量采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法。

即通过对各类风险资产赋予一定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来计算各类风险资产的经济资本占用。

即:
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占用额=某项业务的风险资产余额×相应经济资本分配系数
第九条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是用于计算各项表内外风险资产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系数。

用公式表示为:
某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某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

经济资本充足率目标值=监管资本÷年末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第十条内部风险系数是在监管规定的基础上,按业务种类、担保方式等因素,结合我行资产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导向来确定。

各项业务的内部风险系数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经济资本占用包括时点占用和平均占用。

经济资本时点占用根据表内外风险资产的年末余额进行计算。

经济资本平均占用根据表内外风险资产的月均余额进行计算。

第三章经济资本分配
第十二条经济资本分配是指总行根据可用资本、经营战略、业务发展方向、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把经济资本分配到各支行、业务部。

经济资本按计划年度的年末时点占用和月均占用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经济资本分配实行预算管理方式,由总行每年对各支行、业务部下达经济资本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考核。

经济资本按计划年度的月均占用和年末占用进行预算。

经济资本月均占用预算=存量配置额+月均增量配置额
经济资本年末占用预算=存量配置额+增量配置额
总行可根据各支行、业务部门的实际风险资产结构对存量分配额进行适当微调。

第十四条总行对计划年度的经济资本预算进行以下五个方面的监测和考核:
一、各支行、业务部门在计划年度所实际占用的经济资本总额必须控制在总行下达的预算之内。

即:经济资本实际占用须小于或等于经济资本预算。

二、总行按季对各支行、业务部的经济资本占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进行通报。

三、各支行、业务部要求增加或调减经济资本预算的,均应事前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书面批复后方可执行。

四、总行按年度对经济资本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经济资本实际占用与预算之间允许有正负5%(含)以内的偏离,但对实际占用超过预算5%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倍收取资本占用费;对实际占用低于预算5%以下的,对低于部份原则上要收取经济资本占用费,但对因存量资产结构调整而降低经济资本占用的,可不予收取。

五、由于历史等原因对当年收回、盘活、转化或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所占经济资本是否收回或
分配,年末由总行考评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五条在增量经济资本分配中,总行可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保留适当数量的经济资本,用于对全行业务经营、资本充足率进行有效调控。

同时为保证经济资本有效使用,总行有权根据全行战略调整、地区经济状况变化和各支行业务发展情况,对经济资本预算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经济资本配置
第十六条对总行预算分配的经济资本,各支行、业务部应根据总行经营战略、自身资产质量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资产业务收益水平等方面进行合理配置,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确保经济资本时点和月均额控制在总行分配范围内。

第十七条各支行、业务部要努力优化存量经济资本占用,新增经济资本要配置到风险小、占用少、效益好的业务品种上去。

第五章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总行对各支行、业务部可通过经济利润、人均经济利润和经济资本收益率三个指标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经济利润是指账面利润扣除风险成本、企业所得税及经济资本占用费后的利润。

经济资本占用费是指表内外风险资产实际占用的经济资本与资本回报率的乘积,资本回报率由总行根据计划年度的经营目标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经济资本占用费=经济资本实际占用额×资本回报率
第二十条人均经济利润是从相对数来反映各支行、业务部人均价值创造能力和贡献度。

用公式表示为:人均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月平均人数
第二十一条经济资本收益率反映的是单位经济资本所创造的收益率。

用公式表示为:经济资本收益率=(经济利润额÷经济资本)×100%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业务部要把经济资本管理作为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经济资本管理来不断优化资产结构,降低业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真正实现我行“质量、效益、规模”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业务部应按表内和表外业务分别设置经济资本管理台账,台账应反映经济资本占用及迁徙明细情况,为总行对经济资本的基础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xx年向各支行、业务部分配的经济资本占用额作为信贷计划考核内容,以后与年度考核逐步接轨。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总行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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