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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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名45166)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名45166)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名45166)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04-09-18 浏览次数:149 字体:大中小法规名称: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 综合发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厅发布日期: 1997-3-10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授权省厅质监站代表省交通厅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步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改革。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交通基本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督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本省境内新建和改、扩建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含外资、合资)及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大、中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第五条河南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按照交通部关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高“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各地、市交通局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站)或设专职的质量监督人员;县(市、区)交通局不设监督机构,必要时可由地、市质监站委派质量监督人员。

第六条各级质监站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各级质监站应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按工程监督范围,并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数量。

交通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20103152010315交通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交通支持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支持系统建设的管理,保证政府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开展的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建筑工程、通信工程、信息系统工程、船舶建造工程以及设备(装备)购置等项目。

第三条[职责]交通运输部为交通支持系统建设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批准立项的交通支持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要求]交通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程序要求]交通支持系统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工程程序]交通支持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履行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备案、设计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码头工程和建筑工程,应当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设备招标投标,并进行备案;(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进行开工备案,建筑工程尚应办理施工许可;(六)组织工程实施和设备购置及安装;(七)工程建设完工后,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并进行试运行;(八)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号)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

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对工程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全面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等。

第四条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在交通部水运和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海港内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和监督权。

总站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2.统一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审核各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指导、督促和检查其工作;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组织工程质监人员业务培训;4.核工业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优质工程;5.参加计审查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6.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港、内河、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由总站实行统一行业领导与管理,对由部属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所建的质监站则与总站共同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总站为主。

质监站的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4.参加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级优质工程;5.参加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竣工验收;6.参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当前位置:首页>>查看信息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9﹞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规范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和公正分配。

本文就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其中,总则规定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范围和应遵守的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和规范等。

资金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要求,包括资金来源、管理制度、用途范围、资金安全等方面。

项目实施方面,该办法规定了项目拟定、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预算编制、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和评估等方面内容。

监督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了各级监督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和要求,包括监督机制建设、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方面内容。

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整体较好,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均有了明显改观。

资金管理方面,各级政府已建立了相应的预算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同时各级政府还建立了资金运作、审核、监督等机构,有效防范了资金的滥用现象。

项目实施方面,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方式,包括宣传、咨询、催促等,加强了项目的实施和验收,避免了工程建设效果不好的现象。

监督管理方面,各级政府在建立监督机制和监督程序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加强了督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了整改,有力地应对了各种不规范的现象。

三、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存在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过程不协调,导致了部分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解决办法为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管理平台,统一监督管理体制,实行信息共享,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0]25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银发[2000]25号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30日交银发[2000]25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00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二00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营业办公用房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基建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建项目系指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辖属营业机构、网点)购置、新建(包括自建、联建)、改建、扩建的营业办公用房项目,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资本金。

第三条凡基建项目,必须按照交通银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获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令、贯彻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五条营业办公用房基建投资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适用、经济、庄重、美观的原则,不搞攀比,不追求豪华。

二、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核算合理的单位造(买)价。

结合本级机构的业务规模和人员、盈利能力、折旧和摊销、占用资金的成本负担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核算和评估。

三、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占比。

亏损行在扭亏以前原则上不批新的基建项目。

第六条各分支行必须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管理,根据建设任务,指定有关部门,配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七条各分支行必须控制营业办公用房的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合理布局。

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撑。

在交通基本建设过程中,造价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投资效益和质量。

为了加强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造价行为,保障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与原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造价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参与交通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视同仁,保证监督管理的公正性。

3、全过程控制原则:涵盖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实现造价的有效控制。

三、造价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一)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二)职责1、制定和完善造价监督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

2、审核和批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文件。

3、监督检查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

4、组织开展造价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四、项目前期造价管理(一)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初步的造价估算,确保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2、推行限额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

五、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一)招标文件编制明确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评标办法等重要内容,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投标报价审查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和不合理高价中标。

六、施工阶段造价管理(一)工程变更管理建立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制度,规范变更程序,控制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加。

(二)计量支付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准确计量和支付工程款项,防止超付和拖欠。

(三)造价风险防控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造价风险的预测和防范,如材料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

建设资金监管办法

建设资金监管办法

建设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优质、安全、高效地完成井睦项目的建成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办法》及省高速投资集团有关资金监管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承包人以及开户行。

资金账户的管理第三条承包人必须在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井冈山厦坪至睦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专用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等。

未经核准的账户,发包人不对其拨付资金。

第四条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开户单位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职权部门和发包人管理规定需要外,不准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开户单位的存款。

