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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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物储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管操作细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国物资储运广州公

司财务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开具发票。

1、财务部派专人向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做好发票购入、使用、

登记、保管工作。

2、收集客户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地址、电话、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企业性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申请开票前请与对方确认开票资料与首次提供的相符,并未

变更;开票金额正确。

4、与客户对账确认后,填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具申请

表(附后),交相关审核人签名后交财务开具。

5、开具发票时财务人员要认真仔细核对客户原始资料是否相

符,核对后才能开具发票。

6、单位名称必需与我司签订报关代理合同、协议;或提供对方

已确认报价单给财务核对。

7、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只能填写八行。如果超出八行需开

具清单发票,作废时清单发票与发票要同时收回。

8、发票各联次需同时开具,并在开具好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

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9、申请人签收发票先复印存档,并尽快寄出发票,保留快递单,

并跟进,将对方盖单确认的签收单存档。

10、有合同、协议并已收款的发票由申请人主管领导审批;无合

同、协议已收款或有合同、协议末收款的的发票由申请人主

管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批;无合同或协议也末收款的的发票由

申请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按要求审批后可

以开具发票。有合同、协议请注合同协议号,已收款注明收

款时间。

11、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及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不开具发票。

12、发票当月退回时作废,要认真检查发票联,抵扣联及清单发

票是否齐全,方可接受并作废,并备注清楚作废原因备查。

13、跨月或抄税后作废发票,需接受服务单位向税务局提出申请

审批后交提供劳务单位,交由开票单位税务部门确认允许可

具红字发票后方能开具红字开票及重新开具发票。

14、每月月初首日需抄税清金税盘后方能开具本月发票。

三、发票收纳

1、到对方单位签收发票或收到邮寄发票,首先检查发票外观

是否完好无损,无折痕;票内打印字体清晰,都在对应的

框格内并没字体全部没重叠,专用发票不能压线、错格、

字体模糊。

2、发票抬头、税号、价税合计或合计金额是否正确、相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与接收日期不能超过150天。

5、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规格型号”、“单位”、“备注”外,票

面都有内容。

6、检查无误后再签上签收日期。

7、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抵扣联、其他发票复印发票联并在复

印件空白处列明各票作业号交指定财务人员签收,复印件

可用A4环保纸横向复印,票面在纸中央,左边超过4CM

的位置供装钉。

8、月结费用先填制报账通知单并附上清单,各级审批后,待

支付时间明确,通知对方收到发票后支付。

9、通过汇款方式支付,支付后二个工作日内跟进,五个工作

日内收回发票交财务人员签收。

10、通过支票支付,确认先填写报账单交财务,据实际情况总

结并汇总各船公司的开票习惯,据汇总表的时间间隔或在

附近工作时安排取回发票,与报账单合并,交指定财务人

员签收。

11、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时限,各同事要注意保管,及

时将发票转交财务,财务要设发票登记本记录发票回笼时

间并备注扫描抵扣时间。

12、任一环节收到发票检查出发票有误,及时退回发票作废重

开或补开差额。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

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

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

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

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

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

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

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本细则由财务部制定,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起执行。

财务部

2012-11-08

附件1、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附件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具申请表

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

票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及相关规定,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普通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1-20元)》、《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21-100元)》2种版面的普通发票,适用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设票种后,我省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3种,具体发票种类如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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