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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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
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
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
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3、缴款人缴款时,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财政专户银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财政专户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4、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3)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5)经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5、发生待查收入(即票款不一致)后要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进行联系、核对、衔接,并在3天内查明原因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资金管理
1、非税收入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纳入国库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与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应包含非税收入的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的综合预算;在资金拨付方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收款单位。
四、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适应发展要求。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编报合理可靠。力求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3、记录、汇总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与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4、本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校长,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处(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上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