第五条开户银行应及时建立承包人的资金台账,按明细详细记录每笔资金的支付日期、金额、付款依据、用途、收款单位等,定时送交发包人并与发包人财务部门核对,应接受发包人针对本项目资金的相关查询。

第六条开户单位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所需证明材料,发包人可协助开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开户单位申请撤销账户,需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

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凭证、开户许可证等,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开户单位的账户只能办理自身的业务,不得出租或转让。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套取建设资金,开户银行有权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九条承包人在未经批准的银行开户,发包人可能冻结其工程款的拨付,并要求其限期撤销。

第十条开户银行应为发包人、承包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无理压票压汇。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一条为加强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本项目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项目预算。

管理制度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最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当前位置:首页>>查见信息>>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9﹞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交通基础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且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和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壹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83]交公路字262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83]交公路字262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2.17施行日期1983.02.17文号[83]交公路字262号主题类别基本建设,公路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83)交公路字262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京市交通运输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交通部第一、二公路工程局,公路规划设计院,第一、二公路勘察设计院,部兵办:我部一九七三年颁布试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已试行多年,现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正式颁布施行,原颁试行稿同时作废。

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件: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1983年2月17日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搞好公路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公路基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凡属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项目,可视工程规模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为了多快好省地进行公路建设,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如下:⒈根据长远规划或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⒉根据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计划任务书,下同);⒊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⒋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⒍进行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⒎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⒏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⒐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辽宁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监理规范,结合我省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包括监理人员)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养护等工程。

现场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委派,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第四条现场监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对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市级质监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所属交通基本建设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应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到岗率、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根据监理合同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管理,经常性的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向省和有关市质量监督机构报备。

第六条交通基本建设现场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具体负责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对现场的监理工作负全责。

监理单位对总监及其办事机构工作质量负责。

第七条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施工监理规范,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条件第八条从事我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外省进入我省监理市场的监理单位必须到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1.14
•【字号】甘交规范〔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民航机场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14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豫交文〔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4〕20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的分配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河南交通公路事业科学发展,省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的实际,制订了《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映省厅。

河南省交通厅2014年1月13日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公路建设养护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省现行管理规定,结合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建设养护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我省普通公路(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省、县、乡、村道路)建设改造及公路大中修项目的国省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车购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

第四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明确职责、程序公开、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确保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省每年从中央车购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资金分配按照“规模切块、项目管理”的原则,对市(县)进行规模切块,实行项目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财发[2004]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一)计划外工程;(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交规划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船舶建造、飞机购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四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落实建设条件和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六)工程实施。

(七)建设任务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

(八)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和竣工决算审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云政办发[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交通投融资体制,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能力,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省级安排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路建设的规划编制和立项审批,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中央补助项目资金;(三)省级财政安排的交通资金;(四)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养等支出;(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有关资金的支出;(三)保障替代由六项交通规费供养的人员及机构运行所需的支出;(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有关支出;(五)偿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银行贷款本息及投融资等支出;(六)其他用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有关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8〕30号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港航主管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20日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9〕78号),以及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管理、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综合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交通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共财政、权责统一、分类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阶段性综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和全省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适时对专项资金项目设置、分配办法、分配因素等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交通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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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号)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用于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建设单位指直接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负责,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

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XX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X》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五)效益原则。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X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
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基本建设法律、法规。

(二)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五)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年度决算等。

(六)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七)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做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转报审批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交通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批复的概预算控制使用各项建设资金。

(二)合理筹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三)建立健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防止建设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五)组织审查并及时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

(六)收集、整理、上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和后评估报告。

(七)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

(二)是否严格按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无将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的问题。

(四)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问题。

(五)筹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六)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

(九)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牵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X。

第九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筹集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是否严格执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四)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抽逃资本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问题。

第十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主管部门是否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二)交通主管部门是否在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发,按规定及时下拨到有关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单位。

(三)建设单位是否根据年度基本建设实际需要,按规定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基本建设资金。

(四)建设单位是否在收到交通主管部门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后,严格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与银行建立并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资金定期对帐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支付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时,应当符合下列
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的工程、计划等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量制的项目应有监理
工程师对工程量统计报表的审查签字。

(二)财会部门审查。

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财会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单位领导或单位领导授权人核准签字。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开支X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预付款应当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认可的银行预付保函或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
行支付,并在结算中及时扣回各项预付款。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支付。

设备、材料货款应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结算与支付。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保证金要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预备费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金额之内,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治理费、项目报废等费用性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支付。

第十九条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其他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重视基本建设财务信息
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时收集、汇总、报送信息资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
建设资金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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